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计入开办费用中核算,按照税法中对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规定,分5年在税前扣除。
对于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并没有扣除限额的规定,所以是这与企业是否实际取得收入,没有直接对应的关系。
在企业汇算清缴时,这部分招待费是作为开办费核算并在税前扣除的,并不单独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和税前扣除。
查补收入能否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首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这里不含查补收入。
所以查补收入是否能作为基数,本人认为分为两种情况:
1.企业自查出来的查补收入,如果主动撤销重新申报,并把查补收入计入销售(营业)收入中,则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在汇算清缴期后撤销重新申报新增的应纳所得税额可定会产生滞纳金。
2.对于税务机关稽查的查补收入,不会存在重新申报的问题,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同时在纳税申报时没有在“销售(营业)收入合计”申报的数据是不可以追加作为所属年度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的。
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通过会计学堂本节课的整理讲述,大家找到答案了吗?相关政策规定: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大家记住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