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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注册公司不立案(7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10 13:04:02 查看人数:7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冒用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冒用注册公司不立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冒用注册公司不立案

【第1篇】冒用注册公司不立案

来源:法客帝国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冒用身份证进行公司设立登记,工商局虽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仍应予以撤销

阅读提示: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设立和变更并不需要投资人、股东本人亲自到场办理。通过出具委托书的形式,由被委托人携带股东、投资人签署的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其他符合法定数量、形式要求的材料文件即可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规定工商部门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并不审查被委托人是否获得真实的授权,也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同时,身份证遗失之后,即使当事人已经及时挂失、补办,但因我国目前尚未建成统一、联网的失效身份证登记系统,大量的遗失身份证仍然能够正常读取身份信息。

这就为冒用身份信息提供了“制度便利”。

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设立企业之后,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直接的风险就是被冒用人将承担公司设立时承诺的股东出资责任,并在公司财产无法偿还对外债务时,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极端情况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甚至会导致不良的征信记录、被“限高”等风险。

总结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三种救济途径:1、工商部门投诉,要求撤销登记;2、股东资格确认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不具有股东资格;3、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商部门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

在笔者近日接受咨询的案件中,当事人向工商部门投诉后,历经2个多月,工商部门也未给出实质性的处理结果,并告知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只要法院作出裁判,工商部门可立即给予办理。可见,由于现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往往因证据材料不足等问题,反复奔走于工商部门和法院之间,令人苦不堪言。面对冗长的内部审查处理流程和直接以行政权力否定商事主体的主体资格可能产生的不确定风险,工商部门“明智”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了回避,把难题推给法院解决。(有少数工商部门制定发布了地方性的操作意见或细则,见后文“实务经验总结与延伸”部分。)

而在诉讼方式的选择上,由于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冒用身份信息设立的公司都是“皮包公司”,工商部门系统内留存的公司电话和住址常常都是虚假的,被冒用人察觉权利被侵犯后,公司已经无迹可寻。因此,以公司为被告的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的使用空间也就被限制在公司能够取得联系,且正常经营的相对较小的范围内。行政诉讼就成了仅存的“救命稻草”,现实中也有众多法院支持被冒用人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本文也仅就以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公司设立登记问题做一定的梳理和说明。

裁判要旨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设立登记,被冒用人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准予企业登记设立的行政行为的,法院虽认定工商局对申请材料尽到了审查义务,但其依据虚假申请材料作出的企业设立登记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案情简介

1、2023年9月25日,北京金鹏恒宇商贸中心向海淀工商分局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其中,投资人为何某,注册资本为600万元。海淀工商分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当场作出准予设立登记通知。

2、2023年7月,何某接到税务部门电话通知,称何某于2023年9月注册的名为北京金鹏恒宇商贸中心的公司,因未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属非正常经营。何某在海淀工商分局查询后,发现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设立公司,虽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商局作出的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

3、2023年11月15日,何某申请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书的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4、一审海淀区法院判决撤销海淀工商分局作出的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海淀工商分局承担。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北京市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工商部门在公司设立和变更登记中只有法定的形式审查义务,且案涉工商部门尽到了应有的审查义务,其允许案涉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不违反现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但根据鉴定意见表明,案涉申请材料并不是由当事人签署,如不对该行政行为给予纠正,将给原告带来极大的不公平、不利益。故此,法院以工商部门作出的准予案涉公司登记设立缺乏事实基础为由,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

需要的说明的是: 1、本案并未追加案涉公司为第三人。一般来讲,为了便于查明案情事实,作为本判决结果最重要的指向对象,即使案涉公司已经未能取得联系,仍应当程序性的追加其第三人; 2、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工商部门承担。在工商部门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判决其承担不利益的诉讼结果有违法理。但是在实际侵权人已经无迹可寻的情况下,由同样并无过错的被冒用人承担颇为高昂的鉴定费用,亦不合理。故此,经法院利益权衡,判决由工商部门承担诉讼费用支出。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就法院有关本案的判决涉及的要点梳理如下,以供实务参考:

通过检索梳理近年来的法院判例和各地工商部门发布的有关处理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公司设立登记的政策文件,做如下说明:

