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代扣个税未缴该承担什么责任及本人如何汇算个税
文/税海涛声
今天,在联兴财税接到一个网友的提问,主要内容是问公司未缴纳个税怎么办?大致情况是,其本人2019年1月-2019年10月工资的工资是在甲省的a项目支付,工资表呈现是已扣个人所得税,但是一直拖欠工资未发,也未将代开的个人所得税上缴当地税务局。后经协调,转入乙省的b项目进行发放(顶抵b项目上交公司利润)。网友提出,b项目咨询入乙省的当地税务机关,不同意员工个税在b项目所在地进行清算汇缴。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扣缴义务人)在2019年度没有给员工办理汇算清缴,是不是有漏税风险?
对于这个颇有新意的难题,本人作了如下的阐述。
因为提问者自述说“工资表已扣税”“确定没有到甲省的a项目所在地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就表示支付单位即扣缴义务人a项目已经代扣了税款,但是未如实申报解缴。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这种行为,已构成税务违法行为。
第一个问题,关于扣缴义务人为申报解缴所代扣税款的性质问题。
首先,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如实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等有关资料,并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解缴税款。这就是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必须按期申报解缴已代扣的税款,具体来说,就是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以前,将上月代扣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入库。
其次,一般性质的税收违法行为。即使扣缴义务人只是因某种原因未及时解缴所代扣的税款,并未有欺骗、隐瞒等其他故意行为,也是属于税务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性质)。对于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扣缴义务人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的税款外,还可以处不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再次,严重性质的税收违法行为。扣缴义务人如果采取了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也就是说,对于已代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不仅是不按期申报解缴,而且还采取了欺骗、隐瞒的手段来达到不缴已扣税款的目的,就是一种偷税行为了(行政违法仍称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属于前述违法行为,涉案的以代扣税款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则涉嫌构成逃税犯罪(刑事犯罪的罪名为“逃税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建议纳税人向a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第二个问题,关于相关员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也就是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二)所谓(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通俗的讲就是,居民个人纳税人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收入额,按照下面这个公式计算出自己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费用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在计算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提问者所述的2019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在2020年6月30日以前完成汇算清缴。
(四)至于办理汇算的方式,纳税人可在三种方式中自主选择:
1.可以由纳税人本人自己直接去自行办理;
2.也可以委托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
3.还可以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
(五)按照方便就近原则来确定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该纳税人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如提问人在提问中所述,其2019年工资涉及两个发放地,1月至10月工资是在a项目所在地,后面几个月的工资是在b项目所在地,意味着其在2019年涉及两处任职受雇单位,因此,其2019年度的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汇算地,可由该纳税人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汇算清缴。
最后还要讲的一个问题是,提问人自述“公司甲省a项目一直拖欠2019年1月-2019年10月工资,后经协调,转入乙省b项目进行发放,抵b项目上交公司利润”,但是又说2019年1月-2019年10月的“工资表已扣税”,因此,a项目与b项目之间的账务往来(b项目代为补发前段时间工资顶抵后期上交公司利润)不影响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扣缴义务人应当解缴已代扣税款的法定时间,a项目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