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者向企业借款的处理
事实上,这类问题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投资者本人;二是投资者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三是普通员工。
首先,税法规范了投资者本人。许多企业将个人投资者向企业借款往往挂在其他应收款等交易科目上,根据(财税〔2003〕.158),只要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结束(2005年贷款期限超过1年——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贷款管理,一年以上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贷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不归还或者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应当按照投资者取得的股息和红利所得,对借入的非生产经营资金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于个人股东未来向企业偿还贷款,目前还没有退还股东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其次,税法规范延伸到家庭成员。由于上述文件只限制投资者的贷款,一些投资者在实际工作中将贷款转化为投资者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为此,(财〔2008〕83号)规定,投资者家属向企业借款购买房屋等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家属,贷款年度结束后未偿还贷款的,视为投资者取得股息和股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然后,税法对普通员工也有说法。根据上述83号规定,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贷款年度结束后未归还贷款的,按工资、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投资者以外的普通员工向企业借款未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个人借支备用金等。
二、投资者将企业资金用于处理消费支出或财产支出
个人投资者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支出和购买汽车、房屋等财产支出,根据(财税】〔2003〕no.158),确定实际股息、股息,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83号)规定,许多企业的资产在实际业务中以个人名义计,即使用于企业,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文件要求,企业投资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无论所有权人是否免费或付费交付给企业,本质是个人物理分配,应视为投资者获得股息、股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使用的个人资产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三、处理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的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来自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的净利润。因此,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化为个人资本,本质上是将净利润分配给股东,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333号)均作出相应规定,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资本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处理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
(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将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不属于股息和红利性质的分配。个人取得的转换股本金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增加股本不征税,但随后(国税函1998289号)补充说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提到的资本公积金增加个人股本不征税,特别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增加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不符合个人股本的资本公积金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转移、外币资本转换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
五、已分配挂账但未支付的股利处理
部分企业将应分配给投资者的个人股息挂在往来科目中,未实际支付。(国税函1997656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通过扣缴义务人往来的会计科目,将纳税义务人应得的股息和红利收入分配给个人,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即所得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按20%的税率及时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