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炒股票的人会发现,大部分的股票都会分红,那股票分红后,持有者需不需要缴纳个税呢?又是由谁负责代扣代缴呢?今天我们就几种类型为大家总结一下。
1、个人从二级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关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中(俗称“二级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个人在持有期间获得的“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即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大家可以看到,缴纳税费是和持有期限有直接关系的,这也是为了鼓励大家长期持有股票,但是很多人会频繁的买入卖出,那个税又是如何扣缴的呢?
1、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对发放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
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步,待个人转让股票时,首先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其次,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最后,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
1.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
3.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2、个人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指的是非原始股,即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3、通过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持股股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持有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为了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我们国家陆续出台了很多相关优惠政策,由于股权投资的多样性,导致众多投资者对投资阶段、收益阶段、退出阶段的税费非常容易混淆,我们下期为大家带来股票转让的相关涉税处理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