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在税收政策上,均设计了税收优惠的相应条款,作为对经济进行调节的工具之一。长期以来,尤其是“三率”,即利率(包括存款准备金率)、汇率、税率成为一国宏观经济调控最重要的手段,我国也不例外。从公平和效率看,优惠税率有失公平,但能够促进效率,尤其是现行税制,如 2007 年起实施的所得税法,从地区优惠转到行业优惠为主,鼓励技术创新,对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起到了重要作用,税收政策成为产业发展方向的风向标之一。
税收优惠的方式,主要包括免税、减税、出口退税、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税收抵免、盈亏相抵等。具体的税收优惠名目繁多,主要类型有:
1、行业性的税收优惠
(1) 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定企业的税收优惠
(1)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软件企业退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人,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 综合利用资源企业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4)福利企业退税。符合规定条件的福利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
(5) 节能服务公司免、减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用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6) 动漫企业减免税。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暂减按 3%税率征收营业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3、特定经营业务或事项的税收优惠
(1) 出口退税。对企业已经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在符合规定的退税条件下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2) 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3) 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减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加速折旧额税前扣除。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在税前扣除。
(5) 创业投资抵扣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6)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经营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实行税额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8) 专项财政资金补助不征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符合一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收入可以不征税,即: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但是,特别应当注意的是,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务中很多企业收到专项资金未计提所得税,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或发生的费用也没有进行纳税调整,事实上造成了偷税。
由于税收优惠具有时效性、不确定性,因而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因此成为上市审核关注的重点之一。审核时主要判断拟上市企业经营业绩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重大依赖,通常认为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 30%以上会被认定盈利能力对于税收优惠存在重大依赖。以出口退税为例,说明税收优惠较大对企业上市的影响(单位:万元)
上表中 a、b、c、d 四家拟上市企业,均为外向型的出口企业,产品 80%以上出口,所以均存在大额的出口退税。从出口退税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看,除 d 公司最近一年外,均超过了 60%,存在税收严重依赖。
事实上,尽管出口退税是国家为鼓励企业出口而制定的政策,但是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 如果企业没有较强的议价能力,一旦国家下调出口退税率,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因此,企业经营业绩是否对出口退税形成依赖,关键看退税政策是否连续、稳定,而且如果国家下调甚至取消出口退税,企业是否能够实现价格转移,以确保正常的盈利能力。
上表中 d 公司或许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该公司从事预焙阳极的生产、销售,产品 95%以上出口。2008 年预焙阳极出口退税率为 13%、2009 年 1 月 1 日—2010 年 7 月 15 日为 5%、2010 年 7 月 15 日后取消出口退税。由此可见,企业在申报期间内国家对该产品出口退税政策调整频率、幅度极大,直至取消,但 d 公司净利润却未受到影响,2009 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 1-9 月分别为 6537 万元、11907 万元、8148 万元,呈持续增长态势。其原因主要是公司在与境外客户谈判时,充分考虑了退税率的影响,签署了如果国家下调出口退税率,产品销售价格将相应提高,从而抵销了出口退税的影响。因此,可以认定 d 公司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但是应当有一定的观察期。
再如,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较大而未能通过上市审核。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249 号《关于不予核准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中:“你公司 2007 年—2009 年营业利润分别为 10155 万元、6223 万元和 4770 万元,营业利润处于持续下降趋势。2007 年—2009 年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分别为4551.34 万元、2574.34 万元和 2911.97 万元,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占你公司净利润比重较高。2010 年增值税即征即退比率由 100%降为 80%,增值税即征即退比率下降将对你公司未来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且你公司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当然,如果税收依赖消除,应当不会存在上市障碍。例如,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sh 601126)2008 年 4 月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未获通过,原因之一是报告期享受软件销售增值税退税和所得税减免两种税收优惠,2005 年、2006 年和 2007 年, 上述退税收入以及减免额占公司净利润比例较大且呈上升趋势,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存在重大依赖,不符合《首发办法》第 34 条的规定。后因企业进行了整改后,通过了上市审核。对于税收优惠时,监管机构在审核时通常会关注:
(1) 关注报告期内合法的税收优惠,不受比例限制;
(2) 地方性税收优惠、不符合国家法规的,要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不需补税,但要披露存在税收被追缴的风险以及责任承担主体;
(3) 关注税收优惠的持续性,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优惠,不存在下一年度被终止的情形;
(4) 关注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重,越权优惠等不能超过 30%,且对净利润的影响程度应当逐年递减。扣除税收优惠外,还应当符合发行条件;
(5) 必要时,由保荐机构、律师出具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