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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流程(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04 07:00:34 查看人数:6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有限公司公司变更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流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流程

【第1篇】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流程

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发起人发起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独立法人。法律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因此企业改制的目标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法律对于股份公司条件的要求。我国《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1.主体条件

(1)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公司应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之所以把股份公司发起人人数的上限设定为200人,是因为当发起人过多时,其设立已经具有了公众性,具有募集设立的特征,不应再适用发起设立的规定。

(2)发起人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作为自然人的发起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法人的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特别限制的法人。《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公司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个对中国公民来说,是指其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国内;对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对法人而言,是指主要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住所之外其他资格方面的限制,《公司法》未作规定,实践中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掌握。

2.财产条件

(1)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我国法律对一些特殊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做了特别规定。但在中小企业改制实务中,一般掌握《公司法》的原则规定即可。

(2)资本构成要求。这个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应划分为等额股份,目前我国每股的面额就是1元人民币。

3.组织条件

主要包括公司名称、类别、住所、经营范围等的选定以及公司的组织机构等。这些内容均为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也是公司登记的主要事项,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公司的股东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有限公司整体改制的业绩连续计算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所谓整体改制,就是在改制前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公司经营性资产整体进入股份公司,而不是将整体业务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组建为拟发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新设不同的是,采取整体变更的方式改制后的公司与改制前的公司,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仍维持同一公司主体,而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额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基于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经审计的资产值保留了企业原有的会计基础,使业绩连续计算具有意义。整体变更完成后,企业仍然是同一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

《首发办法》规定:“发行人自股份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那么,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变更后运行不足3年申请发行股票的,需连续计算原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业绩,如何确定其折股的合理性呢?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5条和《企业会计制度》第6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1条第10款“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的规定,如果该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则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这样的改制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因此,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如果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按《首发办法》的规定应在股份公司开业3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3)根据《公司法》第9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其他问题

1.产权问题

一般来说,有意寻求改制上市的民营企业,产权往往比较清晰,但理顺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经营机制往往不完善。有些民营企业的历史沿革比较复杂,在由集体企业转化为个人持股、国有企业进行mbo或摘掉红帽子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股权纠纷、法律文书欠缺、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问题,在改制与发行上市过程中,需要很好地进行规范。

现阶段,民营企业改制过程中常见的产权问题主要是挂靠关系问题,即一些民营企业创业之初为了某些政策优惠,往往寻求挂靠,戴着集体的帽子。企业要改制发行上市,就必须理清产权关系,解除以前的挂靠关系。实践当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如果仅仅是单纯挂靠,应由被挂靠单位出具证明,明确其对企业和企业资产无实际所有权,声明解除挂靠关系,这种解除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确认。

(2)如被挂靠单位在民营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曾为之提供担保,且担保责任仍未解除的,应尽快支付担保费用,偿还债务,结束担保关系,进而解除挂靠。

(3)如被挂靠单位曾拨入资产且约定不明时,应协商解决,可依情况确认为投资或债权,从而解除挂靠关系,同时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股权问题

关于股权设置。股权结构是否合理,对于公司法人治理和规范运行有着深远的影响。股权设置应注意均衡持股,防止一股独大的现象;同时又要防止股权过度分散,从而削弱股东制约机制的情况。在股权结构设计上,应注意股权性质即股东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这有利于深化股东对经营层的约束。对于民营企业改制来说,还应特别重视引导经营管理层和技术骨干持股。很多民营企业最初都是主要股东靠单个人的力量拼打出来的,改制之后应注意发挥经营管理层的集体力量。让经营高层和技术骨干持股,能使之与企业的利益紧密相连,增强其对于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从而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关于职工持股。职工持股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现象,在民营企业中屡见不鲜。实践当中,解决职工股问题的法律方法主要有:

(1)有关股东收购职工股。只要行得通,这种方案应该是首选方式。但企业要改制上市,必然发展前景较好,这种方法便往往因持股职工反对而难以奏效。

(2)设立新公司代职工持股。设立新公司,必然要达到注册资本及其现金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存在费用较高、双重征税等问题,因此也不是最佳方案。

