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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公司被注销了怎么恢复
深圳公司被撤销了怎么办?撤销公司实际上是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会被撤销。公司只要依法经营,就不会出现被撤销的情况。那么深圳公司被撤销了怎么办?今天前海百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公司注销
一、深圳公司被撤销了怎么办?
深圳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当解散公司,同时需要在吊销营业执照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务以及债务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会亏钱。
二、公司被撤销后还能继续经营吗?
一般来说,公司被撤销后,就无法继续经营了。因为营业执照被吊销,就不具备经营资格,如果非要经营的话,那就是等于无照经营,这是错误的行为,会承担严重的后果,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还能恢复吗?
一般来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不能恢复的,因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程序,除非是法定的处罚错误,否则不能恢复。
深圳公司被撤销了怎么办?一定要及时申请注销公司,千万不要放任不管,如果放任不管,将会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放任不管,不去注销,就会产生税收预期和滞纳金,导致公司法人在3年之内不能再做法人,并对法人征信产生不良影响。
好了,以上就是深圳前海百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大家介绍的深圳公司被撤销了怎么办的所有内容,希望大家看完之后能够明白。想要注销深圳公司的朋友,可以联系我们。
【第2篇】公司被起诉可以注销吗
以下文章来源于高文律师事务所,作者姜润律师;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学习,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删除
【提出问题】
笔者曾代理一起民事二审案件,被上诉人公司在二审判决之前毫无征兆地注销了企业,且未如实告知法院和上诉人,由此引发问题:被上诉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观点】
毋庸置疑,企业法人在诉讼阶段发生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法院不得再以其作为诉讼主体进行判决或调解,否则将不符合程序法关于当事人必须适格的要求。那么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呢?
笔者经搜索查询了解到,法院通常有如下几种操作方式:
第一种处理方式,诉讼过程中企业办理注销,法院根据实体责任承担的承继原则,在变更诉讼主体后(例如:将个体工商户变更为实际经营者,将法人变更为股东、发起人、董事、实际控制人等)继续审理并依法裁判。
第二种处理方式,诉讼过程中企业发生注销,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法院以当事人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直接驳回起诉。
第三种处理方式,法院在二审阶段如果发现一审未对企业注销的事实予以查明,则以事实认定错误或事实认定不清为由发回重审或直接变更诉讼主体后予以改判。
第四种处理方式,法院组织双方和解,然后当事人以和解为由向法院提起撤诉,法院以撤诉裁定的方式结案。笔者代理的民事案件,即属于此种情形。
应该说,上述第一种、第三种和第四种处理方式均符合程序法要求,也能更好地实现定分止争的司法功能。而第二种处理方式则值得探讨: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情况下,应当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显见,在能够确定或变更权利义务承继主体的前提下,“驳回起诉”的处理方式本身违反了“先中止诉讼——再恢复诉讼”的程序性要求,也不利于纠纷的根本性解决,因此不被绝大部分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认可。
【引申问题、引申观点】
假设本案被上诉人并未注销,那么二审阶段上诉人以和解为由撤回上诉,法院出具了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后,如果和解协议又未被履行,上诉人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
第一种观点认为,二审撤回上诉的后果是导致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一审判决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和解协议替代了一审判决,上诉人撤回上诉后,如果和解协议未被履行,权利人可将和解协议作为新的可诉之约,提起新的诉讼。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笔者曾在《被告可以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吗?》一文中就“处分原则”条款进行过重点分析,即在“处分原则”下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义务进行处分(是否起诉、反诉、调解、和解、上诉、申请再审、申请强制执行等),并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这种“处分”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既然双方在二审阶段达成和解,则应视为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外的途径为各方创设了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新的法律关系已在实质上对一审判决的实体内容进行了变更,因此和解协议可以取代一审判决,成为权利人的新的救济途径。
【本案的巧妙处理】
本案中,由于被上诉人注销企业、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是不可逆转的法律事实,程序上法院无法再以公司为诉讼主体作出实体判决或法院调解,而上诉人撤回上诉又面临着和解协议不被履行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救济的巨大争议(例:以什么为依据进行救济,以谁为被告进行救济),有可能给上诉人带来无尽的麻烦。思虑再三,为谨慎起见,笔者向上诉人发出建议:在撤回上诉之前,务必要求被上诉人的股东当庭支付完毕和解价款。最终,这一建议在多方努力之下得以落实。由此,一则持续了10年的法律纠纷案件,圆满落下帷幕。
【第3篇】公司注销后法人被起诉
清算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解散后的必经程序,但现实中却长期存在企业法人未经依法清算而予注销的现象。公司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亦丧失,但因未经依法清算导致的债务承担纠纷,却引发一系列实体争议及诉讼程序问题。黄骅法院近期审理了一件该类案件,债权人认为法人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登记,导致其权益无法实现,于是变更原公司股东作为被告主张权利,但随之产生了受诉法院是否仍享有管辖权的程序问题。
