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 有的财务认为: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分包方既可以选择选择一般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 不可以。如属于同一纳税人承接的同一个建筑项目,应选择一种计税方式计税。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只有符合条件的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比如同一建筑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项目,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但是,包工包料项目,不符合简易计税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采取一般计税。 注意例外情形: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没有选择权了。
误区二: 有的财务认为: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分包方既可以选择在一个时间段选择一般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 不可以。虽然不同的项目可以选择使用不同的计税方法。但是简易计税属于特定应税行为,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若是项目采用简易计税还没有超过36个月,则不得改为一般计税。
说明1:一般纳税人特定应税行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后,36个月内是否可以随时改为一般计税?
答复:不可以。
说明2:我们目前属于简易计税,36个月后,改为一般计税是否允许? 答复:可以。
说明3: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选择一般计税是否可以随时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可以。税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即可以。
说明4:我们目前属于一般计税,现在可以转为简易计税吗? 答复:可以。现行政策并无禁止性规定。只要是你符合简易计税的条件和范围,则可以随时由一般计税转为简易计税。比如:建筑企业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工程项目,如老项目、清包工或者甲供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总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如果要变更计税方式要等36个月。反之,一般计税变更为简易计税则不受36个月的限制。
误区三: 有的财务认为: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总包方若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分包方也要必须选择简易征收。
答复: 目前没有这样的税务规定。如果总包单位选择一般计税,分包单位也没有必要一定跟总包单位一致,只要符合清包工、甲供等简易计税条件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政策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文章部分来源:郝老师说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