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子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如何注册子公司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如何注册子公司
来源: 大律师网
导读:现如今,一些公司在发展稳定的情况下,会设立子公司。那么子公司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子公司的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子公司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子公司,母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
其次,应当由母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最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母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子公司的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到工商局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就会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办理许可证。这个步骤如果涉及环保、消防等方面才需要;
3、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目前,你到工商部门领取的是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刻章。取得营业执照后,到行政服务大厅公安窗口办理刻章登记备案。公安审核通过后,开具《刻章许可证》就可以刻章了。
5、银行开户。申请人可以提前和银行客服预约,按银行要求填写表格后,取得《开户许可证》。
成立子公司属于企业分立吗?
不属于,设立子公司与公司分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由母公司取得子公司发行的股份,而后者则是由原公司的股东取得新设公司的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2篇】租的房子怎么注册公司
商住两用的公寓可以注册公司吗?
答案是:可以的!
商住两用公寓是可以作为注册地址使用的;
但是以下三点需要注意:
第一点:租住的公寓是不可以用来注册公司的,需要跟房东再签一份合同,写明房屋用途是办公经营使用。
第二点:有房产证的公寓需要提供房产证和分户图照片。
还未办理房产证的公寓,需要提供房屋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单、购房合同、租赁合同。
第三点:公寓只适合注册普通公司,比如:电子商务公司、网络科技公司、文化传媒公司。
【第3篇】可以注册公司的房子
现在城市里有不少的自建房,很多人都想租自建房注册公司,那么问题就来了,南宁公司注册可以使用自建房作为注册地址吗?
在南宁注册公司,是可以使用自建房作为注册地址的,但是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如果是有房产证的话,那么房屋提供者就应该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如果没有公章那就要由产权人签字;
2. 如果房产证是集体产权的话,需要到村民委员会要一份场所盖章证明;
3. 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4. 有一些城市使用自建房注册公司,只要自建房楼层超过3层,还需要出具房屋安全检测报告,但每个地方的政策都不一样,需要以实际为准。
综上所述,南宁公司注册是可以使用自建房作为注册地址的,但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有很多,如果你不确定你租的房子是否可以注册公司,或者是你没有足够的资金来租一个办公场地,那么你可以找代办公司进行咨询和代办,像是没有注册地址的,代办公司可以给给你提供地址挂靠服务,先把公司注册下来,之后等资金充裕了,在变更地址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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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子公司注册资本金要求
下面是某公司的股权架构
1...母公司(家族公司)
2...子公司(平台)(防火墙公司)
3...孙公司(主体运营公司)
公司法规定:
运营公司有了盈利,先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就可以分红给上面的公司。
孙公司分红给子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再分红给母公司,也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说明:运营公司是孙公司,只管挣钱。而上边的子公司和母公司是纯费用主体,只花钱不挣钱。
所以:子公司和母公司有可能是亏损的,存在补亏的问题。这个补亏,是会计口径的补亏,而不是税务口径的补亏。(税务认可的亏损)
注意:
如果子公司补亏之后,再提盈余公积,再分红,相当于子公司吃掉相当于注册资本金50%的分红,此时,能分到母公司的分红大打折扣。
所以
1…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是越大越好(因为孙公司提取的注册资本金,只有到达到注册资本金的50%才不再继续提取)
2…那是不是子公司注册资本金越小越好呢?
肯定不能像有些老师讲的用防火墙公司,十万控制一个亿,实际中不是这么回事,
而是要根据你的行业来决定注册资本金的大小。
3...如果公司有亏损,还能分红吗?
按公司法规定,公司亏损了,不允许分红,但是在务实工作中,有许多老板,不补亏,不提法定盈余公积,直接分红的——老板觉得,我有未分配利润,就可以分红。他们就这么干了[捂脸]
(分红税务局不管,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定。)
如果是股东个人分红,一定记着交个税。支付方代扣代缴。
【第5篇】子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
近日,住建部发布重磅通知,满足现行标准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建筑施工二级资质,并且已经获取的建筑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资质有效期不断延长,新资质标准也迟迟未见着落,好在新政策可以让急需证书承接工程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建筑施工二级资质。住建部发布的文件中提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但是二级资质在各方面都不同于三级资质,那么在资质改革后,建筑施工二级资质办理要求有哪些呢?