(3)签订委托协议由受托人持股。该方案因委托财产不能独立于受托人对抗第三人、难以有效监督、容易引发纠纷等问题而不宜采用。

(4)通过信托公司或设置民事信托持股。这种方法因证监会承认、能达到解决职工股问题的目的、不会损害职工股东的利益而受到青睐。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股东的投资活动完全可以采用股权信托方式,应注意信托协议要符合《信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民事信托行为不得收取报酬。当然,由于我国财产信托的配套规定尚不完善,信托财产的保护机制尚不健全,通过信托公司或民事信托的方式固然有效,仍需在实践中和立法中不断完善。

3.税务问题

税务不规范是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也是发行上市的重点问题。民营企业改制及发行上市过程中,必须规范不合规的税务行为。除了最典型的所得税欠税问题之外,证监会还关注以下税务问题:虚开增值税发票,补缴增值税滞纳金问题,企业改制时当地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折股问题,自然人股东在改制过程中及股利分配中的个税缴纳问题等。

民营企业改制发行上市面临的税务问题需要企业、地方政府、财税部门、中介机构共同妥善处理。对于有些高科技企业而言,必须核实其享受的各项政策和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一般而言,改制时解决税务问题有以下几种方式:

(1)补缴税金。有欠税情况的,应适当进行税务调整,原则上应补清税款。证监会对能够主动补税的企业,也多采取了宽容的态度。

(2)在有限公司状态下解决税务问题。这是很重要的一步,在不影响上市前提下,应设计税务成本较小的改制方案,尽量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解决问题。

(3)寻求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的支持。尽量取得税务部门的税务证明或者不予追究延期纳税责任的函,解除行政处罚的风险。以地方税务部门同意缓交解释欠税问题时,也容易获得证监会的认可。

除了改制阶段解决问题以外,发行上市前,股东应作出愿意承担可能补缴纳税风险的承诺,并得到省级税务部门的确认文件。通过这些处理措施,税务问题一般就不会构成企业上市的障碍。

4.土地使用权问题

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也是民营企业常见的一个问题,土地使用权合法合规,必须有合法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实践中,应着重注意下以下几点:

(1)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民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应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如果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应进行征用程序,然后履行合法出让手续取得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金应参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做到合法、合理,一般来说,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会有一个期限,至迟应在股票发行申报前全额支付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改制初期,只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股东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承诺即可。

(3)土地使用权瑕疵问题。受让土地时,一定要到有关登记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确保土地使用权不存在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土地用途有违当地政府规划的情况,另外要确定土地征用批复合法。

5.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是指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企业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根据《首发管理办法》,股票发行上市中,同业竞争是禁止性规定。实践中,同业竞争可以通过资产收购、股权转让、代销承包等办法解决。

关联交易是指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股票发行上市中,关联交易是限制性规定。公司应当在章程中作出规定规范关联交易,在实践中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关联交易,也可以通过收购资产等方式避免关联交易。

6.环保等其它问题

随着我国政府对环保问题的日益重视,环保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和规定将越来越严格,企业改制时必须考虑并解决环保问题。

此外,诸如知识产权入股、战略投资者引进和风险投资持股等也是容易碰到的问题。

律师尽职调查

(一)尽职调查

介入项目之后,开展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公司是各中介机构的首要工作。由于介入的阶段不同,尽职调查的目的和方法会存在一定差异。律师的这项工作至少应分两轮进行:第一轮就是改制阶段的尽职调查,其目的是为了正确制定改制方案和确定工作时间,当然也是为日后的发行上市做准备,这次调查应侧重于了解公司是否符合股份公司的要求,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符合发行上市的要求。第二次是在着手发行上市之时,为了正确完成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而展开,侧重于了解公司是否符合发行上市的所有要求。第一轮调查是基础,第二轮调查是完善,第二轮调查完成之时,发行上市的法律问题应基本得到解决。

证监会与司法部2007年3月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 尽职调查的方法

(1)收集文件资料。收集文件资料是

编制调查清单是重要的一步,企业改制阶段,清单应根据公司性质、所处行业、产品或服务类型等特点确定。

(2)与企业管理层和业务人员面谈。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文件资料佐证的或者虽有文件资料,但需要对这些文件资料进一步审查核实。面谈时要制作谈话记录,由谈话的双方在谈话记录上签字,以示对谈话内容的确认。

