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处理?
解答:
企业进入清算期,虽然已经停止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对于清算期间发生的支出同样需要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因此,如果企业在清算期间没有销售(营业)收入,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就无法扣除。
如果企业在清算期间有销售、抵债等处置存货等收入,或存货作为剩余分配给股东(视同销售),就属于清算期间的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则可以按规定计算可税前扣除的金额。
处置固定资产等非流动性资产取得的收入,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