1、诉讼中如何认定被冒用人对冒用行为是否知情?实务中该种主观的心理状态是通过客观的证据加以推定。这就要求在身份证丢失后,应及时挂失或者报警,并留存相关部门出具的纸质证明,例如报警后的报案证明、挂失补办后开具的补办证明等,登报声明也可以作为一种方式。庭审中当事人提交的前述几种材料可以用来证明在案涉公司申请登记设立的时间点之前,当事人的身份证已经丢失,后续有关该证件产生的责任和纠纷与自己无关,最大限度减少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2、诉讼中多采用笔迹鉴定的方式来认定工商部门留存的申请材料是否由当事人签署。但从逻辑上讲,既然公司登记设立可以由其他人代办,那么申请材料也完全存在由其他人代为签署的可能性,只要经被冒用人认可即可。因此即使鉴定意见认为不是由当事人签署,也不能彻底排除当事人知情的可能性。因此,法院在审理中一般会综合笔迹鉴定、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原被告的陈诉等因素判断是否存在当事人不知情的冒用情形,而非仅依据鉴定意见得出判决。

3、实际的众多判例中,对诉讼费、鉴定费等支出由谁承担并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依照案涉公司及其股东、高管,冒用人等是否能够取得联系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三人参诉的,法院一般判决由案涉公司或者冒用人承担诉讼费用支出。但是实际情况往往是案涉公司无法取得联系,该种情形下法院判决由被冒用人自行负担、工商部门负担或者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判决都存在。因此,如果案涉公司和冒用人最终销声匿迹无法取得联系,被冒用人起诉时应当有最终承担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的心理预期。

4、被冒用人在起诉状中列明诉讼请求时,应当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工商部门作出的准予案涉公司登记设立的行政行为”。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在起诉前都会先行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撤销虚假登记,在工商部门无明确处理结论或者回复不予撤销后,才以“请求法院判决工商局撤销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或者“判决工商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为诉讼请求向法院起诉。该种请求法院判决工商局“为一定行为”的诉讼请求要求以工商局“不作为”为前提,但在工商局已经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的情况下,该诉讼请求是否会被法院认可存在极大风险。

5、被冒用人起诉时可直接列明第三人。该做法虽在法理上尚有争议,但实践中已有此操作的先例,安微省高院官网发布的理论研讨,也对该观点表示支持。起诉之时即列明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同时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在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可同时向第三人送达,可缩短审理周期。另外,诉状上直接列明第三人,也给法院通知第三人提供了便利。

6、少数地方工商部门对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公司设立登记发布了专门的处理意见,甚至规定了具体的时限、流程和职责划分。这意味着发生在该辖区内的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公司设立登记的案件有了更加快捷、直接的处理依据和渠道。

(1)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于2023年9月8日发布:“企业登记机关对工商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符合规定的给予核准登记。他人冒用你的身份证和签字办理工商登记,属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的违法行为,请直接向该企业的登记机关投诉或举报,登记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但未明确具体的操作细则。

(2)昆明市工商局于2023年10月24日发布《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若干规定(暂行)》(昆府登197号),对适用范围、管辖、线索来源、登记核查、受理、调查取证和终结、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最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规定:“当事人以欺骗手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方式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变更登记,作出核准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撤销的。存在以下情况的,不适用本规定:(一)公司资产(含股权、商标权)已被质押、抵押的;(二)公司资产(含股权)被人民法院冻结的;(三)公司资产(含股权)被法院判决、裁定划转到第三方的;(四)已办理动产抵押的;(五)公司正处于行政或民事案件诉讼期间的;(六)因涉嫌其他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该条将可能产生重大民商事争议隐患的情形明确排除在工商部门的职责权限范围之外,防止其他“有心之人”利用该条例肆意侵犯合法成立的商事主体的利益。

(3)成都市工商局于2023年12月2日发布《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证骗取企业设立登记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工商发〔2017〕32号),明确了接到关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企业登记的投诉、举报、信访、舆情等信息处理工作机制、工作要求和标准,规范了材料的接收、线索处理、调查核实、撤销企业登记等主要环节的工作程序,为依法分类处理此类投诉、举报打通了渠道。(因笔者未找到官方发布的来源文件,以上引用来自新闻报道。)

