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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化妆品消费税税率

发布时间:2024-11-04

2016化妆品消费税税率

原创:中国海关律师网

化妆品,已经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日常用品。从2016年起,国家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全关通信息网给大家收集整理相关政策具体内容,并结合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跨境电子商务渠道进口化妆品的征税、监管规定进行举例说明。

一、征收范围“高档化妆品”

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具体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自2016年10月1日起,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明确了海关监管和征税的具体要求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商品净重申报第一法定数量;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渠道进口的化妆品,征税和监管要点

(一)2019年1月1日起,个人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增加为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增加为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不再适用跨境电商政策,应一般贸易办理进口手续。

(三)举例:1.一套价值3000元的化妆品,以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关税为0,按11.2%的增值税率和10.5%消费税率征税。

2.超过5000元的单件化妆品但不超过该个人年度累计交易限值的,可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但是全额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且扣减相应个人年度跨境电商零售交易总额。

3.超过个人年度累计交易限值的,按照一般贸易货物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附:

一、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部分商品范围的通知》(税委会﹝2016﹞26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二、调整的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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