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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筑业计税方法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随着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逐步减少和增值税政策落实逐步到位,企业税负(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变化逐步明朗,纳税人降低税负的对策也是各有不同,由于工程造价存在两种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也存在不同的计价模式(主要是定额计价和非定额计价),还存在不同的价格形式(主要是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加上某些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明示的计税方法(计税模式或税率)与实际纳税情况并不完全吻合,工程造价涉税争议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分析不同计税方法、计价模式及价格形式的特点,结合实际案例,初步梳理解决工程造价涉税争议的思路,并试图给出合同价款调整约定中规避涉税争议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涉税争议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反映税负上升的建筑企业大多是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特点是严格意义上的“价税分离”,具有道道征税、环环紧扣的特征,即工程承包人(或货物、服务劳务提供方)的销项税额就是工程发包方(或货物、服务劳务接受方)的进项税额,工程分包劳务、货物(材料)提供方的销项税额就是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进项税额,取得更多的进项税额即意味着取得“抵扣”收入。
在总体税赋并未下降的前提下,并无实质意义上的税收减负良方,但因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抵扣机制使得购销双方形成主动监督、相互制约的格局,“纳税人”之间客观上存在“利益”博弈。这种博弈实际就是建筑产业链的“上、下游”纳税人增值税项下的“税负转嫁”,由此引发涉税争议。下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梳理。
一、货物投标税率与发票税率不一致的争议处理方法
为便于讨论,货物招投标双方都设定为一般纳税人,货物的计价模式一般为非定额计价,价格形式为全费用固定单价。
全费用固定单价从报价形式上看,不是一种直接体现“价税分离”原则的报价方式,容易引发涉税争议。
某新校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总承包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石材采购招标(但石材不是甲供材),共分2个标段,投标报价要求报价形式采用全费用固定单价。报价包括材料价格和加工费用。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出厂原价、供销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运抵新校区指定区域)、采保费、上货费、卸货费、进退场费、配合费、检验费、劳务费、质保期内维修保养费用、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全部各项费用以及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它费用等一切费用。加工费用包括异型加工、切割、倒角、开槽、开孔、磨边、六面防护、石材背面挂玻纤网等所有工作的加工费用。
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产品到达现场后,经买方(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卖方、监理单位共同验收签字并办理交接手续,每次付款时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向建设单位开具工程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需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具货物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投标报价汇总表中投标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由投标人填写。两个标段中标的报价部分信息如下:
一标段的投标报价汇总表(局部摘录,投标日期2018年4月23日)
两个标段的供货商都是一般纳税人,在进入付款流程时,均称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投标时自报的增值税税率小很多。对此,总承包施工单位表示不能接受。
那么,供货商投标税率与发票税率不一致引起总承包施工单位进项税额变化的额度有多少呢?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增值税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税率÷(1+税率),两个标段的税额差额结果见下表
由于税额差额的绝对值和相对值都较大,总承包施工单位明确表示要求供货方提供投标承诺的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笔者认为,按照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基本原则,对供货商而言,无论其是否能够开具17%(或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认定,供货方要购买方支付的价款中的税是按17%(或11%)测算的,按照实际税率与投标税率计算出的税金差额实际上是总承包施工单位预期进项税额的一部分,从“诚信、公平”的角度考虑,解决供货商与总承包施工单位间这一涉税争议的方法是供货方以双方都认为合适的方式补偿这一部分进项税差额。
对于有些意见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不是变相的造成了税收的流失,我觉得不必担心,定额规定的装饰石材的增值税税率就是17%,案例中税务部门认可的对供货商销项税率的降低实际是减少供货商税负的实际行动,在供货商仍“执着” 按17%(或11%)测算纳税额时,客观上这种税负减低传导到总承包单位其影响应该是正面的。有理由相信,供货商如果想到税务机关开具17%的增值税,那首先表示赞赏的肯定是“国家”。
二、 总承包单位材料除税价格的确定和平均税率计算方法
实际上,解决供货商与总承包施工单位间的涉税争议与处理好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涉税细节密切相关,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涉税细节主要是如何确定计入工程造价的材料除税价格。
我们延用上述案例继续讨论,审计人员能不能按照供货商提供的专用发票上的材料除税价直接计入工程造价呢?
