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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

发布时间:2024-11-04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一条第二十六款

二、政策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适用对象

全部纳税人

四、适用时间

1.随增值税纳税申报;

2.2016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五、咨询电话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12366

六、申请条件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七、申请材料

1.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以及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留存备查;

2.技术合同认定权限下放至设区市科技局的,可以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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