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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公司注销还能起诉吗
大家好,我是爱骑摩托车的刘律师,如果企业破产注销,作为债权人应当如何进行诉讼呢?
我们要分阶段讨论。
第一个阶段,是企业有注销和清算的打算,但是还没有开始,这个时候我们还是能正常诉讼,刘律师建议这个时候要通知一下企业所在的市场监管局,提交传票,立案通知书等手续,要求市场监管局暂缓注销的程序。
第二个阶段,是企业开始清算,但是还没有注销。
这个阶段还是可以诉讼,只不过清算组代替企业参加诉讼。
第三个阶段,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如何进行诉讼呢?
我们可以到市场监管局查询注销的档案,一般档案中都会写明,企业股东对该企业的未通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时候可以以该股东作为被告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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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公司注销了还能起诉吗
【基本案情】甲因乙公司拖欠工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劳动者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期间,乙公司被股东注销。
【问题探讨】
一、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公司被注销的,应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中止诉讼。公司被注销,意味着法人的终止。根据上述规定,法人终止的,应当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继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明知尚有诉讼案件未审结的情况下即办理了注销登记,应当由前述规定的相关人员(以下统称清算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应当由清算责任人继续参加诉讼。当然,实践中亦有观点认为,公司被注销后,其主体资格即消灭,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终结诉讼。劳动者可以另行起诉清算责任人。
二、清算责任人主体资格确认后,应当以劳动争议继续审理还是重新确定案由为清算责任纠纷。
清算责任纠纷是指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笔者认为,清算责任人是在原劳动争议纠纷基础上,依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之规定,在公司注销后作为权利义务的承受人继续参加原诉讼。而在原诉讼中,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主张,应当以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在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的情况下,本应由原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清算责任人是原公司的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故由其直接承担本应由公司承担的责任而已,因此,在清算责任人参加诉讼以后,应当继续以劳动争议纠纷进行审理。
三、如在起诉之前公司即已经注销的,应当以劳动争议还是以清算责任纠纷进行审理?
对该问题区分的意义在于:第一,是否需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如以劳动争议进行受理,则必须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如以清算责任纠纷进行受理,则无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第二,管辖的确定。劳动争议可以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清算责任纠纷则以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为原则,即以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笔者以为,公司注销后劳动起诉的,应当按照清算责任纠纷进行审理。虽然劳动者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的依据主要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但最终是否由清算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此时的案由应为清算责任纠纷。
来源:人民法院网
【第3篇】公司注销后还能起诉吗
原告上海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水产品供应商,某之舞公司从事餐饮业,在上海及苏州均设有分公司经营有餐饮店。自2023年起与某之舞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长期为某之舞公司供应水产品。双方的交易习惯为某之舞公司通过微信向原告下订单,原告按某之舞公司指示分别向其上海及苏州店址送货,双方按月结算货款,即每月月初由双方出纳就上个月销售金额进行对账后由某之舞公司银行转账付款。
2023年初起某之舞公司持续拖欠账期,原告按月向案外人某之舞公司供货至2023年2月份后双方不再合作。经双方出纳对账确认原告2023年12月向某之舞公司供货13,525.70元,2023年1月供货12,994元,2023年2月供货16,048.85元。2023年3月7日某之舞公司出纳计某对账确认案外人某之舞公司拖欠原告上述3个月的货款,并表示某之舞公司苏州分公司已于2023年8月7日注销,苏州分店已停业,欠款已上报老板会尽快安排付款。在原告的持续催收下,某之舞公司仅于2023年8月12日由股东祝某向原告归还货款3,000元,其余欠款39,568.95元至今未付。
综上所述,原告与某之舞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告按月向某之舞公司供货,双方按月对账并结算货款。因此,原告与某之舞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某之舞公司未能依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某之舞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向原告偿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违约责任。
2023年4月20日,某之舞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并办理了工商注销。唐某、祝某作为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因两股东明知本案诉讼的存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清算,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债权,原告上海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9,568.95元;2.判令两被告偿付原告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唐某之辩称:涉案纠纷发生在2023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唐某是在2023年月20购买股权成为某之舞公司股东,原告起诉交易发生在2023年2月前,应当将起诉前股东何某作为本案被告,至于苏州分公司债权债务应当由何某自行处理;某之舞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注销时经过公告和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公告期内没有申报债权需要自行承担责任。
被告祝某未到庭应诉,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法院查明:某之舞公司成立于2023年12月16日,注册资本63.272万元,注销于2023年4月20日。2023年4月20日,某之舞公司股东由案外人何某变更为本案两被告。某之舞公司苏州分公司成立于2023年5月20日,注销于2023年8月7日。
2023年9月至2023年2月期间,原告向某之舞公司供应水产品,双方通过qq及微信进行对账。2023年11月之前,双方正常结算,本案系针对2023年12月、2023年1月及2023年2月货款。
2023年4月19日,某之舞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决定注销公司。两被告同日向上海市xx局提交《上海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申请。两被告承诺:股东确认了清算报告,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2023年4月26日,上海市xx局向某之舞公司发送《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另查明,原告已向某之舞公司提供涉案货品的增值税发票,并向法庭提交了海鲜配送清单及销售单。
本院认为:原告与某之舞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的行为已构成事实的买卖关系,该买卖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原告依约向案外人某之舞公司提供了货物,提交了发票及送货单,并定期与某之舞公司人员通过qq进行对账,且被告祝欣对相关债务进行了部分偿还,已经完成合同义务。现案外人某之舞公司拖欠原告货款未付,显属违约,被告唐亦之关于收货、欠款及诉讼时效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某之舞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本案两被告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清偿责任。综上,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祝欣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祝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568.95元;
二、被告唐某、祝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39,568.9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