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您好,我们是**县农村商业股份银行,2015年1月发放给当地晋**房地产开发公司三年期贷款2000万元,2018年1月到期,之前的贷款利息也未全部清理,2018年2月份开始,该公司本金利息再未归还,银行账面反映该笔贷款表内欠息200万元,表外欠息265万元,已计提贷款减值准备300万元。2021年12月,本银行在催收无效的情况下,起诉至当地法院,法院下达了《裁定书》,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部分商铺门面房判决抵债给银行,本银行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了资产评估,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抵债商铺门面房公允价值2250万元,并与房地产公司协商取得抵债资产产权,目前还没有处置变卖。
另外,本银行在接收抵债资产商铺过程中,还按规定,给当地税务局申报缴纳了印花税1.125万元、契税67.5万元以及过户登记费、交易管理费及资产评估费10万元,暂时挂记在“其他应收款”中,请问,我银行对上述抵债资产如何进行财务处理?将来处置变卖或转为自用时,还涉及哪些税费?
【答复】你好,按照你的表述,上述业务属于“银行贷款以物抵债资产”,即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抵债资产”管理分为取得、保管和处置三个关键环节,每个环节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都不一样。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会计处理为:
借:抵债资产--商铺门面房 2250万元(公允价值)
借:贷款减值准备 300万元(账面余额)
贷:贷款 2000万元(账面贷款本金)
贷:应收利息 200万元(账面表内余额)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其他应收款 78.625万元(支付或待支付的相关接收税费)
贷:贷款利息收入(表外欠息)265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6.375万元,
另外,你银行将来将上述抵债资产(商铺门面房)处置变卖或转为自用时,还涉及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多项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