(3)与相关第三方核对。有些重要事实由于没有文件资料,经公司说明、解释后,仍然不能确定的,

(4)实地考察。实地考察就是对企业进行实地走访,查看企业相关项目的厂房设备、办公场地、以确认或证明其确实存在。对于实地考察,要做好实地调查记录和拍照留档。

实践中,

2. 对所收集资料的审查、分析与论证。

3. 完成尽职调查报告

(二)协助制定改制方案和工作时间表

一般来说,

总体安排一般包括三个阶段:

改制申请阶段:

(1)制作改制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

(2)主管部门批复后,进入改制实施阶段。

改制实施阶段包括:

(1)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国有股权管理审批;

(2)有关改制办法文件的起草和订立;

(3)出资验资;

(4)改制辅导。

设立公司申请及审批设立登记阶段包括:

(1)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2)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3)公司成立开业。

此外,

资产重组:哪些资产划转、进入改制企业,哪些资产(如非经营性资产)不应进入,剥离出去的资产如何管理等。

债务重组:哪些债务进入改制企业,哪些债务不应进入,不进入的债务如何管理等。

股权重组:由单一的股权结构变为多元投资主体,股权结构如何设置。

人员重组:哪些人分流,哪些人进入改制企业。

业务重组:改制企业主管什么业务,同业竞争如何处理,经营许可证如何处理等。

组织结构重组:按公司法设置。

在制定改制方案的过程中。

(三)落实方案

(1)解决股权设置问题。如涉及职工持股超过200人的,应制定可行的解决方案并落实之。涉及国有资产应开始办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国有资产评估及备案等手续,对国有股权的管理方案还要报国资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2)确定发起人。根据审计、评估的初步结果(可以在正式报告之前),确定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发起人及其出资比例,也可以先签订《发起人意向书》。对于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各位股东即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3)解决纳税、环保、知识产权入股等法律问题。

(4)改制辅导。根据需要和中介机构工作的总体协调安排。

(5)准备法律文书。

(四)发起人协议与名称预核

在公司确定股份公司名称的前提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规定: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五)股东出资

签订《发起人协议》之后,各发起人应根据协议办理有关出资事宜。可以刻制股份公司(新设)筹委会公章,开立出资设立股份公司的银行账户。各发起人出资到位,会计师应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同时办理有关资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六)创立大会

股份公司的股东应就公司筹备和注册登记召开会议,选举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并就股份公司筹备的重大事宜作出决议。职工代表可以由整体变更前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待股份公司成立后,由股份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确认。

(七)完成注册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份公司正式成立。股份公司成立时应办理公告手续。

如设立股份公司有前置程序,如涉及金融、石油、煤炭、医药等各种特殊行业的,则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批文。

《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如为募集设立,分两步:首先由发起人认购股份、缴纳股款;然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制作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人填写认股书并缴纳股款。募集设立应由证券公司承销和保荐。

(八)成立后事项

办理税务登记及有关经营资质证书。股份公司成立后可正式发放股票并交付给股东。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的凭证。

完成上述步骤和工作之后,公司改制即顺利完成,对于ipo项目来说,进入辅导即规范运行阶段。

【第2篇】有限公司变更代办

现在,选择在成都温江区创业的人越来越多了,但是,有些创业者觉得自己去办理工商注册业务,因为不熟悉办理程序,可能会耽误很多时间,所以他们多半会选择找代理公司帮忙。所以,在成都温江区选择工商代理有什么好处呢?

温江代办工商变更-温江益财

一、更专业:众所周知,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每天都会接触到工商注册方面的业务,所谓孰能生巧,他们对这方面的知识自然也比较熟悉,要是让他们去办理相关业务,绝对不会出现任何问题,办理起来很专业。

二、更省时:因为代办人去办理公司注册、工商变更、记账报税等事项,是他们随心所欲,随心所欲的事情,比企业创业者自己亲自上马要省时许多。

三、更省力:创业者一旦选择让代理公司帮忙,自己就不用再费心费力地操心这些事,身心都会轻松许多。它们只需要花更多的钱,但却能节省更多的精力啊,还是比较可行的。

假如我们有时间和耐心自己去注册公司,那是好事情,当然没人能阻止,但是如果嫌麻烦,我建议大家还是选择找代理公司帮忙。

【第3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

在公司长期的经营期间,公司难免会扩大规模,有投资人入股我们公司,这个是时候我们就要进行工商的股权转让,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下杭州公司#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的话,我们需要去两个部门,首先需要进行税务的股东情况变更,然后在进行工商的变更。