1
二级建筑资质对于公司的办理要求
1、公司注册资本需要满足申请资质中净资产要求的最大项:比如,您同时申请多项资质时,每一个子项需要满足相应的净资产,取最大项来作为公司注册资本,避免造成资产不足的情况;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需要包含您申请的项目范围,在历史申请公示意见中可以看出,企业往往忽略了这一点,经营范围不符合要求也太冤枉了;
3、公司章程需要到工商局提取最新具有档案查询章;
4、办公场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合同,否则会出现办公地址证明不符合要求;
5、在需要提供机械设备的资质申请时,最有效的证明便是票据,需要在税务局网站查询;
6、社保证明和花名册必须提供,必要时提供核验。
2
二级建筑资质对于人员申报要求
1、技术负责人业绩必须参考二级资质承接范围,最好能提供官方查询链接,作为佐证;
2、中级职称人员、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所具备专业必须严格参照资质标准配置齐全,技术工人工种有特殊限定的,必须配置齐全;
3、在申报的人员中,不能存在过多企业执业;
4、人员资格和身份证必须清晰,统一使用扫描件,不能拍照或者截屏;
3
各地区主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1、在省范围内,虽然已经实行了电子审批,但很多地方仍然需要提供纸质申请表,涉及到多部门联审的,根据情况多准备几套;
2、不同地区,审批规则有细微调整,某些地方只能公示,不能申诉;
3、某些资质在审查后,主管部门还需要到现场勘查,是否满足条件。
住建部与地方住建主管部门的申请标准会有所不同,因此企业在申请建筑施工二级资质时,要先向当地部门咨询相关政策,以免不符合申请标准浪费时间成本。企业在成功办理建筑施工二级资质后,如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是一个问题。众所周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标准要与资质类别和等级相匹配,那么在简化二级资质标准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标准是与现行标准相同,还是有所改动?而且各个地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标准也有所差异,企业在办理前也要先在当地部门了解清楚标准细则。由于新政策刚发布不久,仍有许多细节需要等待敲定,建议企业申请建筑施工二级资质找资质代办咨询了解更为有保障!
【第6篇】用自己的房子注册公司
个体工商户怎么注册,个体工商户注册手续流程?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流程如下:
1、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4、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
注册虚拟个体工商户流程?
一、个体工商户注册流程是什么?
(1)个人座商或必须名字的个人摊商,需申请办理名字事先备案。在该流程,申请注册者需要咨询后领到并填好《名字(变动)事先审批申请报告》,另外提前准备有关原材料。随后,提交《名字(变动)事先审批申请报告》及有关原材料,等候名字审批結果。
(2)递交个人工商户注册申报材料,必须留意的是,申报材料需提前准备齐备。若审批根据,则接到《准许变更登记通知单》。
(3)在领到《准许变更登记通知单》后,依照《准许变更登记通知单》上明确的时间到工商管理局缴费并领到企业营业执照。到此,个人工商户注册基础进行。
二、个人工商户注册所需资料
个人员工开展个人工商户注册,还必须对申请注册原材料开展实际掌握。一般,申请注册者需要提前准备申请注册原材料实际包括:
(1)《个体户开张备案申请报告》(含《个体户开张备案申请表格》、《经营人基础登记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报表),此外,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办理个体户备案的,还应递交《居住证》影印件;
(2)《公司公司名称核准通知单》及《预审批名字项目投资人名录表》,针对未取字体大小名字的个人摊商,不需递交;
(3)个体户业务范围涉及到外置批准新项目的,理应递交相关审核单位的准许文档
自建房如何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自建房不可以注册个体工商户。
因为工商管理局有要求,只可以在商铺进行营业,自建房属于是自住房。
去工商管理局注册营业执照,要求提供房屋的租赁合同,房产证。如果是自有商铺的,就不用提供房产租赁合同。
工商管理局对于经营场所会有消防安全的要求。
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材料?
