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地位不同
“无车承运人”属于承运人的范畴,其业务活动是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货载,对货物的安全负责;货运代理人则是受货方委托,代货方办理货运运输的人,属于代理人范畴,不对货物的安全运输承担责任。
2、身份不同
“无车承运人”是处于中介组织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一种业态形式,兼具二者的共同特性。即对于托运人而言踏实承运人;而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讲,他又是托运人。
货运代理是受他人委托办理服务事物,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而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承担的只是介绍人的角色。
3、收费性质不同
“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收取运费。货运代理人收取的是服务中介费。因此,是否赚取运费差价是判定经营者是否承揽无车承运业务的重要依据。
4、税率不同
“无车承运人”增值税税率为9%,货运代理增值税税率6%。
相关政策信息: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