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6〕129号
附件:
调整后的小汽车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生产(进口)环节
零售环节
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 1.0升(含1.0 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 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 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 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 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 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 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3.超豪华小汽车
按子税目1和子税目2的规定征收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