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东税稽处〔2022〕147号
东莞市***塑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9***rdn2h)
我局(所)于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7月13日对你(单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室)2018年11月2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登记成立,现法定代表人为邱某某。企业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生产经营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室,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塑胶制品、环保塑胶颗粒、环保材料、玩具制品、电子产品、鞋及鞋类配件。2021年7月2日被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一)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况:1.企业生产经营异常;2.部分上下游企业经营状况异常;3.资金交易异常。经综合分析有关数据和资料,认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的信息,证明你公司为非正常状态;2.现场笔录,证明你公司的注册地址并非你公司经营所在地;3.邮寄送达的资料证据、东税稽公告〔2022〕4号文件,证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4.上、下游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证明该部分企业目前的存续状态异常;5.银行提供账户交易的证据及下游开票资金流向情况分析表,证明你公司的资金流向异常;6.大数据应用平台导出的进销项发票明细,证明你公司没有取得货物运输费为内容的发票,及加工发票上标示的货物数量与开出的销项票货物数量相差甚远,生产经营情况异常。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在存续期间开具的120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03,375,868.80元,税额14,146,972.29元,价税合计117,522,841.09元)定性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