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129号规定超豪华小汽车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那如果属于汽车经销商转自用的试驾车此情况是否涉税呢?如果二次转让是否也涉及征收消费税征收呢?
个人理解,经销商库存转试驾的超豪华小汽车如涉及上牌和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则具有零售性质,需要缴纳消费税;另二次转让如属于零售性质的也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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