原告天津某公司起诉被告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双方就黄骅市某小区的部分楼座及车库防水工程分包签订《协议书》,原告依约施工,工程总价款642万余元,被告尚欠332万余元未予给付。应诉材料送达过程中,因原告始终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导致多次送达无果。后经原告申请,黄骅法院出具调查令,依法调取了被告的工商档案信息,这才发现被告公司已于法院送达期间被决议解散注销。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原股东李某、徐某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明知案涉债务未清偿、又未履行通知原告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债务公司注销,使得原告债权未获清偿。故向法院提出变更被告申请,将被告公司原股东兼清算组成员李某、徐某变更为被告,并变更了相应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诉称,李某、徐某作为债务人股东兼清算组成员,因其未合理履行清算义务,给原告方造成了严重损失,应对原债务公司拖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徐某二被告对原债务公司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本息共计423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等。原告申请变更被告后,李某、徐某二被告均向法院提起了管辖权异议。被告李某认为,该案为侵权之诉,不属于专属管辖,侵权案件的管辖依据是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该两处地点均在北京,不应由黄骅法院管辖。被告徐某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黄骅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递交变更被告申请,将被告变更为原债务公司的股东李某、徐某,因李某、徐某并非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协议书》的签订主体,且原告变更被告后,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实为主张李某、徐某作为原公司股东兼清算组成员,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原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因此该案不宜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确定管辖。而依据原告与被告李某、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案由应确定为清算责任纠纷,按侵权赔偿责任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公司在北京注销登记,且二被告住所地均在北京,故李某、徐某二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享有管辖权。同时,因被告李某在管辖异议的申请、提交的说明以及组织的询问笔录中,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较之徐某更为具体充分和明确,所以黄骅法院将案件移送至被告李某住所地法院进行审理。
【法官说法】
本案原为两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为专属管辖范畴,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因工程施工地点在黄骅市,黄骅法院原具有管辖权。但在送达过程中,被告公司被注销登记,债权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选择变更被告公司的股东李某、徐某为被告,追究股东的清算责任。由于李某、徐某二股东并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且主张股东担责的依据及事实、理由均已变更,此时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关系已不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是原告主张股东承担违法清算的侵权法律关系,故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受诉法院不再享有管辖权,债权人可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或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至具有管辖权法院,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第4篇】被告公司注销如何处理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人组织。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工商系统与审判系统一个是行政管理,一个是司法系统,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公司可能会因为经营或其他原因决定解散公司,将公司进行注销。当诉讼中,被告公司注销了,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一、基本案情
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代某、王某为该公司股东)、某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代某、王某为该公司股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2023年6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2019)粤民终2636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代某、王某、某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80000元。
二审查明,本案中,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于2023年1月7日到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送达了一审判决书,而该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成立清算组,于2023年9月29日出具清算报告,也就是说,该是在收到原审判决较长时间之后才注销的,但作为该公司的投资人代某、王某同时又是清算组成员,在明知公司存在侵权诉讼的情况下,未通知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申报债权,致使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中山御林丰公司的清算属于非法清算,代登平、王希霞应作为中山御林丰公司诉讼权利义务的承继人参与本案诉讼。
二、裁判要点与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得规定,代某、王某在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对清算报告予以确认,并承诺公司的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清算报告中不含虚假内容,如有虚假,股东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因此,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请求代某、王某对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律师说法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59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由此可见,公司注销后,其市场主体地位、其在市场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随之终止。鉴于《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因此,在诉讼中,如发生被告公司注销,为避免中止诉讼或恢复诉讼,需要确定注销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64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因此,公司注销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确定,要区分公司在注销时是否依法进行了清算。
如果公司依法进行了清算,那当事人会依照公司清算程序实现自身权利。如果公司注销时依法未进行清算,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财产造成损失的或未经依法清算,制作虚假清算报告而注销的;未清算即办理注销的导致无法清算和未清算即办理注销,股东或第三人承诺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形,均属于“公司未依法清算”的情形。那么如何在不同的情形下确定公司注销后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呢?
