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酒店业纳税人涉及的增值税主要有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其他现代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交通运输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等税目,具体税务处理如下:
一、酒店业纳税人对提供会议服务中包含的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可一并按“会议展览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应另行通过合同、订单等形式详细列明所提供服务的各项具体内容及服务金额。
二、酒店向接受住宿服务的顾客免费提供的瓶装水、餐饮服务、电信服务等,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对于酒店提供相关服务单独收费的,分别作如下税务处理:
(一)客房内的迷你吧、小冰箱、计生用具、洗衣费、电话费、物品损坏赔偿等收入统一按“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商务中心提供的打印、复印、传真、翻译、快递等服务统一按“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提供会务场地及附属服务如设备使用、会标制作、茶歇等服务统一按“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接送客人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停车费收入、将场地出租给银行安放atm机、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做卖场、以长包房名义将客房改造成办公室用于出租取得的收入,按“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该不动产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纳税人可选择适用过渡政策,按5%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酒店单独收取的早餐费以及送餐到房间的服务,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酒店商场销售货物按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六)温泉酒店的温泉门票(仅指门票,不包含餐饮、住宿等其他应税服务内容)按“居民日常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