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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发布时间:2024-11-04

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过高速发展后,尤其一线城市房价不断攀升,2007年2月1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表明国家将对房地产进行调控。土地增值税有利于国家抑制炒买炒卖土地获取暴利的行为,对于开发商而言,无疑是增加了很多压力。

土地增值税是地税部门重要的税源,在收入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下面我们就了解一下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记者了解到,近期,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将根据意见的相关要求,在政策激励、管理创新、科技研发与推广、产业链整合等方面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力争使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成为北京市的重要建造方式。

法定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主要特点;

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位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4)实行按次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土地增值税要进行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将会加大房地产的成本,但是不会对房价的上涨产生大的影响。在市场经济中,房价取决于供求关系,而与成本没有太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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