第一种情形: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财产造成损失的或未经依法清算,制作虚假清算报告而注销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的是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形:未清算即办理注销的导致无法清算如导致无法清算,权利义务承受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的是清偿责任。
第三种情形:未清算即办理注销的,和股东或第三人承诺承担公司债务,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股东或第三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公司注销前与原告协商,并就涉案债务承受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权利义务人,据此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直接裁定变更协议约定的权利享有人为诉讼当事人。
实务中,针对第一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若审理阶段为一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直接裁定变更诉讼当事人。但因该请求赔偿的权利基础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赔偿,人民法院也可能会裁定终结诉讼,告知另行起诉;若审理阶段为二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规定通知被注销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也有可能会为了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将案件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公司注销是公司推出市场的一种方式,并非是逃避责任的方式。我国法律逐渐完善,试图通过公司注销而逃避相应责任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终会在完善的法律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其他参考案例:
(1)(2021)鲁0704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和(2021)鲁07民终7270号民事判决书
(2)(2019)粤0391民初6081号
(3)(2019)粤民终2636号
【第5篇】被吊销的公司怎么注销
任何企业在其存续期间都会有一些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波折。但有一些得不到老板们的重视往往会造成一些难以弥补的过错。吊销与注销是一组让许多人混淆和忽视的概念,今天西格小编就来为您详细的介绍。
首先西格小编先就两个概念进行解释,以便于更好的对他们进行分辨。
一、公司注销和吊销的区别是:
注销: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经过向原登记单位机关申请,经过规定程序后主体资格消灭,存在的公司完全消失,法人的资格得到合法的终止,公司员工遣散,所有银行的钱全部收回,结束所有债权债务情况。
吊销:企业因违法或违反行政规定,工商部门强制停止其经营活动的行为。在吊销后注销前,公司是仍然存在的,法人资格还是有效的,公司依然要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过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和业务。
二、被吊销的公司不注销会怎么样?对法人股东有什么影响?
1、被吊销的公司室不能恢复正常的、
2、被工商吊销的公司只能注销
3、被吊销的公司法人股东的将会受到限制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公司对法人股东有什么影响?
1、根据工商部门相关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公司法人,三年内无法成立新公司,如果情节严重也将无法担任股东。
2、个人征信纳入黑名单,无法进行贷款及信用卡办理
3、情节较严重的,出入境检查时将对个人签证通关造成影响,部分人员将被限制出境,也搭载了飞机和高铁。
4、税务局实行罚款累积制度,面临较大罚款风险
5、个人社会保险受影响,无法领取养老保险
注:有很多企业家们以前有注册够公司或者有合伙开过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或者跟本没有经营,感觉用不到了,加上对相关政策的不熟悉,没有办理注销手续,导致现在公司被公司部门吊销了,导致新注册的公司无法进行工商税务报到等手续。需要先注销以前的公司才可以。
四、公司注销所提供的材料有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三证合一不需要此证)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公章
西格小编还要提醒您,千万要注意区分吊销与注销的内容并且在企业被吊销以后也不要忽视注销的流程。
【第6篇】公司被注销了起诉谁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 曲楠
近日,槐城律师接到了一位当事人在我律社上的咨询。
当事人向律师询问,去年和a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a公司向其购买货物。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但是a公司迟迟没有支付货款。
今年再索要货款的时候突然发现,a公司已经注销,人去楼空了。
死马当作活马医。当事人抱一线希望问律师:如果想通过诉讼主张要回货款的话,a公司已经被注销了,还能起诉吗?如果不能的话,那么应该怎么办呢?
1
能否以公司作为被告,
要看公司注销前是否进行过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此时由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不能直接以公司作为被告进行诉讼。
那么公司注销了,债权人真的就无法要回自己的钱了吗?
还真不一定!
