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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一般纳税人税率

工程一般纳税人税率

一、隐瞒收入

1.收取的陪标费、奖励金、罚款收入不转收入。

2.向分包单位收取的管理费直接冲减“工程施工”成本,未按规定计算增值税。

3.处置边角料收入未按规定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应为13%),但按处置固定资产处理,少缴增值税。

二、多列成本

1.暂估原材料、工程物资、劳务成本在所得税汇算前未取得发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增。

2.大量的应酬费、公关费变通成本费用,使税负变低。

3.按工程进度预提的工程款、劳务成本在项目决算后多列支的没有冲减成本费用。

三、混淆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未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归属错误,进项税额人为调整。

四、将一般计税项目改为简易计税项目,少交增值税。

五、未按税法规定确认增值税收入。企业以开票金额申报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时间确认收入,未按照工程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实现。

六、企业之间资金拆借,不计或少计利息收入,涉及增值税及所得税风险。

七、未足额申报印花税。总包合同、主合同都按规定计算印花税,往往分包合同以及集团内部或总分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漏交印花税,零星采购合同、向个体户购买的材料、向农户购买的农产品漏交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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