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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税收筹划

发布时间:2024-11-04

投资企业税收筹划

企业的投资活动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直接进行投资或参与投资管理来获得收益的行为。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资本购买债券或公司股票等各种有价证券,以预期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

我国在投资方面有很多税收优惠待遇,包括减免税和税额扣除等。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该综合考虑投资项目的各种税收待遇,进行项目评估和选择,从而获得最大的税后收益。

(一)固定资产投资税收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购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投资方式的选择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不同方式将产生不同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通过选择合理的合作建房方式,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企业设立方式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和分公司存在较大差别。

下面我们分析两者的特征及其税收政策:

1.子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

子公司是对应母公司而言的,是指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子公司是一个独立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子公司因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享受所在地为新设公司提供的免税期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建立子公司一般需要复杂的手续,财务制度较为严格,必须独立开设账簿,并需要复杂的审计和证明,经营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利润。

2.分公司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

分公司是指公司独立核算的、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店等。分公司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是指一个企业总机构和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纳税申报的办法实现所得税的汇总计算和缴纳。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分公司之间盈亏互抵,合理减轻税收负担。

企业在建立初期,一般会亏损,所以应主要选择分公司形式,总分公司合并纳税,企业税收负担小,当企业生产走上正轨,应设立为子公司形式,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应该考虑企业的设立成本。

针对很多企业的投资咱们其实有很多优惠政策,但是一定要先去了解这些政策,了解税收筹划的方式,为咱们企业的经营带来更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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