虽然公司注销了,但是如果公司没有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清算的,债权人还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而且可以自己选择合适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登记,债权人还可以向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的出资人主张,把他们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
公司注销前依法经过清算
但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
不过即使公司注销前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清算,但是清算程序有所瑕疵,导致债权没有被清偿时,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只不过此时的被告会有所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这一条规定,如果公司的清算组没有根据法律规定通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未能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则债权人可以以清算组成员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算组承担赔偿责任。
3
债权人可以要求承诺人
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同时避免一些公司利用法律的漏洞,通过恶意注销来躲避债务,登记机关在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往往会一并要求公司股东或第三人提交《承诺书》。
《承诺书》中会注明,对于公司注销后又发现遗漏未处理债务的,要求其承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时作出的承诺属于民法典中债的加入,因此,债权人可据此要求承诺的公司股东或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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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公司注销后,债务承担的相关问题,结合实务经验,槐城律师提供三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1.公司申请办理注销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且清算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债权人履行通知和公告的义务。
清算组需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2.公司作为法律义务人应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正确清偿债务,切勿通过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以“金蝉脱壳”伎俩逃避责任,否则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确已资不抵债,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即使公司注销了,工商部门还是可以查询到公司的工商信息的。如果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注销的,此时可以向工商部门查询股东的身份信息。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将股东列为被告。
如果在公司注销方面有更多的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我律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随时随地进行法律咨询。
● 本文涉及的相关问题,您还可以进入“槐城律师”公众号,点击页面下方的“问一下”或“找律师”与律师交流咨询。
【第7篇】公司被吊销怎么注销
金税四期上线后,很多一直没有经营的公司都被查到没有按时报税,从而导致税务被吊销,很多企业税务被吊销后并不知情,还以为公司不用就可以放着不管,等真的被吊销后,又得花更多的钱?为什么被吊销的企业处理费用更高?
关于为什么吊销的企业办理费用会正常公司注销多很多钱,其实很简单,多的是那些钱?
税务罚款(但凡被吊销的企业,不是工商多项异常长期不处理,就是税务长期漏报)
办理周期更长,虽然现在工商局为了便利,新增了简易注销这项业务,但是被吊销的企业是不能做简易注销的,登报、清算、签订承诺书,一步都少不了
我们在帮助客户注销公司的时候,经常会遇到客户说:我想着公司没有业务我就不管了,反正也不影响啥、我注销还得花钱花时间。
那么,公司不经营了真的就闲置着不管不顾真的就没事吗?
当然不是,公司吊销是行政处罚,不是善意提醒,有点常识就知道处罚不处理就会被强制执行,公司吊销后,不管不顾的后果就是法人、股东被拉入失信人,关于失信人的严重行不用多说了,限制高消费(不能坐飞机,不能坐高铁,只能做绿皮火车)、子女不能参加高考、不能上私立学校,不能考公务员。
公司吊销后,如果想注销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执照正副本+公章
登报公示
法人‘股东签的承诺书
清算报告
很多老板在公司不经营后就会把材料乱扔,等要注销的时候,发现什么都没了,遇到这种情况也不用发愁 ,可以咨询我们,
【第8篇】公司被吊销后怎么注销
公司不经营了就置之不理,最后公司被吊销了,公司吊销不是公司拟合法退出市场,如果你吊销了之后没有走相应的公司注销流程那么你作为企业的老板是会承担相应的后果的,今天小编要给说公司吊销了之后如何注销公司,老板们请认真看好了!
tel:「185-1002-8322」
第一步:工商局公司清算组备案(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
第二步:报纸注销公告;
第三步:地税注销(无特殊事项,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
第四步:国税注销(无特殊事项,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注: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的应先注销国税,再注销地税;
第五步:工商局注销登记(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
第六步: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
第七步:银行注销,注销公司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基本户等其他账户。
以上就是关于注销的大致流程了,基本上和正常注销是差不多的,建议公司注销被吊销的状况如果是不打算继续开了还是要及时注销的,拖的时间越长产生的罚息就会越多,注销起来也会越来越麻烦。
但是如果企业不幸被吊销营业执照了,也要走正常的公司注销流程。因为注销登记是以企业申请为前提,是企业的主动行为,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途径。
如果你的营业执照是被吊销了,那样不是真正的退出了市场,也不是和你没关系了,如果是被吊销,你不管不顾,那么会被工商局拉入黑名单,法人、股东的信誉也会受影响,所以吊销不是正常途径,公司不经营了一定要走正常流程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