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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减除费用标准

发布时间:2024-11-04

投资者减除费用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人额减除费用3 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 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 生的各项直接支岀和分配计人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 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 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 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 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利润)。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 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 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 000元/年(3 500元/月)。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必 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 包经营、7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 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 5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 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份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d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 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 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規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人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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