(4)广元市工商局于2023年11月22日发布《工商部门在注销冒用他人身份证注册的公司中遇到的困难及建议》,该文件指出“建议此类冒用身份证登记公司的注销,可对有债务和无债务两种情形区别对待。对于无债务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的撤销决定进行注销,即依职权注销,无需按照普通注销程序依申请提交全部注销资料。其次,身份证被冒用注册成立公司案件频发,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利用了目前登记系统与公安部门身份证识别系统未对接的漏洞。身份证并未开通类似于银行卡一样的远程关停功能,即使补办了新的身份证,遗失的身份证依旧可以使用。需要登记监管部门积极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将登记系统与公安部门的身份证管理系统对接,堵住源头。”

综上,如辖区内工商部门开辟了便捷的通道和处理方式,被冒用人大可以选择直接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查明事实,并撤销与其不利的公司登记。如无此政策,绝大部分案涉公司无法取得联系的案件,或者案涉公司可以取得联系但不涉及重大财产争议和纠纷的案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 主要证据不足的;(二)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 违反法定程序的;(四) 超越职权的;(五) 滥用职权的;(六) 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 公司章程;(四)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 公司住所证明;(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海淀区法院一审认为:“依据适时有效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告海淀工商分局作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辖区范围内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的法定职权。依据适时有效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本案中,北京金鹏恒宇商贸中心于2023年9月25日提交的申请设立登记材料虽然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但上述申请材料中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上投资人签字并非何娟本人所签。因此,海淀工商分局虽然对申请材料履行了审查义务,但其依据虚假申请材料作出的企业设立登记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北京市一中院二审认为:“根据2000年1月13日公布施行的以及现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海淀工商分局作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辖区范围内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的法定职权。2000年1月13日公布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本案中,金鹏商贸中心于2023年9月25日提交的申请设立登记材料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海淀工商分局对申请材料履行了审查义务。但鉴于上述申请材料中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上投资人签字并非何娟本人所签,海淀工商分局依据虚假的申请材料作出的企业设立登记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工商登记行为,以及根据判决结果判令海淀工商分局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和鉴定费3700元并无不当。海淀工商分局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何娟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473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与何娟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终字第1524号]

延伸阅读

有关以行政诉讼的方式撤销虚假设立、变更工商登记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各地法院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案涉公司提交的相关申请工商变更的材料中签名不是股东本人所写,工商局据此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系证据不足,应予撤销。诉讼费用支出由案涉公司承担。

案例一:白仕焱与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5)攀东行初字第30号]

攀枝花市东区法院认为:“被告市工商局具有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变更登记的法定职责。第三人航瑞商贸公司向被告提出公司变更申请并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相关申请材料符合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的形式要件,被告据此审核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但第三人航瑞商贸公司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中“白仕焱”签名不是白仕焱本人所写,导致被告据此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系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本案系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登记机关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相关责任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航瑞商贸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攀枝花航瑞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2023年11月23日的股权变更登记和法人代表变更登记、2023年12月10日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2023年7月17日的股权变更登记和法人代表变更登记)中与白仕焱签名相关的变更登记。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鉴定费15600元,由攀枝花航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2、从鉴定结论可知,原告未申请注册案涉公司,被告核准的公司设立登记所依据的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情形,属于违法人员以欺骗手段获取的行政许可,其核准该公司设立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诉讼费用支出由工商局承担。

案例二:黄锐萍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行初字第23号]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经鉴定机构鉴定,第三人咔隐公司申请设立所提交申请材料中《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广州咔隐贸易有限公司章程》中法定代表人(股东)签字处“黄锐萍”签名与其本人提供的签名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书写。综合普宁市公安局洪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黄锐萍的临时身份证、银行卡证件资料修改及收费回单等,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新市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黄锐萍和黄舒欣现在使用的身份证、黄锐萍和黄舒欣的陈述及上述鉴定结论,可采信原告关于有人冒用其已遗失的身份证申请注册咔隐公司的主张。从上述鉴定结论可知,原告黄锐萍和第三人黄舒欣均未申请注册咔隐公司,被告核准的咔隐公司设立登记所依据的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情形,属于违法人员以欺骗手段获取的行政许可,其核准该公司设立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核准广州咔隐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00元、鉴定费6340元由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负担。”

