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同步5年期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优于之前3年展期。之所以要这样展期,表明取消政策的可能性存在,便于绕过企业所得税法的约束。
用了这么多年,尤其是双倍扣除(30%比例)的企业更应牢牢把握,其中就有:一个风险管理,一个税务筹划。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据实扣除时,必须关注内容与形式的一致性。
这里的内容是指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例如,将产品用于个人福利、实物分配存在风险。形式是指税务机关和会计核算的要求,例如,发票形式,物品管理与标记,订制与发放明细,有关个税起征的代扣代缴,产品转赠品计入宣传费的处理等。
许多企业会计和税务师,在这方面还没达到预期要求,处理不当、不完善的,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范围。言下之意,在公开、公平检查中,完全裁定不允许税前扣除,无执法争议可讲。广告与宣传费的会计凭证和资料,应完整、真实、合法,不能掉以轻心。
2、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主要体现在结转扣除和协议分摊。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两个会计子科目,会计业务内容不一样,仅是合并扣除而已,因此,需根据历史数据来分析,在年末全面预算中,明确2021年预计支出,有做三年以上经营规划的企业,尽可能展期至2025年。
这样,根据两个子科目的执行法人公司,匡算费用支出带来的结转5年抵扣企业所得税情况并做出安排。如果,集团公司有统签广告合同、集中支付的,执行支付公司与权责发生制的公司不一致,应该考虑执行协议分摊。
协议分摊的核心原理与“转让定价”类似,解决发票抬头不符合权责制公司的问题,功能如同《内部分割单》。这种操作就如特别纳税调整法,介入汇算清缴的短平化对接,一并带走结转扣除的操作,无须沟通且随时可收回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