1、办理无需许可证的《个体户营业执照》,要到辖区工商所申请办理,需提交的材料有:经营者相片、经营者身份证及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即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
2、办理涉及许可证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先凭身份证到辖区的工商所预核名称,凭预核名称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与上述材料一起到辖区的工商所办理执照。
注意事项:
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港、澳居民、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第7篇】全资子公司注册
成立子公司,是支持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在成立的时候,有两个问题是要解决的:第一个,是采用那种方式成立;第二种,是选择成立的子公司类型。解决了这两个问题,才可以讨论子公司注册流程及资料。
一、成立子公司的方式
要了解子公司注册流程及资料,首先就要明确了子公司的成立方式。一般来说,成立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投资注册一家新的公司,作为子公司。也就是从头开始成立一家新公司并修建全新的生产设备,例如工厂、办公室和机器设备等。
第二种,是收购一家公司,作为子公司。
具体采用哪种方式,是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的。但根据采用的方式,子公司注册流程及资料会不一样。
二、子公司的类型
明确了成立的方式,还要明确注册的子公司类型。按照分类,子公司可以分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公司,完全由唯一一家母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子公司。而控股子公司则是指,公司出资或股份的50%以上被另一家公司所控制,但未达到100%。
简而言之,两者的区别在于占股的比例。
三、子公司注册流程及资料
如果选择的方式是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那么要走的流程为:
第一步,准备资料并提交。这些资料主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子公司章程、子公司拟任的高管、董事长等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的申请报告和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等。
第二步,等待审核,收到审核通过的通知后,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步,到指定地点刻章,并备案。
在注册全资子公司的时候,有几个点要注意: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股东为一个自然人的不能投资设立新的全资子公司;
2、如果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是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要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且需要会计事务所审计;
4、公司在注册登记中要是自然人独资或是法人独资的,而且还要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如果选择收购的方式,那么涉及的是公司变更,即要变更股东。
关于如何全资子公司注册流程及资料,和变更股东方面,如果需要了解更多的信息,或者需要代为办理,就可以来找华瑞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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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别人用我的房子注册公司
明明没注册过公司
但人在家中坐
突然名下就多了一家“公司”?
先别开心
很可能是你的房产信息被泄露了
究竟怎么回事?
这还要从一个创业故事说起
5人组的“创业”故事
小高和小张是大学室友,现在如果问他们最想回到哪年,那一定是大学刚毕业那年。
2023年,g20杭州峰会的召开让他们抓住了一波红利。当时杭州城市能级提升,产业、人口发展势头迅猛,公寓楼成为很多人的选择。站在风口处,他们与另外3名室友一拍即合,一毕业就合伙开了一家房产托管公司。
公司第一年就实现了盈利,但好景不长。这三年来,5人组的房产托管公司从盈利变成亏损,股权分分合合,离散伙只差一个契机。
不过散伙的契机没来,“盘活”的机会来了。某天,一名姓金的男子在某房产交流群里添加了小高的微信,询问他们有没有兴趣来场合作。
原来由于业务需求,5人组手里握着很多房东的房产证、身份证等材料,这些对于金某来说都是资源。
“怎么合作?”小高问。金某回答说他手底下有大量想要虚拟注册公司的客人,但注册也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是需要地址的。
“正好你们手里不是有信息,有房源,也有地址吗,你卖给我,我给你钱。”
5个人一听这是个没有本钱的买卖,而且金某还对他们说按照面积来算钱,面积越大钱越多。
算了算一单就能赚个2000~4000元,乐而不为?于是,5人组把合同、产证、身份证等等信息偷偷拍下来,将地址卖给了金某。
“金总”的崛起之路
金某收到这些信息心里也是乐开花了,他同时还联系了多家房产托管的公司,还能弄到大量的公民房产信息。
原来,金某手里有一些“客人”,干的是不法勾当,有着虚拟注册公司的需求,于是他帮人挂羊头卖狗肉。
为了挖掘更多的“资源”,金某活跃在各大房产交流的微信群里,广泛撒网,通过这项业务大赚了一笔。
信息被拿走注册后,绝大部分的房主并没有发现小高他们的勾当,有些即使发现了也没有对这家托管公司进行起诉,这也让5人组更加放开手脚来做这件事。
很快,这家托管公司从还债到盈利,其中将近一半的盈利都来自于贩卖地址和信息这项“业务”。
就在小高拿着一批新房产地址准备在网络上贩卖时,被抓了个正着,原来警方早已盯上这伙人。
三层犯罪架构一网打尽
杭州市公安局网警分局在工作时发现,余杭金某等人以财务咨询公司的名义组织他人实施侵公犯罪,向杭州本地房产行业从业者收购大量公民个人房产证、身份证照片,用于虚拟注册公司。
经侦查,警方明确了本案中信息偷拍者、地址转卖商、财务公司三个层级的犯罪架构。
市网警分局立即会同余杭区分局组织精干力量,在杭州本地抓获金某等20名犯罪嫌疑人。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警方还查获大量作案手机、电脑、及公民个人房产信息1000余条。
杭州房产行业活跃,从业人员较多。房东购置公寓楼等商用地产后,会将其托管给房屋托管公司收取租金,并签订协议时一并提供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部分托管公司人员为牟私利,一面将房产继续对外出租赚取差价,一面以2900至4000元不等的价格将房产证、身份证照片售卖给打着“财务公司”旗号的金某团伙。
金某团伙在杭州房产圈内不断渗透,大肆收购公民个人房产信息,同时承接虚拟注册公司业务,伪造租房合同,使用虚假材料在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公司。
此类犯罪不仅严重侵犯了房东的个人信息权益,还带来了巨大的责任风险,对本地市场的企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环境,都造成了伤害。
【网警提醒】
广大房东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房产信息,与托管公司或中介公司签订协议时,一是要再三确认,不得在协议范围外使用房东的房产信息。
二是签署协议时提供的房产证、身份证照片,需加上“仅限租房使用”的水印,防止被犯罪分子用于其它用途。