3、工商局虽然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但依据虚假材料作出的变更登记,显然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应当予以撤销。诉讼费由工商局承担,鉴定费由案涉公司承担。

案例三:李秋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1264号]

海淀区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菲舍波特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被告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虽然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但鉴于上述申请材料中的第二届第六次股东会决议上“王惠珍”的签字、第三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上“李秋”的签字、以及“出资转让协议书”上“王惠珍”、“李秋”的签字,均非李秋、王惠珍本人所签,明显存在虚假内容,不能体现李秋、王惠珍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被告虽然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但依据虚假材料作出的变更登记,显然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应当予以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二○一二年七月三日作出的京工商海注册企许字(2012)0378123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中股东由王月声、王惠珍变更登记为李秋、王月声的公司登记事项。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笔迹鉴定费19000元,由第三人北京菲舍波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4、鉴于原告主张涉案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的签字并非原告本人所签,且原告不认可其委托他人申请办理案涉公司的设立登记,庭审查明的事实能够支持原告的主张,故被告工分局进行公司设立登记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被诉行政行为应予撤销。诉讼费由工商局承担。

案例四:王宝学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行初42号]

平谷区法院认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平谷工商分局作为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对本辖区内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款规定:“申请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具体处理方式。由于设立登记这一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申请的特点以及实际操作的可能性,工商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只能作形式审查。本案中,被告平谷工商分局对李江华提交的相关材料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但被告平谷工商分局进行工商设立登记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申请材料,鉴于原告王宝学主张涉案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的“王宝学”并非原告本人所签,且原告王宝学不认可其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北京港华升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庭审查明的事实能够支持原告的主张,故被告平谷工商分局进行公司设立登记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被诉行政行为应予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将原告王宝学登记为北京港华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行为。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第2篇】被冒用身份证注册公司

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身份证被他人利用,被他人假冒在相关文件上签名向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公司,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自己的钱款被法院强制执行用于还债,从而造成经济损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冒用人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江某兵以安装宽带网络为由借用余某吉的身份证,江某兵取得余某吉的身份证后,在余某吉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余某吉的身份证于2004年8月5日注册设立a公司,a公司股东为余某吉、江某兵两人,a公司在经营期间拖欠b公司货款,为此,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令a公司支付b公司货款651310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4205元。由于a公司没有能力履行债务,b公司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清算,经a公司管理人积极查找联系,仍然无法获得a公司任何账册或重要文件,也未能接收到该公司的财产,清算工作无法进行,法院裁定:终结a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兵、余某吉对a公司结欠的债务895453元承担清偿责任。法院审理判决:江某兵、余某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a公司结欠b公司货款89545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民事判决生效后,b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对余某吉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562772元、244436元和71663.88元(共计878871.88元)强制扣划。在扣除执行费11488元后,将剩余钱款867383.88元缴付给申请执行人b公司。

余某吉发现其名下银行账户内被司法强制扣划后,遂向派出所报案反映:其本人并未去工商注册,也未曾担任a公司的股东。当日,公安机关向江某兵进行询问,江某兵承认其利用余某吉的身份证注册设立a公司。

余某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江某兵停止对余某吉姓名权的侵犯,立即涤除余某吉作为a公司的股东的工商登记事项;2.江某兵赔偿司法扣划存款本金878871.88元及相应的利息。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江某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余某吉经济损失878871.88元及利息损失。

【按例说法】

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江某兵为经营设立公司之需,利用余某吉出借的其身份证,假冒余某吉在相关文件上签名向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登记a公司,从而造成余某吉相应经济损失,现余某吉据此要求江某兵赔偿因a公司在经营期间拖欠b公司债务而被司法机关强制扣划的878,871.88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之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基于余某吉出借身份证的行为,在主观上存有过错之实际,法院根据余某吉、江某兵的过错程度,对江某兵赔付余某吉利息损失之计算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予以确定。

