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开具。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5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企业重组中符合以上条件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货物转移可以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的下图所示三项编码开具不征税增值税发票。
发票系统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607、608、616为资产重组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货物。
参照:一、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二、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三、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604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五、605代收车船使用税 六、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七、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八、608 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九、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十、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十一、611不征税自来水 十二、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十三、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十四、6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十五、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十六、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若不符合以上文件规定,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货物转移属于应征收增值税项目,按相应规定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