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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税务会计

发布时间:2024-11-04

税法与税务会计

视同销售行为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有人就纳闷了为什么要这样处理 。

主要是从两个角度

从增值税角度, 为了保证增值税抵扣制度的实施,防止出现逃避纳税的现象

体现增值税配比原则

例如:我们购进货物取得进项发票,产生进项税额,那么就应该产生相对应的销项额和销项税额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是为了避免税款的流失,完善税收制度;

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税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所得税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也不完全一样,其把握核心的一点,就是主看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如果所有权已经转移,风险已经转移,那么销售已完成,即使没有收到钱也要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视同销售行为是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说的,会计上认为这些行为由于大多数不符合常规的收入确认标准, 而从税法上认为,它们与销售行为类似,所以需要缴纳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对收入进行纳税调整 ;

比如:甲企业 2019年将自产的产品(非消费税产品)应用于本企业的广告和业务宣传项目,成本价是100,市场价是130(不含增值税)。

会计处理 :

借:销售费用 — 业务宣传费 116.9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6.9

对于上述销售行为,税法上认为视同销售行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税务稽查让其纳税调整;

对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调增收入,调增成本,大家应该明白,可是对应的“费用”是否也应该调增呢?按照税务总局最新修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改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写说明,在原有的“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的表述。

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通过上述填报过程可以看出,能否调增“费用”对企业影响还蛮大的;总局这次修订,最终一锤定音:调增收入的同时,也可以调增费用!这一修订,是对企业的明显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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