关于余某吉要求江某兵涤除a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余某吉名字的问题,虽然江某兵在办理a公司工商登记时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供假冒余某吉签名的相关文件骗取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登记a公司,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但是,由于a公司的法人资格因破产清算程序终结而终止,且已被工商登记机关依法注销,从而丧失了法人资格。另外,涤除a公司工商登记中余某吉名字,实际系余某吉不认可a公司的设立登记,应属工商登记机关行使的职权范围,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余某吉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处理,现余某吉要求在本案中涤除a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余某吉名字之请求,不予支持。

【小编说法】

类似问题,对于被冒名注册公司的余某吉来说,可能是一个“死结”。虽然法院支持余某吉的诉求,判令江某兵赔付其被扣划的款项及利息,但这也只能停留在一纸判决之上。江某兵本身就拿不出钱来赔偿b公司,又哪里有钱赔付余某吉的款项?

即便是申请强制执行,那也只能是挂一笔账在江某兵头上,虱多不痒,债多不愁。

最后,告诫各位,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保管自己的身份证等。

【第3篇】冒用他人身份证注册公司

阳光重庆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期,两江新区市民陈先生(化名)在市社保中心办理失业保险金时,发现自己名下竟然关联有家公司。

“用手机录入个人信息,两次录入不成功。后来在业务办理柜台查询到我名下有家公司,但我从来没申请过,公司是哪里来的?”陈先生怀疑,自己的身份信息被盗用了,希望相关部门帮忙处理。

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后答复:陈先生名下的确关联有一家名为重庆创欧豪锐运输有限公司的企业,如相关信息不实,请尽快提交材料,申请撤销。

提交材料包括:1、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复印件;2、提供身份证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的基本事实文件。

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表示,按照《公司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提交申诉材料后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

目前,陈先生已向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相关材料,目前正处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期。

【第4篇】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

案情:

别人用我的身份证注册营业执照,我该怎么办?

解答: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被他人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者,可以到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冒名登记;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申请撤销冒名登记时,应当携带如下材料:被冒用人本人向登记机关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的,提交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场反映的,登记机关应对其进行远程身份核验。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撤销登记申请被受理后,调查、公示及决定流程如下:(1)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2)登记机关要通过查阅冒名登记行为涉及的档案材料,对公司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3)登记机关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在调查过程中已发现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以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该公司。(4)登记机关将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送达冒名登记的公司及被冒用人。(5)冒名登记被撤销后,因冒名登记导致的被冒用人相关信用惩戒和市场禁入措施停止执行。登记机关应及时更新数据,解除信用约束措施。

【第5篇】被冒用注册公司怎么办

2023年4月份,赵女士在注册公司时,意外得知自己早已成为了另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该公司于2023年7月份在济南注册成立,因公司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赵女士得知该情况后,多次联系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撤销公司注册登记。

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注册公司可能涉及的风险:

《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冒用身份证件注册公司的人员,仅注册公司而未缴纳出资,被冒用人可能因属于工商登记股东,而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现自己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注册公司怎么解决?

途径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注册。

提交材料包括:(一)《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二)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三)由本人亲笔签字的《承诺书》。

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其它文件材料。

途径二:提起行政诉讼。发现被冒用信息注册登记公司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司注册登记。

途径三:刑事途径,有不少违法分子,因自身信用状况不佳,存在涉诉涉执案件,早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因无法正常经营注册公司,于是选择盗用他人身份证件。一旦发现被盗用,被冒用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律师提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轻者要被治安处罚,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

陈宝钗律师

【第6篇】名字被冒用注册公司

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及身份信息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是否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高某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公司登记股东为“赵某”、姚某。根据工商登记材料记载:《指定(委托)书》:“赵某”、姚某指定(委托)高某(代表或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备案)手续,并郑重承诺:本人了解办理工商登记的相关法律、政策及规定,确认本次申请中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关证件、签字、签章属实,不存在协助申请人伪造或出具虚假文件、证件,提供非法垫资等违法行为,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023年11月,商贸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对经营范围、监事进行了变更。2023年6月,商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赵某”。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工商档案材料中有“赵某”、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多份文件署名处有“赵某”、高某签名。