三是时常关注自己名下房产的公司注册情况,发现被异常注册及时到工商部门警示,暂停该公司的工商业务。
四是当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贩卖或异常使用,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线索。
图片 | 网络截图素材 | 浙江网警
编辑 | 章志楠
— end —
漳州网警巡查执法
【第9篇】子公司怎么注册
注册子公司是企业发展扩张的常见方式,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是由母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设立的,母公司对子公司具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同时子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那么注册子公司有哪些条件和流程呢?接下来企顺宝小编做了相关整理。
一、子公司的注册条件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子公司,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其次,应当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母公司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子公司注册流程
其基本步骤为:
1、公司核名。确定公司备选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到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2、提交材料。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3、 领取执照。携带上一环节发放的《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及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4、 备案刻章。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子公司注册基本完成。
三、子公司注册材料
子公司分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不同形式的子公司,所需资料不同。
设立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经公司进行投资论证,并提出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同时也要注意设立子公司与公司分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分公司直接受母公司的控制,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
文章选自https://www.qishunbao.com/
【第10篇】注册子公司流程
对于所有创业者而言,下定决心要创业之后,首先要面对的就是公司注册这一步。虽然近年来国家一直在优化注册和经营公司的相关流程,但是对于第一次创业的新手来说,如果想自己走一遍注册公司的全部流程,还是需要提前做好心理准备的。
公司名称对一个企业将来的发展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公司名称不仅关系到企业在行业内的影响力,还关系到企业所经营的产品投放市场后,消费者对该企业的认可度。
创业者在注册名称之前,最好先想好三个以上的备选公司名称,因为目前各地的公司注册数量已经很庞大了,除了名称重复不能使用外,还有许多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情况。所以对于新成立的公司来说,备用名称越多越好。
公司名称申请一般要走三个流程:1、名称预查;2、名称审核;3、颁发证书。创业者在给公司起名的时候,要注意以下这些重点和细节,那就是贴合行业、简洁、上口和寓意好。名字越简洁上口,别人就越容易记住你的名字,名字越贴合行业,别人就越能明白你的公司是做什么的!
公司注册地址是在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址,不同的城市对注册地址的要求也不一样,一般情况下,公司会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地址,当然具体还应以当地工商局要求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是进行公司注册申请时的必填项。创业者在填写公司经营范围的时候,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将经营范围类目填写得更丰富一些,这样在后期经营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经营类目存在偏差需要修改的琐碎流程。
每家企业都有一张独一无二的营业执照,用以证明企业身份。营业执照上可以展示的公司信息如下:公司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时间、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和二维码。
领取完营业执照后,创业者就可以携带营业执照去当地公安局指定的单位进行刻章了。作为一家创业公司,目前最常接触的章为公司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章和合同章。
公司的印章代表着公司的决定和权责,所以无论公司规模大小,都应设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千万不要将公司印章随意摆放!
注册公司后还有选择开户行、公司记账等许多环节,由于篇幅问题代账狮今天就不给大家一一介绍了,有兴趣的老板们也可以点个关注,后面会给大家介绍更多的公司创业和经营记账的相关知识!
【第11篇】子公司怎么注册办理
子公司与分公司,到底哪个才是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上之选呢?现实中90%以上的企业在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问题考虑不清,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特点:
一、分公司基本特点
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子公司基本特点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在江西南昌怎么注册分公司呢?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股东、注册资金、独立法人,只有一个负责人),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总公司经营范围,分公司名称不用审核。
总公司在南昌地区以外的:分公司的名称直接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南昌分公司就可以了。注册手续需要预约到工商局现场办理,办理所需资料:
1、总公司营业执照原件
2、公章、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总公司章程复印件
4、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总公司在南昌地区的:分公司的名称可以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xx区分公司或第一分公司等。办理手续需要在工商局网上办理,办理所需资料:
1、总公司营业执照扫描
2、总公司数字证书
3、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及个人数字证书 。
在南昌怎么注册子公司呢?
