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息、红利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交企业所得税。
但此免税政策,一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不足12个月时取得的投资收益;二是不包括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2、 股份、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了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 被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被投资企业以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可视为投资方企业将从被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再投回到被投资企业。因此投资方免交企业所得税,并应据实增加投资方企业该项投资的计税基础。
4、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是按照企业的综合所得计征,不按单项计征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从计算公式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既不按照单项应纳税所得缴纳也不按次缴纳(这不同于个人所得税的某些按次纳税、按项纳税的所得,比如股息、红利所得。),而是要把同一年度内的各项应税收入合计后,再进行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如果还有余额的,才按照税率缴税。
notes: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问题,请参考:
关于投资时持股主体的比较,请参考:
5、 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不同于个人所得税,不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确定不同的税率,而是在一定条件下、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只有一个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一定条件下,适用税率为20%。
6、 税收优惠
企业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因一定的原因享受到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6.1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根据国税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2.5%)。执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根据目前政府刺激经济发展的政策,预计到期后会延续,应予以关注。
根据财税2022年第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根据目前政府刺激和发展经济的政策,预计到期后会延续。
6.2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3 中央政府为刺激和支持一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制定了针对一部分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根据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新疆,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根据财税〔2020〕31号,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4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税〔2015〕116号《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7、 各地方为了吸引投资,设定税收优惠、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
税收洼地,核定征收。
note:关于股权投资增值税的纳税,请参考:
(本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