后,赵某以高某侵害其姓名权为由,提起诉讼。

诉讼中,经赵某本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工商档案材料中《郑重承诺》的“赵某”签名是否赵某本人书写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经与赵某提交的样本上签名对比,可以确认上述工商档案材料中《郑重承诺》的“赵某”签名不是赵某本人书写。

庭审期间,根据赵某就商贸公司设立登记信息存在冒用自己姓名及个人信息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商贸公司的登记信息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赵某提交的诉前鉴定意见及双方当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高某未经赵某同意,在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及变更公司登记时擅自使用了赵某的姓名及身份信息的事实,依法应当认定高某的行为构成对赵某姓名权的侵害,其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高某辩称其受案外人委托办理上述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手续,缺乏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即便高某关于受他人所托办理上述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手续的事实主张成立,其在代为申请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时亦应当依照其签署的承诺书所载,对包括“赵某”在内的委托人身份及委托手续的真实性进行审慎核实,其没有进行进一步审慎核实导致赵某姓名及个人信息在相关工商登记过程中被冒用,亦可以认定高某存在重大过失,依法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某的相关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姓名权,依法应当赔偿赵某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高某赔偿赵某经济损失3万元。

高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可以认定高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使用赵某的姓名和身份信息办理公司工商登记手续,高某的行为构成对赵某姓名权的侵害。高某上诉称其系经案外人委托办理相关手续,涉及赵某的相关材料均系案外人提供,但未能就此提供证据,甚至无法提供委托人的具体信息,其主张的委托关系缺乏证据支持。高某应当就其侵权行为给赵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7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

“要是没有你们的坚持,我不知还要背着这个莫名其妙的身份走多久!”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行政检察办案团队领队赵文清在回访行政争议当事人王某时,王某依旧难掩激动的心情。

莫名成被告

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023年6月,滨湖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比对数据时,发现了几起因被他人冒用身份引起的行政争议。网格检察官找到了其中一名当事人王某,了解到其身份被冒用注册企业,问题多年未能得到解决。“您可以随时向检察机关进行行政申诉。”网格检察官告知王某。

不久,一纸申诉递到了赵文清的案头。在申诉材料中,王某详细反映了自己先是身份被冒用注册企业,后又莫名其妙地陷入债务纠纷的经过——

2023年,王某刚大专毕业不久,前继母钱某为享受毕业生创业的政策福利,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拿其身份证申请设立了一家公司。公司虽在王某名下,但实际控制人为钱某。

后来,该公司对外负债,当时钱某与王父已离异且下落不明,王某便被债权人推上了法庭。2023年,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系被冒名注册为公司投资人的事实,判定公司债务应由钱某负责偿还。同年,王某就自己被冒名注册一事向某区市场监管局举报,要求依法撤销被冒名注册的企业登记。2023年5月17日,该局出具行政处理告知书称,因钱某下落不明,暂时无法核实,故延期处理。

2023年4月,依据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行政案件调整为集中管辖,王某便跨区向滨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冒名注册的企业登记。法院经审理,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希望检察院能依法监督,还我一个‘清白’。”在申诉材料的结尾,王某诚挚地恳求。

抽丝剥茧

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薄薄几页纸,承载了当事人十余年的辛酸。赵文清了解完事情的来龙去脉后,立即带领办案团队开展调查取证。

通过调阅涉案两个区的法院审判案卷材料和行政卷宗,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材料、公安机关的笔录后,办案团队梳理出本案的争议焦点,进一步明确审查重点;通过审查案件,检察官认为,本案涉及两个行政行为,即工商部门对企业设立的核准登记行为,以及接到举报后的核实复查处理行为,而这两个行为的起诉期限起算并不相同。王某因欠缺法律知识而未能正确表达其诉讼请求,而法院未经释明,便以超期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且未要求王某予以明确,导致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依据上述审查情况,2023年7月20日,滨湖区检察院向无锡市检察院提请抗诉。7月29日,无锡市检察院采纳提请抗诉意见,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无锡市中级法院指令滨湖区法院再审该案。

