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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用注册公司怎么办(4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24 21:18:02 查看人数:2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被冒用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被冒用注册公司怎么办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被冒用注册公司怎么办

【第1篇】被冒用注册公司怎么办

2023年4月份,赵女士在注册公司时,意外得知自己早已成为了另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该公司于2023年7月份在济南注册成立,因公司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赵女士得知该情况后,多次联系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撤销公司注册登记。

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注册公司可能涉及的风险:

《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冒用身份证件注册公司的人员,仅注册公司而未缴纳出资,被冒用人可能因属于工商登记股东,而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现自己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注册公司怎么解决?

途径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注册。

提交材料包括:(一)《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二)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三)由本人亲笔签字的《承诺书》。

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其它文件材料。

途径二:提起行政诉讼。发现被冒用信息注册登记公司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司注册登记。

途径三:刑事途径,有不少违法分子,因自身信用状况不佳,存在涉诉涉执案件,早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因无法正常经营注册公司,于是选择盗用他人身份证件。一旦发现被盗用,被冒用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律师提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轻者要被治安处罚,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

陈宝钗律师

【第2篇】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

案情:

别人用我的身份证注册营业执照,我该怎么办?

解答: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被他人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者,可以到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冒名登记;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申请撤销冒名登记时,应当携带如下材料:被冒用人本人向登记机关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的,提交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场反映的,登记机关应对其进行远程身份核验。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撤销登记申请被受理后,调查、公示及决定流程如下:(1)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2)登记机关要通过查阅冒名登记行为涉及的档案材料,对公司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3)登记机关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在调查过程中已发现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以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该公司。(4)登记机关将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送达冒名登记的公司及被冒用人。(5)冒名登记被撤销后,因冒名登记导致的被冒用人相关信用惩戒和市场禁入措施停止执行。登记机关应及时更新数据,解除信用约束措施。

【第3篇】被冒用身份证注册公司

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身份证被他人利用,被他人假冒在相关文件上签名向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公司,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自己的钱款被法院强制执行用于还债,从而造成经济损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冒用人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江某兵以安装宽带网络为由借用余某吉的身份证,江某兵取得余某吉的身份证后,在余某吉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余某吉的身份证于2004年8月5日注册设立a公司,a公司股东为余某吉、江某兵两人,a公司在经营期间拖欠b公司货款,为此,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令a公司支付b公司货款651310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4205元。由于a公司没有能力履行债务,b公司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清算,经a公司管理人积极查找联系,仍然无法获得a公司任何账册或重要文件,也未能接收到该公司的财产,清算工作无法进行,法院裁定:终结a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兵、余某吉对a公司结欠的债务895453元承担清偿责任。法院审理判决:江某兵、余某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a公司结欠b公司货款89545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民事判决生效后,b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对余某吉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562772元、244436元和71663.88元(共计878871.88元)强制扣划。在扣除执行费11488元后,将剩余钱款867383.88元缴付给申请执行人b公司。

余某吉发现其名下银行账户内被司法强制扣划后,遂向派出所报案反映:其本人并未去工商注册,也未曾担任a公司的股东。当日,公安机关向江某兵进行询问,江某兵承认其利用余某吉的身份证注册设立a公司。

余某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江某兵停止对余某吉姓名权的侵犯,立即涤除余某吉作为a公司的股东的工商登记事项;2.江某兵赔偿司法扣划存款本金878871.88元及相应的利息。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江某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余某吉经济损失878871.88元及利息损失。

【按例说法】

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江某兵为经营设立公司之需,利用余某吉出借的其身份证,假冒余某吉在相关文件上签名向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登记a公司,从而造成余某吉相应经济损失,现余某吉据此要求江某兵赔偿因a公司在经营期间拖欠b公司债务而被司法机关强制扣划的878,871.88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之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基于余某吉出借身份证的行为,在主观上存有过错之实际,法院根据余某吉、江某兵的过错程度,对江某兵赔付余某吉利息损失之计算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予以确定。

关于余某吉要求江某兵涤除a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余某吉名字的问题,虽然江某兵在办理a公司工商登记时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供假冒余某吉签名的相关文件骗取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登记a公司,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但是,由于a公司的法人资格因破产清算程序终结而终止,且已被工商登记机关依法注销,从而丧失了法人资格。另外,涤除a公司工商登记中余某吉名字,实际系余某吉不认可a公司的设立登记,应属工商登记机关行使的职权范围,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余某吉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处理,现余某吉要求在本案中涤除a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余某吉名字之请求,不予支持。

【小编说法】

类似问题,对于被冒名注册公司的余某吉来说,可能是一个“死结”。虽然法院支持余某吉的诉求,判令江某兵赔付其被扣划的款项及利息,但这也只能停留在一纸判决之上。江某兵本身就拿不出钱来赔偿b公司,又哪里有钱赔付余某吉的款项?

即便是申请强制执行,那也只能是挂一笔账在江某兵头上,虱多不痒,债多不愁。

最后,告诫各位,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保管自己的身份证等。

【第4篇】名字被冒用注册公司

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及身份信息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是否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高某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公司登记股东为“赵某”、姚某。根据工商登记材料记载:《指定(委托)书》:“赵某”、姚某指定(委托)高某(代表或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备案)手续,并郑重承诺:本人了解办理工商登记的相关法律、政策及规定,确认本次申请中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关证件、签字、签章属实,不存在协助申请人伪造或出具虚假文件、证件,提供非法垫资等违法行为,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023年11月,商贸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对经营范围、监事进行了变更。2023年6月,商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赵某”。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工商档案材料中有“赵某”、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多份文件署名处有“赵某”、高某签名。

后,赵某以高某侵害其姓名权为由,提起诉讼。

诉讼中,经赵某本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工商档案材料中《郑重承诺》的“赵某”签名是否赵某本人书写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经与赵某提交的样本上签名对比,可以确认上述工商档案材料中《郑重承诺》的“赵某”签名不是赵某本人书写。

庭审期间,根据赵某就商贸公司设立登记信息存在冒用自己姓名及个人信息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商贸公司的登记信息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赵某提交的诉前鉴定意见及双方当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高某未经赵某同意,在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及变更公司登记时擅自使用了赵某的姓名及身份信息的事实,依法应当认定高某的行为构成对赵某姓名权的侵害,其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高某辩称其受案外人委托办理上述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手续,缺乏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即便高某关于受他人所托办理上述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手续的事实主张成立,其在代为申请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时亦应当依照其签署的承诺书所载,对包括“赵某”在内的委托人身份及委托手续的真实性进行审慎核实,其没有进行进一步审慎核实导致赵某姓名及个人信息在相关工商登记过程中被冒用,亦可以认定高某存在重大过失,依法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某的相关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姓名权,依法应当赔偿赵某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高某赔偿赵某经济损失3万元。

高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可以认定高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使用赵某的姓名和身份信息办理公司工商登记手续,高某的行为构成对赵某姓名权的侵害。高某上诉称其系经案外人委托办理相关手续,涉及赵某的相关材料均系案外人提供,但未能就此提供证据,甚至无法提供委托人的具体信息,其主张的委托关系缺乏证据支持。高某应当就其侵权行为给赵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冒用注册公司怎么办(4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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