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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注销要去哪里登记(7篇)

发布时间:2024-02-16 10:10:03 查看人数:2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公司清算公司注销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清算注销要去哪里登记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公司清算注销要去哪里登记

【第1篇】公司清算注销要去哪里登记

公司清算注销需要分别去7个部门或机构办理相应账户注销,具体是社保局、税务局、报纸媒体、工商局、开户行、质监局、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2篇】公司清算注销程序

流程如下:

一、成立清算组。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二、展开清算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六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债权。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公司财产分割。

六、注销执照。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第3篇】公司清算注销流程

企业注销清算流程及注意事项?

1、先到工商局备案,拿到准予注销的通知书

2、拿着工商的通知书,办理税务注销,这个很麻烦也是最耗费时间的,等完成后会拿到税务注销的批文

3、税务注销后,就办理银行注销,这个需要经过央行审批,比较耗费时间,完成后也会拿到注销批文

4、税务、银行注销完成后、拿着注销批文的原件跟工商准予注销的通知书,到工商办理注销,完成后会拿到批文

5、工商办下来后可以立即办理质检注销,税务、银行注销批文复印件、工商的复印件到质检大厅,当场办理注销结束后,你在手的批文是工商、质检的批文原件;税务、银行的批文原件。

企业注销清算哪些企业需要进行所得税清算?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应注意的是,这个规定包括两个层面的清算:企业层面,就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面,指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第4篇】公司清算注销

这是一个购买了150万元的债权包起诉债务人股东胜诉的故事。

这个故事情节很简单,就是符老板低价购买了一个价值150万元的债权包,债务人是一家已经解散了的公司,但还没有完成清算和注销,说白了,就是实际上还没断气,因为公司终止手续还没办完。符老板不依不饶,发扬钉子精神,把这个债务人公司的原股东全部挖掘出来,告上了法庭,最后大获全胜。

因为这些股东都是国有单位,执行能力还是蛮不错的,所以,这个符老板挖到了一个小金矿,赚了一笔钱。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公司有成立,也会有终止,生老病死,自然规律,但绝大部分人都会把开业典礼搞得极其隆重,却对公司清算注销这个终止工作做得非常草率,于是留下了很多后患。

法人终止主要有两大原因:

一是法人解散,包括有五大情形:公司到期了,公司股东决定解散了,公司合并了,公司被吊销了,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因;

二是法人被宣告破产。

不管什么原因,一定要善始善终,不然股东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招来无妄之灾。

附:

符立萍、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翠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502民初18341号

原告:符立萍,女,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翠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翠屏路翠西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学贵,系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超(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居委会工作人员。

被告: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翠屏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北路与翠屏路交叉口东150米,现住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创美**地块**。

法定代表人:罗昌美,系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居委会工作人员。

被告: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安家井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安家井社区,现住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翠西苑****。

法定代表人:季超,系该居委会主任。

第三人:贵州省毕节市翠屏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注册号:5224211200050,住所贵州省毕节市翠屏村委会办工楼。

法定代表人:吴长城,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符立萍与被告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翠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翠西居委会)、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翠屏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翠屏居委会)、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安家井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家井居委会)、第三人贵州省毕节市翠屏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翠屏房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符立萍,被告翠西居委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超,翠屏居委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安家井居委会、第三人翠屏房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符立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对已经生效的(2003)黔毕中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贵州省毕节市翠屏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未支付的欠中国国银行毕节分行(原始债权人)现为原告的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率合同期内利率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始债权人中国银行毕节分行签订编号为99字(16)号的借款合同,约定第三人向中国银行毕节分行借款2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6.39‰。借款期限到期后,经中国银行毕节分行多次催促,第三人仅归还了本金50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支付。

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毕节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现更名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并在贵州日报刊登债权转移公告;

2023年7月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资产公司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贵州银盛泰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在贵州日报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23年10月16日贵州银盛泰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再次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符立萍,并告知到债务人及对应保证人。

现经(2021)黔05执恢17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确认原告符立萍为合法的债权人。

因第三人翠屏房开属于原毕节镇翠屏村委会村办集体所有制企业,2007年因公司未依法进行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在工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存在。

且毕节镇翠屏村委会经多次变更最后变更为翠屏社区、翠西社区、安家井社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十五条:“集体所有制的各类公司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非依照公司法规定而成立的法人企业亦可通过前述法律规范的引致功能而导致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在相关案件中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之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案中各被告均不清楚翠屏房开现状,经查询在工商登记机关查询到翠屏房开于2007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原毕节镇翠屏村委会未依据法律规定对翠屏房开进行清算,导致翠屏房开的财产流失,原告有权要求原毕节镇翠屏村委会对翠屏房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除翠屏房开外的各被告系原毕节镇翠屏村委会的权利义务继受主体,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三被告对(2003)黔毕中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确认的贵州省毕节市翠屏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欠中国银行毕节分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率合同期内利率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可依。

