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征即退,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小编在此向大家分享一下我们所服务的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经验:
一、申请资格认定
申请软件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的规定
软件产品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非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施行即征即退政策。
● 在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时,软件产品的销售额要扣除计算机硬件、设备销售额。
● 对于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对于软件交付使用后收取的技术服务费等费用,按照6%缴纳增值税。
三、关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相关要求
1、进项税额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单独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
●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等共同消耗,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并于第一次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时,将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摊方式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 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如果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选择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
2、销售额
对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退税。
对于嵌入式的软件产品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销售额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 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 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3、发票的开具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发票品名开具有严格要求: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取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开具发票时,要求软件产品名称要与《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
四、软件企业申请即征即退的流程
1、优惠政策资料报送及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办理资料
-《纳税人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报告表》2份加营业执照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当地的办税服务大厅办理(非电子税务局)。
2、申报缴税
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具体的表格见附件1
3、办理退税需要的资料
● 增值税缴费的完税证明;
●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
● 软件产品销售清单;
● 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 如果是嵌入式软件产品还需递交《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4、办理地点和时间
暂不支持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软件即征即退。在深圳地区,在税局柜台办理完结并审核通过后,退税的金额大概一个月左右到账。
附件1:
税纪云平台将继续密切关注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最新动态,也将持续为您及时传递、解读最新的税收政策动态,提供最新财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