一税务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公章

3)股东情况变更表3份

4)股权转让协议

5)股东会决议

6)公司章程

7)还有最新的利润表和负债表

8)股转放身份证原件

签好字盖好章,拿到税务进行变更。这样税务会给咱们的股东情况变更表盖个章,我们拿到这个就可以去工商进行变更了。

二工商

上详细流程gogogo,开始上图

一进入政务网,找到我要开办企业

二登录个人用户(这个流程咱们就自己注册一个账号就好啦)

三我要变更备案

四企业变更登记

五登录可以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或者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人身份证号登录

六选择相应的变更业务

其余的就按提示操作就可以啦,但是有一点要记住所有带*的都要填写上哦。填写完成后就可以等待工商审核,审核通过之后咱们就可以换执照啦。

但是有一点要注意。完成变更之后税务也要更新下哈。如果中间有什么不会的问题可以随时给小编留言哦

【第4篇】有限公司变更法人

深圳公司变更法人也是简单的业务,变更法人的方法分为两种,:一种是网上全流程,另一种是窗口办理。

一、变更流程:

全流程:

1、你要准备好新的法人信息,身份证上的信息就可以了。

2、准备经办人,法人,股东,监事个人银行u盾,u盾必须在深圳当地的银行办理。当然,为了节省时间和方便外省人员,也可以直接扫码办理ca。ca与银行u盾效果一样。

3、前两步完成之后,直接到工商局网站去填写变更信息,然后下载需要签名的pdf文件,把pdf文件下载后,需要用法人,经办人,股东,监事的数字证书(u盾、ca)签字,签好后,在页面顶端有个【提交】按钮,点提交,之后就是等审批了。

窗口办理流程:

前面的准备工作(全流程的1、2步)一样,不同点在于填写好资料之后,需要把办理流程选择为半流程,然后进行预约,打印预约的通知书,按预约时间到窗口办理就好了。

法人变更好之后,则需要携旧的正副本营业执照,经办人或者新法人带自己的身份证到工商局窗口换新执照,这样一个完整的流程就完成了。

二、所需资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决定

3、营业执照原件

4、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第5篇】一人有限公司变更监事

监事作为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关,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职权。实践中,有些人不重视监事的职权和存在的风险,老板让员工作为公司的“挂名监事”或冒用别人的身份登记监事,从而引发纠纷。

一、员工辞职要求公司变更监事遭拒绝

1、案情简介:a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5月26日,2023年3月,张某入职a公司,并担任监事一职。2023年6月,张某辞职,但同时要求变更监事职位登记遭a公司拒绝。

法院认为,a公司作为股东人数少以及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设立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由张某担任。张某辞职,则表明其无法履行检查公司财务以及对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职责,监事职位空缺亦不利于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所以,a公司应当及时撤销张某的监事身份,变更监事登记。

2、案情简介:李某于2008年8月在b公司就业,任职监事,2023年8月辞职离开了b公司。离职后b公司没有将监事变更登记为他人,李某多次到b公司要求变更监事登记事项,但b公司置之不理。由于该登记事项影响了李某的工作与生活,李某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是李某与b公司因监事变更登记而发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上述法律规定说明,监事的选任、更换等属公司自治事宜,司法不宜介入。李某诉请b公司办理监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一种观点是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的选任、更换等属公司自治事宜,司法不宜介入。另一种观点是监事应与公司存在实质关联性。非股东的劳动者离职后,其与公司并无实质关联,已无法履行监事的职责,并不排除司法的适度有限介入的特殊情形。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作为公司的监事,应当与公司具有实质联系,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监事是由股东或职工担任的,履行检查公司财务以及对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职责,监事将公司股权转让或离职后导致职位空缺亦不利于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公司应及时变更监事。

二、被冒名担任监事,侵犯姓名权

案情简介:c公司于2023年12月2日登记成立,将肖某登记为公司的监事,肖某不知道有c公司的存在,更不是该公司股东,备案于工商部门的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也不是肖某本人所签,对选举其为该公司监事之事并不清楚。肖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