“2023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曾发布指导意见,明确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经认定为冒名登记事实的,登记机关应当主动作为。本案中,法院判决后,行政机关长达3年未予以处理,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同样应当监督。更何况王某被冒用身份信息创办公司,侵犯的不仅仅是她个人权益,还事关公民身份信息安全、正常的企业登记注册秩序和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再审过程中,办案团队的成员们一致认为。

2023年8月,滨湖区检察院向负责登记的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职,及时撤销冒名登记。

公开听证

厘清职责达成共识

检察建议发出后,某区市场监管局却反馈告知,自2023年10月起,有关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已转移至该区行政审批局,相关材料也已移送审批局。2023年10月30日,审批局书面答复称,因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决定不予撤销。

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围绕行政机关履职的正当性这个争议焦点,我们最终决定组织公开听证。”办案检察官介绍说。

2023年11月11日,滨湖区检察院就此案组织公开听证会。除争议各方外,还邀请了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学教授、律师在内的4名听证员参加,共商解决之道。

在听证过程中,申请人王某愤愤不平:“我不明白,撤销一个错误的工商登记怎么就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了?!”

“不同的单位、个人站在各自立场上,持不同的观点是正常的。今天我们找双方当事人坐下来好好谈一谈,就是想让你们听听对方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主持人检察官的一番话缓和了紧张气氛。

随后,办案人员、听证员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从法律、社会等不同专业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行政部门主动纠错,才能增进当事人对政府和社会的信任。”

“案件并不复杂,行政部门要有错就改,敢于担当才能让人民满意。”

……

公开听证厘清了职责、明确了分工,某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代表均表示,将通力合作解决此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调查、撤销等职能。

听证会后不久,行政审批局决定启动撤销行政许可程序。经公告程序,2023年6月28日,该局依法作出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能动履职

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进入法院再审程序后,王某要求某区市场监管局撤销冒名登记的诉求自动成为再审请求。行政机关的依法主动履职使原有行政争议获得了实质性化解,王某随即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再审请求。随后,法院依法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至此,这起长达12年之久的行政争议终于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我们主动探索化解‘过期之诉’路径,让群众走出程序空转的‘迷宫’,切实解决了困扰申请人多年的烦心事;通过能动履职,推动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冒名企业登记,并会同法院就冒名企业登记裁判的现实困境,共研裁判标准、统一案件裁判尺度,对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出行政检察的应有作用。”赵文清介绍说。

“行政检察如何做实做强?关键要积极贯彻落实***法治思想,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更高政治站位看待和办理每一起身边‘小案’。”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舒广权告诉记者,“王某案看似一桩‘个案’,但该案所涉及的企业冒名登记问题却不是‘个例’,它不仅对当事人的姓名权、财产权等造成严重侵害,更会破坏市场管理秩序和经济发展环境。行政检察官只有胸怀‘国之大者’,才能让监督办案真正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主动融入大局,实现三个效果统一

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 薛峰

检察机关在王某诉江苏省无锡市某区市场监管局行政登记监督案的办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了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创造性地运用多种方式,通过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监督审判机关依法审判,以公开听证明确职责划分,以协同治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解决了企业冒名登记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该案的办理是检察机关贯彻依法能动履职理念,竭力优化营商环境,自觉融入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可贵探索和生动实践。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法定企业登记机关,对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撤销被冒用的登记决定。本案中,无锡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王某举报后,仅向王某作出行政告知书,未能积极履行职责。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及时撤销冒名登记行为,既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从提升行政效率和保障行政秩序的角度出发,对除不动产之外的行政诉讼案件设定了最长5年的法定起诉期限,这也使得冒名登记类的案件受到行政诉讼最长5年起诉期限的限制。对此,检察机关从长远解决企业冒名登记问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出发,采用类案监督、类案治理的方式,与法院会商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在本案中,针对两个行政机关之间职责划分不清等情况,检察机关创造性地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解决行政机关的争议问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专家等各方代表参加,使得问题得以明确,促使区行政审批局在听证会后主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检察公开听证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机关之间搭建了平等对话、充分沟通的平台,切实保障了社会各方的知情权、参与权,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消除了行政机关的顾虑,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妥善处理,既回应了社会关切,又增进了行政机关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和认同,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日报 卢志坚 郭筱琦)

冒用注册公司不立案(7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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