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不同。
1、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2、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第三方)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所支付的费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主义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总之,区别主要是承接业务对象和取得票据方面,要看具体业务是否通过广告公司、专业媒体在电视、网站、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牌等刊登,并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这两条件是成立的,那可以作为广告费,否则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
二、所得税列支不同:招待费按60%列支不超过营业收入的0.5%,超过部分不得在以后年度列支,广告和宣传费不超过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列支,最长不超过5年;
(鉴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类同性,税法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在一起进行税前扣除。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对象不同:招待费以消费,如餐饮、酒店等为主,招待的主体一般具有特定和唯一性。广告和业务宣传以广而告之为主,宣传的对象广而散、具有不确定性。
四、媒介不同:招待费不需要特定媒介,招待取得正规的发票走完公司内部的审批流程后,财务就可以列支该费用:
但广告和宣传费不可以,特别是广告费需要符合两个外部条件才能认定为广告支出(正规广告发票、有资质的广告公司,两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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