设定总承包单位为一般纳税人,本项目又是税改后的新开工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模式为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定额计价(所谓的港式清单其实也是定额计价模式的变形),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这种报价方式直接体现“价税分离”原则。
对总承包施工单位而言,无论供货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示的除税价格是多少,应该认定,在向供货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时,总承包施工单位预期计入工程造价的材料除税价格也应该是按17%(或11%)测算的。
由于采用定额计价,计入工程造价的材料除税价格与材料含税价格要用到平均税率的概念,平均税率略小于对应增值税税率,主要是考虑定额计价规定计取的总承包单位的采购及保管费。
有个细节应该提一下,石材采购供货商投标报价材料价格中包括的所谓“采保费”与总承包单位的采购及保管费并不重复,“检验费”与总承包单位企业管理费项下的“检验试验费”及建设单位建设成本组成中待摊投资项下的“检验、试验费”也不重复。原因是,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总承包单位或供货商不可能将非自身需要付出的费用进行合并考虑。
材料除税价格可以按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材料除税价格=材料含税价格×(1-平均税率÷(1+平均税率))。材料增值税税率17%对应的平均税率是16.61%,增值税税率11%对应的平均税率是10.76%。
平均税率计算式的推导过程如下:设:增值税税率=tva ,出厂价(含税原价)=y=出厂价(除税单价)×(1+ tva)出厂价(除税单价)=y/(1+ tva)采购及保管费(含税)=采购及保管费(除税)=出厂价(含税原价)×采购及保管费率=2%y含税单价(材料单价)=出厂价 (含税原价)+采购及保管费(含税)=1.02y除税单价(材料单价)=出厂价(除税单价)+采购及保管费(除税)= y/(1+ tva)+0.02y平均税率=[含税单价(材料单价)-除税单价(材料单价)]/除税单价(材料单价)=(1.02y-(y/(1+ tva)+0.02y))/(y/(1+ tva)+0.02y)= tva/(1.02+0.02 tva)
三、规避涉税争议的建议
3.1 货物或服务类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格式要体现“价税分离”的原则,即明确列出投标材料除税单价和含税单价,并要求供货商提供以往专用发票的样张照片,评委应对投标税率与发票税率一致性进行检查。
3.2 为体现税负均衡,工程招标时建设单位既要减少或避免“甲供材”或类似“甲控乙购材”这类采供方式,不能使建筑企业俨然变成来料加工的“框架公司”;建筑企业也要提高进项税管理水平,对下游供货商可能开具的专用发票有基本认识,案例中的石材供货单位,虽是一般纳税人,但采用的是经财税部门批准的简易计税方法,事实上混凝土供应商(一般纳税人)也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也是3%。
3.3 由于建设项目对增值税总额的贡献很大,非企业类建设单位在未经税务部门确认的情形下不能随意将存在甲方供料的工程认定为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项目
,与税务部门的矛盾一旦发生,往往是无法调和。
3.4 工程、货物合同中应该增加关于计税模式和税率变化合同价款如何调整的内容,如有的合同约定:本合同签订时的增值税税率为6%,如遇税率调整,合同除税价不变。
结语
工程造价计税方式的政策性很强,税务部门怎么计税,造价人员就应该采用相应的计税方法,从形式上说,发票怎么开,造价就该怎么计。根据增值税 “价税分离”的原则,实践“实质与形式统一”的要求,即工程计价体现合同约定实质内容和签约各方真实意愿,维护各方切身利益,兼顾各方税负公平,只有这样,工程造价涉税争议才能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