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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含税级距

发布时间:2024-11-04

个人所得税含税级距

【编者按】

陈昌杰律师是贵州行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是税盟“税务律师千人孵化培养计划”第四期麒麟使者,他参加税务律师转型不到六个月,刻苦努力,不断思考,笔耕不缀,在律师转型税务律师的思维上很下功夫,对律师税收法律服务有比较深刻的理解和认知。

上周日,本公号发表了他撰写的《一场只会在税盟税务律师中发生的讨论》,今天,他又在通读税盟导师陈春林律师的文章后,作了进一步的引申思考,并将研究心得撰写成文,本公号再次刊发,以飨读者。

陈昌杰律师是优秀的,他是税盟数百位转型优秀税务律师的代表,这些律师的飞速成长,说明税盟培养路径之正确,也表明税务律师前景无限美好。

本文约2200余字,阅读用时9分钟

昨日,“税务律师圈”公号发表了税盟导师陈春林律师的文章《“交易价款未明确含税与否”背后的税法意义是什么?》,文章从理论与实践角度,深入透彻地阐述了合同价款“含税”、“不含税”以及“不明确含税”等情形的税收含义和法律意义,拜读甚感清晰

其实,关于合同价款“不明确含税”,在税收上就是“不含税”,这在税盟内并不存在分歧,通过陈春林律师的文章,笔者也意识到业内仍有不少人对此有误解。受该文启发,笔者今作延伸思考,献丑于大方各家。

笔者于本文所讨论的,是基于合同约定价格未明确是否含税(注:指增值税)时,合同约定价款按不含税价格处理,若有存疑,请参阅陈春林律师《“交易价款未明确含税与否”背后的税法意义是什么?》一文,该文对此问题有十分深刻和详实的论证。

为便于理解,笔者通过一个案例的税负对比来完成论证:

甲、乙二公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均按25%税率缴纳。甲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承建乙公司发包的工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4000万元,合同未明确约定工程价款是否含税。甲公司提供建筑服务,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一、将未明确约定是否含税的合同价格视为“含税价”时,甲公司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面临的风险

1、甲公司的增值税风险

“不含税”:4000万元工程款不含税,销项税额=4000×9%=360万元;

“含税”:合同不含税价=4000÷(1+9%)=3669.72万元,销项税额=3669.72×9%=330.28万元。

由于将4000万元工程款视作含税价,导致甲公司销售额由4000万元降低为3669.72万元,甲公司少计收入4000-3669.72=330.28万元。在进项税额固定的情况下,少缴增值税款=360-330.28=29.72万元。除补缴增值税、滞纳金和罚款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风险

计算企业所得税,以不含税收入作为基础。故:

“不含税”:4000万元工程款为不含税价,假定税前扣除额为3000万元,甲公司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4000-3000)×25%=250万元。

“含税”:合同不含税价为3669.72万元,甲公司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3669.72-3000)×25%=167.43万元。

对比:在成本费用及其它扣除完全相同的情况下,甲公司因将4000万元工程款视作含税价款,少缴企业所得税=250-167.43=82.57万元。将承担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未明确约定是否含税的合同价格视为“含税价”时,给乙公司带来的企业所得税负担

如前述案例,在将4000万元工程款视为含税价的情况下,合同不含税价为3669.72万元。付给甲公司的不含税工程款,是乙公司企业所得税可扣除的金额,乙公司企业所得税少扣除330.28万元(4000-3669.72),相当于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30.28×25%=82.57万元。

当然乙公司并未吃亏,虽然多缴了企业所得税82.57万元,但可以少承担4000万元作为不含税价对应的360万元增值税。如此看来,似乎对乙公司是划算的,乙公司的选择也貌似合理。

但是,众所周知,增值税是间接税,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款的实际负担人,买方负担增值税是通过卖方收取并缴纳实现的。

对于未明确约定是否含税的合同价格,税务机关将认定为不含税价,因此甲公司将被要求补缴税款。一旦甲公司按4000万元为不含税价补缴增值税,甲公司可以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要求乙公司承担应付的增值税税款360万元。

届时,乙公司支付了少付的增值税税款360万元,那么其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就变成了4000万元,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82.57万元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而乙公司是否有勇气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并接受税务机关相应的核查呢?如果缺乏退税的勇气,那么乙公司多缴的企业所得税也将转化为沉没成本。

结语:

税收法律服务必须由专业税务律师来做,这样的结论放在这里再贴切不过。“解释”是律师的执业技能,只有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才会要求应试者准确把握“字面解释”、“文义解释”、“系统解释”等专业术语的区别,而在律师实务中,才会要求把上述学术用语的解释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案件分析。

陈春林律师对“含税价”和“不含税价”的分析论证,正是律师解释学技能的生动体现。与一般律师相比,通晓税务的律师,因复合了税收政策,所能提供的法律服务更不可同日而语。

税盟培养的税务律师,具备专业的税收法律服务能力,已经开始为各地纳税人提供高质量专业的税收法律服务。欢迎有实际需要的朋友,就近咨询税盟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盟友,也可与笔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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