法院认为:本案为姓名权纠纷。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从事不利于姓名权人的行为,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公司监事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故公司聘请或选举他人作为监事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和确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或授权,擅自将原告确立为公司监事,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现原告要求停止侵害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一、被告c公司停止侵害原告肖某的姓名权;二、被告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更换公司监事的备案。

律师建议

无论是“挂名监事”还是“被冒用身份”登记为监事,风险不可小觑。对即将辞职或在未来辞职的监事提供如下建议:

1、积极促进公司股东形成决议,罢免原监事并选举任命新的监事,应当要求公司配合办理监事变更登记;

2、主动向公司及股东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或证明任期届满,且未连选连任;

3、在诉讼请求中可以主张“判令被告立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涤除原告作为监事的登记事项”;

4、若担任公司挂名监事,公司无法联络或拒绝配合变更的,应当及时诉讼,请求法院变更登记;

5、积极证明公司怠于变更对其造成不利影响。

对“被冒用身份”登记为监事者,应及时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姓名权,或通过工商行政部门投诉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以上内容仅用于信息分享,不被视为律师对外出具的法律意见。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律师本人联系咨询事宜。

【第6篇】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需要的材料:

一、变更注册资金提供的资料:

1、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 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原件;

3、 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 公章、财务章、人名章;

5、 法人身份证原件;

6、 原公司章程;

7、 原验资报告复印件;

8、 开户许可证原件。

二、变更公司名称所需要的资料:

1、新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 公章;

4、 法人身份证;

5、 原公司章程。

三、变更股东或法人需准备的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新旧法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3、公章;

4、新法人简历一份、以及新法人签字;

5、原公司章程;

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7、代码证正副本;

8、银行开户许可证。

四、变更地址所需准备的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新的住所证明及租房协议;

3、公章;

4、原公司章程。

五、变更经营范围所需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新的经营范围;

3、公章;

4、原公司章程。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7篇】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流程

公司需要换个名称,请问需要怎么办理,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一般多久可以办理成功

更换公司名称需要做工商变更,需要的资料及流程如下:

资料:新的公司名称,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全套章(法人私章除外),法人个人银行u盾或者网证通(用于工商变更签名)。

流程: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提交公司变更信息,提交审批通过后经办人或携带身份证原件,旧的营业执照去所属行政服务中心换领新的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通知书,旧执照上交。

2.更换章:印章店销毁旧章,以新的公司名称重新刻一套章并做公安备案。

3.3个工作日后登录电子税务局,查询工商变更信息是否同步到税局,如果没有,需要携带新执照、公章、工商变更通知书,预约所属税局综合管理号,去窗口提交变更资料。

4.预约变更银行信息,携带营业执照正本、开户许可证、印鉴卡、公司全套章(新刻,包含原法人私章),旧的印章销毁证明、工商变更通知书、经办人身份证,预约当天前往银行办理变更。

5.其他专利或者资质也需要办理公司名称的变更。

【第8篇】有限公司股权及股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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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是指主要股份为国家持有的公司,国有公司的股份是不能退出的,只有转让给他人,股东因为持有股份而享有权利。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方式主要有:

(一)公开挂牌交易

适用于国有股权转让给非国有经济成分。在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要完成净资产审计、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或核准、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产权交割等程序。原典纪法律评论(公众号:原典纪法律评论)认为:在实施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净资产审计的范围

根据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和《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改制的审计范围是三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一般股权的审计范围为二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无偿划转或协议转让的审计范围为一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

2、评估报告备案/核准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转报备案/核准部门,涉及房地产资产的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后4个月内必须转报。市属一级单位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一级单位备案;上海市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核准;由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备案。

3、进场交易

国有股权出让的,必须在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20个工作日,如果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直接进行产权交割。如果产生2个及以上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进入竞价程序,产生最终的受让人,再进行产权交割。

4、受让非国有股权

国有企业如果受让非国有股权,必须进场交易,但该非国有股权无需公开挂牌20个工作日,在场内直接完成产权交割。

(二)协议转让

适用于国有经济成分之间的股权变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市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管理有关事项办理程序及报批材料指引》等文件对“协议转让”的范围、批准权限以及上报程序等做了规定,为国资之间跨集团、跨地区、跨系统的资产重组整合提供了政策依据。

“协议转让”的特点是:

1、程序相对简化。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只需要前述步骤中的1和5。步骤3资产评估不是必要程序,交易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另外,经双方同意,可以以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代替净资产审计。

2、减少风险。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项目大多数是为了适应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的需要,无需公开挂牌,避免了股权旁落的可能,确保了这些方案的顺利实施。

3、降低费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能只发生净资产审计、资产评估的费用,或者是都不发生费用,而产权交易费用计费方法不同于公开挂牌交易的项目,费用相对较低。

4、节省时间。节省了审计、评估、公开挂牌20个工作日等的时间,节约了时间成本。

5、批准权限。目前只有省级、直辖市国资委具有批准协议转让的权限。

(三)无偿划转

这个方法适用于国有企业集团内部下属企业的股权结构调整,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成主辅分离以及集团内资产重组等。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等办法,上海市国资委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这些规定为国有企业集团采用“无偿划转”提供了政策依据。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及其他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无偿划转”的特点是:

1、简化程序。采用“无偿划转”的方法,涉及前述步骤中的1,即净资产审计,股权的交割不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而是通过办理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证的变更即可。

2、减少风险。采用“无偿划转”的方式大多数是为了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或理顺企业内部的资产关系,并不是真正的股权转让。如果“公开挂牌”,股权受让方存在不可控性。无偿划转则排除了这些干扰,使国有企业能顺利完成既定目标。

3、降低费用。只发生审计费用,省去了评估费和产权交割费用,而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是属于国资体系内部的管理范畴,不发生费用。

4、节省时间。无需资产评估,节约了工作时间,无需公开挂牌,节约了20个工作日挂牌的时间。

5、注意事项。虽然产权的变动发生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但是对于划出方、划入方以及标的企业来说,他们是独立法人,股权被无偿划转,依附在股权上的权利和义务也被转移,对企业外部的债权人,债务人等会发生影响,应在事先做好分析判断,尤其是划出方企业被无偿划转后形成负的净资产的情况,一般暂停划转,或用其他资产予以补足。另外,虽然同属一个集团,但仍需完成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签订划转协议、涉及职工安置的完成职工安置方案。

6、批准权限。市国资委直属的企业集团具有该权限,批准文件抄送市国资委即可。

“无偿划转”在实践中的一些运用

1.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在老公司法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者必须有2个以上股东。同一集团内的企业采用交叉持股的方式来满足这一条件。这些交叉持股的企业,其中的参股股东实际并不履行股东职责,也不参与分红,只是名义上的股东,这给标的企业的日常管理带来诸多不便。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允许一人有限公司的存在,企业不必再交叉持股。对这些交叉持股企业的股权进行无偿划拨,使其成为一人有限公司,显示企业的真实面目,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

2.企业清理工作

在清理一些壳体企业时必须先清理其名下的长期投资,才能最终完成壳体企业本身的注销。壳体企业大多是非持续经营、停业、歇业、工商吊销多年的企业。通过“无偿划转”,将壳体企业的长期投资股权无偿划转,然后对就可以对该壳体企业进行清理注销。通过这种方式,同时解决了壳体企业的长期投资与正常经营企业股东已经名存实亡两个问题。

3.资产重组

将原先分散在集团母公司、其他二、三级公司的股权全部无偿划转至其中一个公司,将该公司由原先的一家项目公司转型为集团内专业从事某一项目的平台,采用子公司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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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有限公司变更名称

公司名称代表着企业的品牌与形象,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随着企业的发展与扩大,变更公司名称,也很常见。那么,变更公司名称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一、工商变更

变更公司名称,首先需要做工商变更,需重新核名,提交变更申请;

有当事人问,父亲的身份证被表姐拿去注册了公司,公司注册资金100万,现在被起诉30万债权,成为了被告,问能不能变更公司法人。

如果拿自己的身份证去注册了公司,然后想不承担责任。这种很难办,自己犯错在先,已经被起诉了,因为表姐不同意更换法人,想通过诉讼更改公司法人。这种情况很难办,搜索类似案例,只有江西有个驳回诉讼请求,认为不是民事诉讼法的范围,需要通过工商注册程序更改。所以,注册法人要慎重,有风险的。

二、换取新的营业执照

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有体现公司名称,所以在工商变更申请通过之后,要携带原来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到工商局换取新的营业执照;