子公司有注册资金、独立法人、总经理、监事人;子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受母公司限制 。母公司在南昌地区以外:注册子公司需要预约到工商局现场办理。所需资料:
1、母公司营业执照原件
2、母公司公章
3、母公司章程复印件
4、子公司法人
5、总经理
6、监事人的身份证原件。
母公司在南昌地区的:注册子公司需要在工商局网上办理。所需资料:
1、母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
2、母公司数字证书
3、子公司法人
4、总经理
5、监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数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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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位置: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月坊胡村江西流量经济产业基地2号楼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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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代办-南昌代理记账报税-南昌代办注册公司-商标注册-小二财税
【第12篇】房子租给别人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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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没注册过公司
但人在家中坐
突然名下就多了一家“公司”?
先别开心
很可能是你的房产信息被泄露了
究竟怎么回事?
这还要从一个创业故事说起
5人组的“创业”故事
小高和小张是大学室友,现在如果问他们最想回到哪年,那一定是大学刚毕业那年。
2023年,g20杭州峰会的召开让他们抓住了一波红利。当时杭州城市能级提升,产业、人口发展势头迅猛,公寓楼成为很多人的选择。站在风口处,他们与另外3名室友一拍即合,一毕业就合伙开了一家房产托管公司。
公司第一年就实现了盈利,但好景不长。这三年来,5人组的房产托管公司从盈利变成亏损,股权分分合合,离散伙只差一个契机。
不过散伙的契机没来,“盘活”的机会来了。某天,一名姓金的男子在某房产交流群里添加了小高的微信,询问他们有没有兴趣来场合作。
原来由于业务需求,5人组手里握着很多房东的房产证、身份证等材料,这些对于金某来说都是资源。
“怎么合作?”小高问。金某回答说他手底下有大量想要虚拟注册公司的客人,但注册也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是需要地址的。
“正好你们手里不是有信息,有房源,也有地址吗,你卖给我,我给你钱。”
5个人一听这是个没有本钱的买卖,而且金某还对他们说按照面积来算钱,面积越大钱越多。
算了算一单就能赚个2000~4000元,乐而不为?于是,5人组把合同、产证、身份证等等信息偷偷拍下来,将地址卖给了金某。
“金总”的崛起之路
金某收到这些信息心里也是乐开花了,他同时还联系了多家房产托管的公司,还能弄到大量的公民房产信息。
原来,金某手里有一些“客人”,干的是不法勾当,有着虚拟注册公司的需求,于是他帮人挂羊头卖狗肉。
为了挖掘更多的“资源”,金某活跃在各大房产交流的微信群里,广泛撒网,通过这项业务大赚了一笔。
信息被拿走注册后,绝大部分的房主并没有发现小高他们的勾当,有些即使发现了也没有对这家托管公司进行起诉,这也让5人组更加放开手脚来做这件事。
很快,这家托管公司从还债到盈利,其中将近一半的盈利都来自于贩卖地址和信息这项“业务”。
就在小高拿着一批新房产地址准备在网络上贩卖时,被抓了个正着,原来警方早已盯上这伙人。
三层犯罪架构一网打尽
杭州市公安局网警分局在工作时发现,余杭金某等人以财务咨询公司的名义组织他人实施侵公犯罪,向杭州本地房产行业从业者收购大量公民个人房产证、身份证照片,用于虚拟注册公司。
经侦查,警方明确了本案中信息偷拍者、地址转卖商、财务公司三个层级的犯罪架构。
市网警分局立即会同余杭区分局组织精干力量,在杭州本地抓获金某等20名犯罪嫌疑人。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警方还查获大量作案手机、电脑、及公民个人房产信息1000余条。
杭州房产行业活跃,从业人员较多。房东购置公寓楼等商用地产后,会将其托管给房屋托管公司收取租金,并签订协议时一并提供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部分托管公司人员为牟私利,一面将房产继续对外出租赚取差价,一面以2900至4000元不等的价格将房产证、身份证照片售卖给打着“财务公司”旗号的金某团伙。
金某团伙在杭州房产圈内不断渗透,大肆收购公民个人房产信息,同时承接虚拟注册公司业务,伪造租房合同,使用虚假材料在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公司。
此类犯罪不仅严重侵犯了房东的个人信息权益,还带来了巨大的责任风险,对本地市场的企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环境,都造成了伤害。
【网警提醒】
广大房东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房产信息,与托管公司或中介公司签订协议时,一是要再三确认,不得在协议范围外使用房东的房产信息。
二是签署协议时提供的房产证、身份证照片,需加上“仅限租房使用”的水印,防止被犯罪分子用于其它用途。
三是时常关注自己名下房产的公司注册情况,发现被异常注册及时到工商部门警示,暂停该公司的工商业务。
四是当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贩卖或异常使用,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线索。
图片 | 网络截图
素材 | 浙江网警
编辑 | 章志楠
【第13篇】注册电子商务公司
一、江西省南昌市2023年注册普通公司的流程
1、准备5个以上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
2、到刻章厂刻章一套分为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
3、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4、到公司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局办证处办理国税证;地税局办证处办理地税;(提示如是三证合一证照则可免这项)
5、公司的会计准备材料国地税务分局办理公司备案跟报税等事项。
二、江西省南昌市2022办理新公司进出口权的流程
1、到所在地海关注册登记;
2、到所在地外汇局,取得核销号码;
3、省海关金关中心ic卡录入;
4、省技监局网上认定盖章;
5、所在地工商局、税务局网上认定盖章;
6、省海关金关中心开卡;
7、所在地外经贸局网上审核盖章;
8、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审批盖章;
9、材料送回所在地海关审核认定;
10、海关ic卡开通使用;
11、企业要把海关注册登记书传送到市外经贸局方便以后统计管理。
三、江西省南昌市2022跨境电商备案的流程:
在递交纸质材料之后,在电子口岸开户申请;海关初验;通过准备材料,海关线下复查;申报海关权限,数字证书;海关申报备案。
如果您对于跨境电商公司注册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咨询江西小二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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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注册种子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情况通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支持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开展主要粮食作物、重要经济作物育种攻关,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国家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在审定通过的品种依法公布的相关信息中应当包括审定意见情况,接受监督。
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及相关测试、试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监督检查发现的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审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级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十九条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引种本地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登记目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
