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
一、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已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増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自2022年10月1日起,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的纳税人,金税盘版、税控盘版、税务 ukey 版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为其提供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的功能。
一是纳税人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存在有效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归类信息;
二是纳税人存在有效的二手车发票票种核定信息;
三是纳税人在商务部门存在有效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备案信息,且商务部门已将备案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暂定一周一次)。
需要强调的是,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纳税人,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时,才能反向开具二手车发票。増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会对输入的销售方代码进行校验,判断是否属于自然人,并且视不同情况进行阻断或者提示提醒。
三、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 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 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 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以上是税务学习资料)
什么是二手车反向开票?
自今日(10月1日)起,经过备案的汽车销售企业从个人处购进二手车,可以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凭此办理。这是商务部等17部委在2022年7月联合发布的通知提到的一项改革措施。
我们知道,二手车生意是买入后再卖出,在买入环节,个人出售者通常无法开出发票。新措施落地后,反向开具的发票即视作经销商收车成本的凭据,计算企业所得时,成本抵扣就有了依据,经销商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减少。
举例,经销企业用10万元收一辆车,以11万元卖出,如果没有反向开具的发票,企业所得是11万元,有了反向开具的发票,企业所得只是1万元。那么所得税按1万所得金额进行计算,而不是以11万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