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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收益如何纳税

发布时间:2024-11-04

企业投资收益如何纳税

前两年,基金大火。不少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也将利用剩余闲置资金投资基金取得收益。企业取得的基金收益分为两部分:一是增值收益;二是基金分红。企业取得的基金分红要如何缴税?有无筹划的空间?需要注意哪些风险?本文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

某基金在3月10日发布分红公告,a公司在3月15日买入了1亿元基金,3月26日获得基金分红4000万元,3月29日企业将基金全部卖出,卖出金额为6000万元。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将1000万元购买金额全部计入投资成本,4000万元的分红享受免税优惠,卖出基金时又计算了4000万元的投资亏损。

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认为a公司在基金分红公告后买入,基金投资成本是购买金额减掉分红金额,a公司确认的投资亏损不能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要求a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分析

企业购入基金产品、取得基金分红不缴纳增值税,取得公募基金分红通常也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基金分红的增值税事项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基金属于金融商品。基金采取组合投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风险小于股票,收益也较股票稳定。基金分红不属于基金持有期间取得的保本收益,该分红不属于利息收入,不缴纳增值税。

二、基金分红的企业所得税事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二)项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取得的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

根据上述分析,企业在取得基金分红时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 企业不论是在基金分红公告发布日前,还是分红公告发布日后,不论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均不缴纳增值税。

2. 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但是,财税〔2008〕1号文件出台时,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只包括公募基金。因此,企业投资公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私募基金分红,不适用免缴企业所得税规定。

3. 企业取得公募基金分红需要注意基金的购入时间,购入时间不同影响基金计税基础的确定。如果是在基金分红公告日前购入的,取得的分红免缴企业所得税,并且取得基金的计税基础为基金购入价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果是在基金分红公告日后购入的,取得的分红免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取得基金的计税基础为基金的购入价扣除应收取的分红和发生的相关税费。

因此,上述案例中,a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投资收入6000万-(购入价1亿元-分红4000万)+ 投资亏损不能抵减应纳税所得额4000] * 25%;滞纳金按天数计算

三、筹划空间

本文讲到这,既然分红公告的时间点是作为亏损的重要判断依据,那是否可以做提前安排处理?按财务准则做会计分录,可以顺应业务实质,前提是分红公告前买入

购入基金: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分红:

借 : 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免税)

确认损失(分红后净值降低):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赎回: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申购赎回费)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四、税务风险

任何的筹划都有风险存在,但也不是说不能使用,我国税法是典型的依法执行,特别是列举条文的,没有列举的基本都可以,这也是给财税从业者和企业财务高管发挥的空间,需要注意的是财务上、税务上任何的筹划、规划、安排都需要从企业的自身实际出发,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和相关证明材料佐证。

当前国家在税务政策宽松的同时,也加大了打击偷逃骗税行为,重点运用税收大数据系统实施监控,目前对于上述有劣迹行为被处罚过的企业,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采取限制发票领用、提高检查频次等措施,同时依法对该企业近三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延伸检查其上下游企业。

声明:本文属专业原创,不做任何指导或参考之用途,由此产生的后果与作者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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