被告翠西居委会辩称:原告起诉我们社区承担责任,这个房开向银行借款,应当有抵押物,应当用抵押物来承担,我们不该承担责任。当时这个钱是用来改造市场的,市场修好了,后来政府家取消了这个市场,这个是政府的行为,不应当由我们承担责任。

被告翠屏居委会辩称:因为我们社区是最近才成立的,而且这个事情时间也长了,我们也不太清楚情况,这个事情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被告安家井居委会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翠屏房开未应诉陈述,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0日作出(2003)黔毕中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翠屏房开支付中国银行毕节分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率合同期内利率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毕节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现更名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并在贵州日报刊登债权转移公告;

2023年7月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资产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贵州银盛泰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在贵州日报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23年10月16日贵州银盛泰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符立萍,并告知到债务人及对应保证人。2023年8月16日,原告符立萍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2003)黔毕中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的申请执行人。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2021)黔05执恢17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变更原告符立萍为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5执恢17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原告遂以前诉诉请诉至本院。

另查明,1992年11月7日,毕节镇翠屏村委会向节县工商局、毕节镇政府申请成立贵州省毕节县翠屏农工商联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成兴,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

1994年7月,贵州省毕节县翠屏农工商联合开发公司为贵州省毕节市翠屏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1997年4月,贵州省毕节市翠屏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变更登记为贵州省毕节市翠屏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2005年5月,贵州省毕节市翠屏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成兴变更为吴长城。

2005年7月21日,毕节市市西办事处翠屏村村民委员会在日报登报作废声明:因特殊原因,我村办企业“贵州省毕节市翠屏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由毕节市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224211200050)从登报之日起作废。

2007年7月3日,第三人翠屏房开因未进行2005年度企业年检毕节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第三人翠屏房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今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再查明,毕节镇翠屏村委会后变更为毕节市西办事处翠屏路居委会、毕节市西办事处翠西路居委会,2003年经毕节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将毕节市西办事处翠屏路居委会、毕节市西办事处翠西路居委会整合为翠屏路社区居委会,于2004年9月21日经批准划为八一社区、安家井社区、虎踞社区。

2006年7月5日,毕节市人民政府批复将八一社区、安家区、虎踞社区合并改为翠西社区。

2007年10月5日,翠西区与翠屏社区合并为翠西社区。2023年6月11日,七星区人民政府将市西街道原翠西社区分为三个居委会:翠屏居委会、翠西居委会、安家井居委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翠西居委会、被告翠屏居委会的答辩,原告提交的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已收集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翠西居委会、翠屏居委会、安家井居委会是否需对第三人翠屏房开对中国银行毕节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合法受让了中国银行毕节分行涉案债权,对于原告要求翠西居委会、翠屏居委会、安家井居委会对第三人翠屏房开就中国银行毕节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理由如下:

由于第三人翠屏房开属于原毕节镇翠屏村委会村办集体所有制企业,2007年因公司未依法进行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在工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十五条:“集体所有制的各类公司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非依照公司法规定而成立的法人企业亦可通过前述法律规范的引致功能而导致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在相关案件中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之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案中,原毕节镇翠屏村委会未依据法律规定对翠屏房开进行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原毕节镇翠屏村委会对第三人翠屏房开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被告翠屏居委会、翠西居委会、安家井居委会,系由原毕节镇翠屏村委会分立演变而来,故应由被告翠屏居委会、翠西居委会、安家井居委会对原毕节镇翠屏村委会应当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翠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翠屏社区居民委员会、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安家井社区居民委员会就(2003)黔毕中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第三人贵州省毕节市翠屏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支付中国银行毕节分行(原始债权人)现为原告符立萍的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率合同期内利率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由被告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翠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翠屏社区居民委员会、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安家井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兴琼

人民陪审员 周良惠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润语

【第5篇】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注销流程

如此前《投资退出系列(一)——公司解散内部路径》及《投资退出系列(二) ——公司解散外部路径》两文所述,投资人或创始团队可通过公司决议解散等内部路径或请求司法解散等外部路径退出公司。但解散并不意味着公司法律人格的终结。公司解散后,工商登记信息仍显示存续状态。公司需另行启动清算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财产,方能最终完成注销。

通常情况下,公司在解散后会自行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但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或怠于清算时,债权人、股东等也可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清算程序。本文将初步梳理自行清算流程、清算义务人责任及强制清算等内容,以期提供相应指引。

