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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业务疑点

发布时间:2024-11-04

出口退税业务疑点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采用“免退”办法,退税计算依据为采购货物的专票或进口货物的进口增值税海关专用缴款书。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第二单位及企业报关时根据合同所申报的申报单位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同申报退税的专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即外贸企业开进来用于申报退税的专票上的单位应在对应的报关单上找得到,找不到的不符合退税要求不得办理退税。

在新金税三期申报系统下,对应专票单位跟报关单上的单位完全不一致的,在数据自检时会有疑点提示,提示“申报发票的计量单位与出口报关单数据计量单位不符”,如图:

但该疑点设置为可挑过,在实务中许多外贸企业在使用单位跟报关单不一致的发票申报退税时,遇到该疑点并没有重新开具发票,一些税局也给审核了,这就给外贸企业造成一个假象,以为申报退税的专票上的单位与报关单上单位不一致时也能退税,这是不正确的。

特例:如千克和kg,千克和公斤,克和g等可以通用或字符表示的,虽然发票开了kg,但报关单上显示千克,这类符合退税应予以挑过。

外贸企业取得的专票,如果其单位在报关单上找不到,应要求供货商重新开具符合退税要求的发票办理退税,防止后续产生损失。

来源:进出口财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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