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条件、申请和受理、审查与批准,以及期限、终止和无效等依照本法、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国家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六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
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第二十七条 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应当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授权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授权品种的命名:
(一)仅以数字表示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生产推广、销售的种子应当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相符。
第二十八条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由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的,应当得到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许可;但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的除外。
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依照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条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保证种子符合净度、纯度、发芽率等质量要求和检疫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种子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的种子生产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种子质量。
第三十五条 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
第三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第三十九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四十一条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
第四十二条 运输或者邮寄种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
第四十三条 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第四十五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自愿成立种子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和咨询等服务。
第五十一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可自愿向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种子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
第五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三条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第五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建立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为种子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十五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五十六条 进口种子和出口种子必须实施检疫,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进口种子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九条 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
第六十条 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第六十一条 国家建立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境外机构、个人投资、并购境内种子企业,或者与境内科研院所、种子企业开展技术合作,从事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的审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二条 国家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对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以及制种大县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推广使用高效、安全制种采种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将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国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
第六十三条 国家加强种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育种科研设施用地合理需求。
对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优势种子繁育基地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十四条 对从事农作物和林木品种选育、生产的种子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六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
第六十六条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种业生产保险。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科技人员交流,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从事育种成果转化活动;鼓励育种科研人才创新创业。
第六十八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异地繁育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种子的运输。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私自交易育种成果,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植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二)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四)主要林木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之外确定其他八种以下的主要林木。
(五)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六)新颖性是指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在申请日前,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其种子,在中国境内未超过一年;在境外,木本或者藤本植物未超过六年,其他植物未超过四年。
本法施行后新列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的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在境内销售、推广该品种种子未超过四年的,具备新颖性。
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下列情形视为已丧失新颖性:
1.品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
2.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两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
(七)特异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已知品种。
(八)一致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的特性除可预期的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现一致。
(九)稳定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
(十)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
