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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实施之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营业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企业应当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经营)收入一并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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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备前夕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企业筹建前夕发生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可以按具体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建费用,并按规定税前扣除。
q2
关联企业扣款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关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后扣除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第二条,(2020年)规定:已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经营)收入税前扣除限额的比例的,可以扣除在企业之内扣除,或按分成协议部分或全部向对方收取扣除,在计算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后扣除限额时,对方可以不包括按上述方式向企业收取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有没有可能弥补之上一纳税年度广告费用的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税务机关检查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时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一年之内发生亏损,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亏损的,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亏损。
根据上述规定,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