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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

发布时间:2024-11-04

白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

★★消费税计税依据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1.从价计征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基本相同。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提示】一般情况下,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相同。

计税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例题·单选题】根据增值税和消费税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税依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计算增值税时所依据的销售额中含应纳消费税本身,但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b.适用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各自依据的销售额不同

c.适用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销售额中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应纳消费税本身

d.适用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销售额中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不含应纳消费税本身

【答案】a

【解析】(1)选项b:适用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2)选项c、d:适用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销售额中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包含应纳消费税税额。

★(2)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

①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中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②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或未超过12个月的,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和已收取押金1年以上仍未退还包装物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押金。

③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总结:

押金种类

收取时

逾期或已收取1年以上时

酒类产品以外的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

不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缴纳增值税,缴纳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款)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除啤酒、黄酒外)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款)

不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不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但计算出厂价时应考虑)

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为从量征收消费税)

【例题•单选题】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2月销售粮食白酒3吨,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00元,包装物押金23400元,该酒厂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货物已经发出。该酒厂本月应缴纳消费税( )元。

a.64000

b.64680

c.67000

d.67680

【答案】c

【解析】该酒厂本月应缴纳消费税=[300000+23400/(1+17%)]×20%+3×1000×2×0.5=67000(元)。

2.从量计征

消费税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收回的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有( )。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d.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答案】acd

【解析】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提示】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税方法。

消费税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总结: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

适用范围

从价计税

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除采用从量、复合计税办法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

从量计税

销售数量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种液体消费品:啤酒、黄酒、成品油

复合计税

不含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不含税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种:白酒、卷烟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征消费税。

【提示1】移送时不缴纳消费税,门市部销售时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税,而不是按照移送时出厂价或出厂数量计税。

【提示2】若与门市部位于同一县(市),移送时不缴纳增值税,若与门市部位于非同一县(市),移送时缴纳增值税;待门市部对外销售时还需再次缴纳增值税。

【例题·单选题】某高尔夫球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16年4月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成本价为70万元的高尔夫球具移送门市部,门市部将其8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7.22万元。已知高尔夫球具的消费税税率为10%,成本利润率为10%。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项业务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

a.5.13

b.6

c.6.60

d.7.72

【答案】c

【解析】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该门市部的“对外销售额”(而非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应纳消费税=77.22÷(1+17%)×10%=6.60(万元)。

★2.纳税人用于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资入股和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提示】

(1)仅限于这三种情况下,按最高销售价计算消费税

(2)在同样的三种情况下,按平均销售价计算增值税

【例题1·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的有( )。

a.用于抵债的应税消费品

b.用于馈赠的应税消费品

c.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的应税消费品

d.用于投资入股的应税消费品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例题2•单选题】某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8日销售高档化妆品400箱,每箱不含税价600元;15日销售同类高档化妆品500箱,每箱不含税价650元。当月以200箱同类高档化妆品与某公司换取香水精。已知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 )元。

a.84750

b.102750

c.103500

d.104250

【答案】d

【解析】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应纳消费税=(600×400+650×500+650×200)×15%=104250(元)。

3.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无论以何种名义收取,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温馨提示】“品牌使用费”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时,应当剔除增值税。

4.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提示】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按委托加工计征消费税。

5.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提示】计税依据和计征增值税相同。

【例题•单选题】某金店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 )。

a.同类新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

b.实际收取的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c.新金银首饰的组成计税价格

d.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答案】d

【解析】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6.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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