(十一)已知品种是指已受理申请或者已通过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或者已经销售、推广的植物品种。
(十二)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九十一条 国家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支持开展中药材育种科学技术研究。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供普法参考
【第15篇】什么房子能注册公司
注册公司营业执照撰写经营范围时容易出现的二个误区
一、经营范围不是越多越好
很多创业者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不知道经营范围如何填写,就干脆填点算了,这样的行为是不对的。经营范围填写多,虽然减少了由于业务范围多,无需因为超过经营范围而需前往税局申请代开发票的麻烦。但经营范围填写过多带来的后果就是导致公司需要承担额外的纳税,一些特殊情况甚至无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经营范围没有侧重点
这个还是有一定忌讳的。因为不同行业在税率方面存在一些差异,如经营范围填写没有注重经营业务的前后顺序,后续可能会产生不一样的税费,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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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一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金属门窗批发);其他家庭用品批发(家具批发和进出口);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五金产品批发;建材批发;家具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二
智能家居系统开发、硬件设备销售及技术服务;安防产品的销售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销售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维修及维护;弱电工程设计及施工;综合网络布线;网络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上凡涉及许可的项目均凭许可证件经营)
范本三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金属门窗制造;金属结构制造;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软件开发;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园林绿化工程;贸易代理;专业化设计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五金产品批发。(以上项目不包括危险化学品、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以及企业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四
研发、生产、加工、组装、销售:家具、更衣柜、锁具、标识标牌;销售:酒店用品、日用百货、塑料制品、服饰、办公用品、安防产品;智能网络控制系统设备的设计、安装与销售;安防设备的安装与维护;室内装饰装璜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五
家居研发、生产、销售、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六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五金产品批发;建材批发;五金零售;家具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七
智能家居产品的技术开发;家具、床上用品、工艺品的设计、生产、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八
智能化技术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零售;房屋装饰;电子产品批发;窗帘、布艺制品的加工、销售、安装;贸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九
智能家居设备的研发;家居用品、洗涤用品、智能电气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五金产品、家具、装饰材料、机械设备、卫浴洁具、清洁用品、日用品、办公用品、汽车配件、建材、健身器材、通信设备的批发、零售及网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范本十
研发、制造、生产、销售:家纺用品、家居用品;销售:酒店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一十一
研发、产销:五金制品、塑料制品、日用电器;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涉及许可证的必须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一十二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金属门窗制造;金属家具制造;木质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木门窗、楼梯制造;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其他技术推广服务;专业化设计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一十三
研发、生产、加工、销售:智能洗碗机、水槽、水龙头、下水器、不锈钢挂件、不锈钢马桶、橱柜、智能家具、燃气炉具、热水器、抽油烟机、空气净化器、除湿器、家用电器及其配件、电子配件、塑料制品、五金制品、卫浴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一十四
技术推广;网上经营、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仪器仪表;销售专用设备、防盗锁、楼宇对讲(可视)系统、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电动窗帘、电器控制设备、智能照明设备、智能停车场设备、中央控制设备、防盗安全门;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服务);经济贸易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范本一十五
家具、金属制品研发、设计、加工、销售;智能家居系统研发、销售;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一十六
技术推广、技术服务;销售门窗、家具、日用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范本一十七
家居用品的技术研发;生产、销售及网上经营(不含金融业务):家具、家居用品、床上用品;销售:针纺织品、家居装饰用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一十八
智能家居系统设备、建筑构件、光伏设备、风能设备、环保设备、建材五金、电子产品、节能门窗、铝木门窗、阳光房系统的研发、设计、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一十九
研发、生产、销售:家居制品,不锈钢制品、五金制品、塑料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二十
家居用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批发、零售:针纺织品、床上用品、服装鞋帽、家具、卫生洁具、工艺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体育用品、健身器材、一类医疗器械;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业秘密);加工、批发:针纺织品(不得在此住所从事加工业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经营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二十一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建筑装饰和装修业,其他建筑安装业,金属结构制造,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金属门窗制造,建材批发,木质装饰材料零售,其他室内装饰材料零售,其他化工产品批发(塑料制品),家具零售;贸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二十二
家居用品研发;销售:家具五金配件、家居用品;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二十三
