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购买服装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700元。
1.如果购买的服装用于送给客户。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为: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送给客户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1700
贷: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2.如果用于作为员工工作服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发给员工作为工作服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
根据使用部门不同: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1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
3.作为福利发给员工(例如统一发给员工买的运动服)(用于员工福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1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备注: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一方面作进项税额抵扣,勾选认证抵扣后数据自动导入,另一方面在进项税额转出栏填1700)
发给员工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1700
贷:库存商品11700
根据员工所在部门: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117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11700
4.用于对外销售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4.对外销售时(如果加价10%):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
网上有类似例子,为便于大家比较参考,特发此例,如有疑问,欢迎交流和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