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广告、做营销宣传,离不开钱,也就离不开记账报税。但有一些企业单位的广告费、宣传费支出比较复杂,经常弄得自家会计都搞不懂,为此产生了不少麻烦,更不用说像化妆品、医药制造、饮料制造、烟草企业等特殊行业了。
近日财务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上述几个特殊行业,以及多家关联企业分摊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办法做了新规定,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为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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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7日
以上便是财务部、国税总局对企业单位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新规定,即将执行,请各位会计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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