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金属家具制造;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金属及金属矿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二十四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智能家具、智能灯具、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及配件;批发、零售:家具、书包、灯具、玩具、文化办公用品、音箱设备及器材、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服务:家具设计、灯具设计、工业产品设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二十五
智能家居研发,安防器材.空调设备.新风换气设备.净水设备.汽车配件.化妆品.日用品.煤炭批发零售,汽车装饰(不含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二十六
生产:智能电动窗帘机,智能电动晾衣架,智能家居室内综合控制系统。 服务:智能家居、智能遮阳系统、家庭娱乐视听系统、家居控制系统、照明控制产品、能源管理产品、家居自动化系列产品、家用电器、门窗、机械设备的研发及上门安装;批发零售:智能家居产品,智能遮阳产品,家庭娱乐视听产品,家居控制产品,照明控制产品,节能产品,家居自动化系列产品,家用电器,门窗,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范本二十七
智能化控制系统研发;网络技术研发;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家居、家用电器、安防产品(国家专项规定的除外)、电子产品、卫生洁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二十八
销售:家具、家用电器、日用品、五金产品、塑料制品、室内装饰材料、陶瓷制品、卫生洁具、橡胶制品、家用纺织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服务:计算机软件、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室内装饰设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企业品牌设计、企业形象策划、展示展览服务;室内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研发、设计、销售:工艺美术品、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二十九
智能产品、智能家居、数码产品、电子产品及配件的研发及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信息系统软件的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平台的技术开发;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范本三十
家居用品设计、研发、销售及网上销售;网络交易平台建设、运营;货物进出口;民用、商业及酒店整装整配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三十一
研发、销售:家庭用品、木制品、工艺品、不锈钢制品、酒柜、茶叶柜、雪茄柜、酒窖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酒窖装饰及其他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三十二
研发:电器、家居用品;工业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展示设计及制作;企业管理;品牌营销咨询策划、顾问服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三十三
木质家具制造;家用电器批发;灯具零售;家具批发;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家具和相关物品修理;家具零售;其他家具制造;灯具、装饰物品批发;五金零售;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家具设计服务;家具安装;日用灯具零售;
范本三十四
研发、销售:家居用品、家具及其配套制品、家用电器、机电设备、电子产品、五金制品、塑料制品;除以上项目外的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设商场);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三十五
家具研发、租赁;网络平台建设;销售:家具、家用电器、饰品、工艺品、日用品、床上用品;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物业租赁。
范本三十六
家居用品、建筑材料、家具技术开发、销售;门窗销售、生产(限分支机构)、加工(限分支机构)、安装、维修;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橱柜加工(限分支机构)、销售;企业形象策划;餐饮管理;酒店管理;道路货物运输(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三十七
一般经营项目是:智能家居的技术研发与销售、五金制品、家具、家居用品、办公用品、工艺礼品(不含象牙及其制品)、学生用品、电子产品、保健仪器的研发与销售;数码产品的设计开发与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是:
范本三十八
研发、生产、销售:室内家居用品,家具,日用品,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三十九
家居饰品研发;红木家具、手工艺品、木雕、木门、木地板、五金、建筑材料(砂石除外)、电子产品销售;网络科技开发及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木屋、木制品生产制造;橱柜、衣柜生产、销售;家居全屋定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四十
家居产品的研发、制作(限分支机构)及销售;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数码产品、办公用品、工艺品、家纺、厨房用品、安防产品、日用品、母婴用品、婴儿用品、儿童玩具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四十一
一般经营项目:研发家居用品;制造业、商业。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四十二
研发、加工、生产、销售:家居装饰材料,照明器具,家用电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四十三
从事家居用品的研发及生产(仅限委托其他合法的市场主体生产) 、销售;2、批发、零售:日用百货、服装鞋帽、户外用品、玻璃制品、金属制品、塑料制品、卫浴制品、陶瓷制品、家用电器;3、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范本四十四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家具零售;五金零售;木质装饰材料零售;陶瓷、石材装饰材料零售;其他室内装饰材料零售;互联网零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除外);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五金产品批发;建材批发;其他家庭用品批发;互联网批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除外);住宅装饰和装修(门窗安装活动);贸易代理;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四十五
研发、生产、销售、网上销售:智能家居产品、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家具及其配件、灯饰、金属制品、塑料制品、木制品、机电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四十六
研发、网上销售、批发零售:家居用品、日用百货、消毒清洁护理产品、灯具、工艺美术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电子设备、塑料制品、纺织品、五金交电;2、企业形象策划及咨询、网络技术服务(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及信息服务)。
范本四十七
设计、研发、销售家居用品;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建筑垃圾清运;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计算机软件、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厨房设备、厨房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四十八
灯具、灯饰、家居产品的技术开发、设计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
范本四十九
一般经营项目是:家庭办公用品的科技研究、开发(不含国家限制项目);家庭办公用品的销售。许可的经营项目是:
范本五十
智能小家电、智能led灯、智能电源及充电器充电宝、智能汽车电子用品、智能美容美发电子电器用品、电子用品及礼品、家居生活用品、装饰品的设计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智能小家电、智能led灯、智能电源及充电器充电宝、智能汽车电子用品、智能美容美发电子电器用品、电子用品及礼品、家居生活用品、装饰品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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