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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电发票和电子发票有什么区别

全电发票和电子发票有什么区别

随着“全电发票”的建设推进,与之相似的“电子发票”则陷入尴尬境地……最近,上海宣布取消“电子发票”的领用,全电发票时代正式来临!

01

试点之日起,取消电子发票的领用

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

其中明确:本市纳税人自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试点之日起,不再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而更早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也曾发布《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

明确,自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之日起,不再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领用的可继续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

不少网友表示:“还没用上电子发票,它就要退出了……”

作为最早试点全电发票的地区,从广东及上海发布的通告来看,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已然是必然趋势,而普通的电子发票或可能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02全电发票和电子发票,有什么区别

全电发票和电子发票,听名字很像,不少财务人容易混淆,但其实二者并不相同。

1. 定义及定位不同

全电发票是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是由税务局为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的目的所推行的一种以过去的电子发票为基础所进化的发票形式。

而“传统的电子发票”,通常称为“纸电发票”,相当于纸质发票管理模式下的电子化!

2. 管理方式不同

纸电发票:依托于纸质发票管理模式

需税控专用设备

需发票票种核定、领用、验旧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依申请增版增量

全电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开业即可开票

无需税控专用设备

无需发票票种核定、领用、验旧

自动赋予可开具发票总金额的信用额度,并动态调整

3. 交付手段不同

纸电发票开具后:

开票方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交付,受票方人工下载、打印

受票方需进行归集、整理、入账等操作

全电发票开具后:

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

自动归集,省去了人工收发、入账等操作

4. 发票生态不同

纸电发票:通过专用税控设备实现“控票”

发票开具、交付、勾选、查验等平台互相独立

发票平台功能较为单一

全电发票:围绕发票开具事项大数据信息实现“控事”

发票开具、交付、勾选、查验等应用深度融合

纳税人可享受“一站式”服务,发票平台功能向开放生态体系转变

5. 发票样式不同

纸电发票:

全电发票:

1)全电发票票样不仅将原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变为20位发票号码,还取消了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取消了发票密码区;

2)全电发票还将原备注栏中手工填列、无法采集的内容,设置为固定可采集、可使用的数据项,并展示于票面上;

3)同时,全电发票特定业务还会影响发票展示内容,不同的特定业务展示的发票票面内容不同。

03

全电发票,超全热点问答

1. 收到一张全电发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可以。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纸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机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机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全电发票电子文件。

2. 开具或取得全电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1)试点一般纳税人:

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

开具的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本期抵扣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或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一般纳税人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2)试点小规模纳税人:

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开具的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第6栏、第8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3. 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是否有时限要求?

有。发起红冲流程后开票方或受票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

4.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中,那些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

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已作废的发票;

之前所属期已确认用于其他用途的发票;

已用于冬奥会退税的发票;

已全额冲红的发票;

其他,如:被锁定的蓝字发票。

5.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被部分红冲后,是否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抵扣勾选?

可以。可勾选抵扣的税额为原发票票面税额与所红冲的发票税额之差。

6. 进行发票抵扣勾选确认后,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可否撤销?

可以。若需对“已勾选(抵扣)”发票的状态进行调整,只需选中“已勾选(抵扣)”的发票,点击“撤销勾选”即可。

7. 我企业是试点纳税人,销售商品种类较多,开具全电发票时是否需要开具销货清单?

不需要。全电发票的载体为电子文件,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在全电发票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

8. 我公司近期发票数据遗失,不确定相关发票是否已下载,该如何规避重复入账的问题?

数字化电子发票自带一种可以查重的小标记,在下载数字化电子发票时,右边栏会显示下载次数,能够起到一定的提示辅助作如果报销时发现下载次数大于1,那就要重点关注一下这张发票是否存在重复入账的问题了。

9. 我公司收到一张数字化电子发票迟迟没有入账,想在入账前确认发票是否已被红冲,请问如何查询?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入账标识服务,试点纳税人使用该功能时,系统将同步为发票赋予入账状态字样,供财务人员及时查验。

如果发票被红冲了,受票方就无法勾选入账,系统也会显示发票的状态;

如果已经先进行过勾选入账,之后发票被销售方红冲了,系统也会将勾选入账的信息置灰,并显示发票状态已被红冲。

而且对于数字化电子发票,购买方如果已经做了入账确认,那么销售方想要开红字,需要在提交申请后经过购买方的确认才能开具,这就有效防止了恶意红冲的出现。

全电发票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我企业是开票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之后看不到“开票业务”,怎么处理?

检查办理人员当前登录的身份权限。如办理人员当前身份为办税员,则无开票相关权限,看不到“开票业务”是正常的,切换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开票员身份即可。

问题二:在“开票业务”功能中只有“纸质发票业务”,无“蓝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开票信息维护”其他功能模块,会是什么原因呢?

身份权限问题,管理员或办税员身份仅显示“纸质发票业务”的菜单。检查办理人员当前登录的身份权限,切换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开票员身份,即可正常显示其他功能模块。

问题三:在“蓝字发票开具”界面如何修改销售方信息?

销售方的地址、电话等是直接调取了企业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统中登记的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信息,银行信息是来源于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信息,故未在此模块提供修改的功能。纳税人变更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完成金三核心征管系统中对应信息的修改后数据会同步至此模块。

如需办理“销方地址”及“电话”变更,建议可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员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操作路径为: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变更税务登记。

如需办理“销方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信息变更,建议可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员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操作路径为: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变更后,纳税人即可在开具蓝字发票时点击“销方开户银行”的栏次的下拉框选择对应银行信息。

问题四:我企业使用邮箱交付“全电”发票时,系统显示“发送失败”,应如何操作?

纳税人如需进行邮箱交付,应提前在“税务数字账户”主界面的“发件邮箱设置”中进行发件邮箱的初始化配置。

登录进入“税务数字账户”主界面的“发件邮箱设置”,查看是否已配置。如未配置,请填写邮箱账号及密码,系统会根据填写的主流邮箱带出其它邮箱默认配置项(包括163邮箱、qq邮箱、126邮箱、139邮箱、搜狐邮箱等),配置可修改。如非以上主流邮箱,请纳税人根据界面信息自行填写配置。

问题五:我企业进入“开票业务”模块时出现阻断性提示,提示暂停授信,怎么处理?

企业存在逾期申报或者申报后产生了比对异常的记录没有处理。建议纳税人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申报数据,处理比对异常后再进行开票操作。

问题六:开票完成时忘记交付了,后续要在哪个模块操作?

后续需要再次交付,用票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操作交付,非用票试点纳税人可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操作。

问题七:怎么区分是否为需要对方确认红字信息确认单的情况?

红字信息确认单分为销售方单方启动和购销双方确认后启动两种情况。

当购买方未对收到的发票做勾选确认或者入账,以及撤销勾选确认或者入账的时候,销售方可以直接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不需要对方确认,不需要对方确认的红字信息确认单超过72小时也不会自动撤销。

除上述销售方单方启动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外,其余一律应由购销双方确认后启动红字发票开具流程,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经对方确认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方在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的72小时内未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应重新发起流程。

注意:发票开具原因可以选择“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四种,销售方直接发起红冲,只能选择全额红冲!收购发票允许开票方直接开具红字确认单,无需对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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