作者:世辉律师事务所 | 姜明泽 | 杨秋词

一、自行清算

1、有限公司清算流程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2、清偿顺序

在清偿公司对外负债时,清算组应按如下顺序分配公司财产:1)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3)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4)所欠税款;5)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债务;6)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公司清偿完毕其他债务后,方可对股东进行分配,不得提前。在(2019)苏民终65号案中,法院认为,“天一公司在尚未完成上述清算活动前出具案涉《说明》,免除了同基公司的债务,实质构成以天一公司财产对股东同基公司提前进行分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3、清算义务人责任

公司清算义务人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解散后,上述人员应及时组成清算组,代替原公司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如其在清算中存在以下行为,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须对此承担赔偿责任: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2)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3)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其中,就上述第2)项中“怠于履行义务”,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1]

在此情况下,股东须就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1)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2)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2019)沪01民终14587号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文军、黄欢利是否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账册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是否应对xx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法定清算程序中股东提供账册应有时间限制,即在清算程序终结前及时提供,不能无限制地拖延。

本案中,xx公司2023年7月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同年12月被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应认为破产程序中股东已有充分的时间寻找并提供账册,但xx公司的股东未能在破产程序中提供完整账册,导致管理人无法清算,应认定为前述规定中的怠于履行义务、导致账册灭失的情况,不能视为股东已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故xx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就上述第3)项“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在(2006)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41号案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谭升明、肖永卫、唐石良、朱江武等四人出资设立了株洲开发区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谭升明等四人作为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股东,应当于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谭升明等四人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的长时间内,不仅未依法对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且处分了抵押贷款合同的标的物,并对该标的物所出让的价款及其去向,被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这种无权处分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祥瑞公司的权益,谭升明等四人应当对该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 强制清算

如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后及时按上述流程完成自行清算,公司便可顺利注销。但实践中,公司解散后,股东、董事多有怠于清算的情况,包括未及时成立清算组、未及时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实际控制人拒绝移交公司印章、账册,或者清算组成立后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清算工作等。此时,只有司法程序强制清算,方能实现公司主体资格的终结。

1、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

当自行清算受阻时,以下主体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1)债权人;2)公司股东;3)公司董事;4)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公司股东已被注销的,该股东的出资人也可被视为权利义务继受人,作为“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强制清算。例如,在(2022)京01清申50号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现海拉里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后,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其股东北京清真食品公司已注销,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海拉里公司已注销股东的唯一直属上级单位,作为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海拉里公司进行清算,且海拉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法予以受理。”

2、强制清算的启动事由

对于强制清算申请,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法院通常予以支持: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例如,在(2020)最高法民申791号案中,最高院认为,“大庆松雷公司决议解散且股东间达成如何自行清算的具体事宜后,清算工作一直未能实际开展,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在法定时限内自行清算。刘森、刘垚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应予支持。”

而就上述第2)项及第3)项中“故意拖延清算”及“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具体判定标准,司法实践的态度是不轻易以公权力对自行清算加以干涉,“只有在自行成立的清算组严重拖延清算进度,在合理的时间内不积极推进清算工作,或自行成立的清算组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存在严重损害相关权利人利益时才能启动强制清算程序”[2] 。对此,强制清算申请人应就怠于清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2021)最高法民申2336号案中,最高院认为,如有证据证明各方有清算意向的,不符合强制清算的情形:“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以公司自行清算为原则,法院主持强制清算为补充的清算体系。只有在出现特殊情形时,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介入公司清算事务。……

本案中,张建贵、马飞以瑞翔公司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对瑞翔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瑞翔公司怠于清算的事实。(2019)宁民终306号民事判决于2023年11月6日送达张建贵、马飞后,田志军于2023年11月13日向马飞发送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根据张建贵、马飞提交的2023年8月29日《宁夏瑞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纪要》记载,瑞翔公司已经完成了审计,田志军与张建贵、马飞就审计费用问题进行了协商,各方表示待解决审计费用问题后再行商议。可见,原裁定认定田志军存在与张建贵、马飞自行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意愿,瑞翔公司不存在强制清算的情形,并无不当。”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外,应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在公司强制清算之中,相关权利人另行提起破产申请,法院审查后受理的,强制清算程序亦将被终结。

[注]

[1]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p480-p481。

【第6篇】公司清算注销的详细流程

公司注销流程是这样的:首先工商做清算备案同时,注销公告,都在工商局网站申请,公告45天到期后,就可以拿着税务注销清税证明,做最后注销工商,工商局给公司注销通知书。就算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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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分公司清算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企业在合并、分立、减资、清算、注销方面的法律责任有:

(1)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法律责任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清算期间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清算组不依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4)清算组成员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法律责任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妨碍清算的法律责任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构成妨害清算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公司清算注销要去哪里登记(7篇)

公司清算注销需要分别去7个部门或机构办理相应账户注销,具体是社保局、税务局、报纸媒体、工商局、开户行、质监局、公安机关。【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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