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局:
我是经人民法院指定担任某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现申请查询以下内容,望回复:
1.白酒生产企业自己通过发酵等方式生产的原酒(浓香型,65度左右,半成品,无法直接饮用),现该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管理人在处置该原酒时,如通过网络拍卖成功,税务局是否征税以及怎么征税?(特别是消费税,管理人认为此行为不视为消费)
2.虽然该酒业公司是生产企业,但有大部分从其他酒厂购买的原酒,用于转卖或生产成成品酒进行销售,但在未转卖或生产前就破产了,现就其购买的原酒,通过网络拍卖成交后是否征税以及怎么征税?
3.管理人通过网络拍卖无法成交的,采用以物抵债方式抵给担保债权人,此时,税务局是否征税以及怎么征税(管理人认为此种行为不能视为销售行为,特别是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6-20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联系您,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6月1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服务平台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039a3d0f34045db8229d04b45c5f238
简析:
破产环节的税收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但涉及个别业务的涉税处理,而且涉及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财产的整体清偿顺位,以及税收优先权的行使等,所以税务机关通过电话方式了解情况,回复问题到也在情理之中,单就破产管理人提出的以上个别问题来说,涉及的税收政策都是比较具体明确的。
1、我国的消费税属于特别消费税,是在单一环节(生产、进口以及零售)对特定的消费品按照特定的方法(从价、从量或者复合)计算缴纳的一种价内税,不是对消费行为的征税。
白酒、酱香型、65°,半成品、不能直接饮用,这些描述还是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白酒”税目,95°以上的才按照“酒精”税目纳税,白酒适用复合计税方法,从价税按照20%税率,从量税按照0.5元/斤,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除缴纳消费税外,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印花税
2、外购原酒生产白酒仍然需要缴纳消费税,但外购原酒已缴纳的消费税不能抵扣,外购原酒转卖则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
3、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因此,以物抵债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行为,
4、处置上述白酒以及其他破产财产,支付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等,还有所得的,按照清偿顺位,可能还涉及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人在处置破产财产时仍然要以白酒企业名义开具发票、申报纳税,因为在破产程序中,白酒企业的法人资格和纳税人身份在注销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前依然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