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热点问题分享:
对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目前浙江省最新规定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杭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杭州以外的其他设区市城区和郊区,计税毛利率原则上为15%,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并报省局备案,但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原则上为10%,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并报省局备案,但不得低于5%。
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我公司领过发票,但未实际经营,未开过发票,无欠税及罚款,是否可以在10月份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不用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贵公司不符合清税证明免办条件【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但若贵公司满足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条件,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后将在网上公告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送“是否有异议”确认。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部门推送信息后,将根据贵公司情况进行回复。
贵公司因已领用发票,若确实未实际经营,也未开过发票,需先将发票缴销,并在45日内办结相关税务未处理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将回复“无异议”,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各职能部门回复确认贵公司是否可以简易注销。如可以简易注销,则无须到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相关手续。
我公司以赊销方式购买了一台单位价值300万的设备,设备是在2017年10月到货的,款项实际支付在2018年9月,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答:不能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