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大家相比不陌生。
那么,广告制作费,算是广告费吗?
广告费与广告制作费,到底有何不同呢?
依据财务[2016]36号文件描述,广告服务费,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所以,文章图片里,向广告公司租用路牌广告牌宣传自身产品产生的费用,就是广告费。
但,制作广告牌的费用,往往单独收费,在税目上,不作为广告服务费,而是设计服务费。
这存在着本质的不同,对于兼做广告牌制作的广告公司,可在合同中约定好各项明细费用,有助于节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于财务工作者,我们应该更好的区分。
公司广告牌制作费应计入到管理费用的业务宣传费中,业务宣传费是公司经办的用于企业形象和产品宣传的但不列入销售费用的费用支出。
我们财务工作中,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的区别主要是,承接业务对象和取得票据方面:(1)要看具体业务是否通过广告公司、专业媒体在电视、网站、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牌等刊登,(2)并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这两条件是成立的,那可以作为广告费,否则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
对于一般企业来说,这两种费用的扣除,所需要的举证资料也存在差异,其合同依据差别很大,存在不同涉税风险点。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希望大家多多讨论,多多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