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出口货物在报关时,“生产销售单位”应按如下规则填报:
根据填制规范的规定,出口货物在报关时,应针对出口模式的不同进行分别填报:
1、自营出口货物
自营出口的货物,不论货物是自产还是外购的,“生产销售单位”都应该填报出口企业名称。
例:a外贸企业外购货物出口,“生产销售单位”填a;境内发货人填a
b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或从c企业外购货物出口,“生产销售单位”填b;境内发货人填b
2、委托出口货物
对于委托其他代理公司出口的货物,在报关时直接把委托方作为生产销售单位填报
例:a企业自产或购入货物委托b企业出口货物,“生产销售单位”填a;境内发货人填b
3、加工贸易货物委托加工
对于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经营企业委托其他老王加工工厂进行加工的,原来的报关单填制规范中规定这类业务的“生产销售单位应按”按手(账)册显示的“加工单位”进行填报。但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对加工贸易下委托加工的并未规定如何填报,实务中还是按以前的填报方法,即如果是委托加工后出口的,按手(账)册上显示的“加工企业”作为“生产销售单位”填报。
例:a外贸企业无加工能力,做进料加工业务,委托b企业进行加工,办理账册时,账册显示的“经营单位”为a,“加工企业”为b,则报关时“生产销售单位”应填b
报错生产销售单位影响有三点:
1、如果你是自营出口,“生产销售单位”报成工厂了,那税局可能会认为你这是代理工厂出口,不让外贸企业申请退税;或者税局会认为你这是把其他公司的货物伪装成自己的货物出口做“买单配票”骗取退税。出现这种情况要花费时间跟税局沟通,至于能不能沟通到位就难说了。
2、自2017年开始,电子口岸会同时向报关单的“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传输报关单电子信息,即“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如果不是同一企业的话,如果该“生产销售单位”显示的企业也是出口型企业即办理了海关注册登记和电子口岸的,那么该生产销售单位也会在自己的电子口岸中查询到该笔不属于自己出口也不属于委托别人出口的报关单,这样也会给生产货物的工厂造成困惑,甚至工厂的税局会认为这是工厂委托外贸公司出口而要求工厂做税务处理。
3、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自营出口的业务,生产销售单位就应该填报自己公司名字,但是如果填报成工厂了,那么这属于报关错误,报关单也就不合规了,会影响退税(自行查询财税(2012)39号的规定)
但是自4月26日起,一些出口非医用口罩且符合境外标准或注册的企业发现,在报关时,提示生产销售单位必须填报在商务部公布的名单中的工厂才行:
如果没有填名单内的工厂名字的不接受申报。
呃,这就打脸了啊,为了能强制比对是否在名单内,强行增加这么个比对,自己出台的规范都不顾了?
注意:根据规定,必须把名单内的工厂填到生产销售单位的业务只有出口非医用口罩且该口罩是符合境外标准或取得境外注册并且在商务部名单内的,即在报关时提示“申报出口的非医用口罩是否符合国外标准”选择“是”的情况下才强制比对所填写的生产销售单位的名字是否在商务部名单内,如果不在的话不接受申报。
如果出口的符合国内标准的非医用口罩货同时符合国内国外的但选择的“否”及其他医疗物资是没有这个规定必须要把工厂填到生产销售单位中去的,但是也得看各地海关的规定(据说有的地区海关也要求其他医疗物资出口也必须把工厂填到生产销售单位中)。
对于外贸企业出口符合国外标准的非医用口罩时,由于必须把生产工厂填报到生产销售单位,那么这种情况也是不得已为之的,应特事特办。外贸企业可以跟税局做好沟通解释,把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里的通知或12360海关热线推送的文章或老王的这一篇转给税局进行解释。最新《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填报指南
对于出口的非医用口罩等其他医疗物资,由于各地海关并未统一申报口径,如果外贸企业提供的报关单的生产销售单位也报成工厂了,那么在业务真实的情况下也应该给与办理出口退税。
本公众号作者:王术芳
中华会计网校特约讲师、青岛海关电子口岸特邀讲师、中国国际商会跨境电商委员会特聘专家讲师、税友亿企赢财税学院特聘专家讲师、山东省商务厅跨境电子商务专家库成员、浙江省对外贸易综合服务企业联盟专家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