三、重新刻章

工商变更完成后,要携带新的营业执照到刻章点重新刻制所有备案过的印章,例如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等,且原来的印章都需要在规定时限内缴销;

公司对印章的管理,从印章刻制到保管。实践中,有些公司刻制印章但并未备案,或在备案外又私刻印章,有些除备案印章外,同时并存多枚公章,且均在使用。而有些在原印章丢失后,私刻后又大范围使用。

印章之辨,在商业经营中需要谨慎,特别情况下,需要向公安部门、工商部门调取相关印章资料。

四、银行变更

如果公司有开对公账户,公司名称变更后,银行的开户许可证跟机构信用代码证也要做相应的变更。需携带新的营业执照和新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前往开户银行变更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以及所有印鉴;

五、商标证书变更

根据现行《商标法》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所以,如果有申请商标,变更了公司名称后,要做商标证书的变更;

六、其他涉及到公司名称的文件或证书变更

比如:社保登记证、专利证、著作权证、公司对外签订的长期合同、公司的许可证(如icp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进出口权等)、公司的资质证书(如高新证书)等等,如果公司有上述证件,也要做相应的变更。

【第10篇】变更有限公司股东

对于一家股份制的企业来说,随着企业的经营发展,总会伴随着新的股东加入和旧的股东退出,而这其实不仅仅只是一种身份的转变,在公司的股东的变更的时候,企业也是需要注意许多的问题,避免公司的经营受到不小的影响,同时也对公司的股东和股权进行一个充分的了解。这里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些公司股东变更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割转让吗?

答:不可以,股权的权利本质是基于股东的身份在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移也是股东身份的转移,股东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

2、股权已经变更,原股东还可以主张对转让前的利润进行分红吗?

答:不可以,在公司的股权转让已经发生后,原股东立即失去股东的资格,包括分红在内的股东权利,因此不能再主张进行利润分红,除在股权转让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司股东可以直接退股吗?

答:在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的股东不能进行退股,只能进行股权的转让,而且只有在几种特定的情况,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但仍不属于退股。

4、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么?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5、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

答: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股权转让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6、股东可否无偿转让股权?

答:可以,股权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决定。

7、股权转让的价格一定要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么?

答:不一定。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方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

8、股东把股权转让的受让款用于补足该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的注册资金吗?

答:如果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不知原股东有此情况,则不应承担补足责任;如果已经知道,则应承担补足责任。

9、股权转让后,应作哪些变更记载?

答: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10、公司需增加一个股东应办理什么事项的变更?

答:分两种情况:

一是增加股东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应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二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增加股东的,应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11、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吗?

答:可以约定。但债权债务的转移应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

12、股东原价或低价转让,如何纳税?

答:税务机关核定后处理,看是否属于低价或者规避税收行为后决定处理。

13、股权转让是否就是转让出资额?

答:新的公司法明确了股东转让的是股权。股东出资后,其财产权已归公司所有,股东基于出资享有的是股权,故转让的应是股权,而不是修改前的《公司法》所表述的“出资”。

以上就是在公司股东变更时常见的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对于股份公司来说,股东无异于企业的基石,企业想要良好地去做发展,那么对于公司的股东、股权的限制,还是需要注意进行合理的控制,以及对相关事项的把握。

【第11篇】有限公司股东变更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在当前的沪深股市已成常态,但因股权转让收到监管部门问询函的并不多见,二次筹划易主的黄山胶囊即是其中的“主角”之一。个中的原因,主要涉及股权转让后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的问题。个人以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出现变更后,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不能变成一笔“糊涂帐”。

国庆节前夕黄山胶囊发布的一纸公告显示,实际控制人余春明及其一致行动人余超彪(二人系父子关系)与鲁泰控股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余春明将其持有的黄山胶囊8969.95万股股份转让给鲁泰控股,占公司总股本29.99%。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鲁泰控股。

鲁泰控股仅有两位股东,分别是中国信达持股53.54%,济宁市国资委持股46.46%。尽管有股东持股超过50%,但鲁泰控股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表示,由于两位股东均无法实际掌控股东会、董事会,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又交给高级管理人员,因此鲁泰控股无实际控制人。据此,黄山胶囊公告称,由于控股股东鲁泰控股无实际控制人,故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入无实际控制人状态。深交所因之下发关注函,要求上市公司结合鲁泰控股的股权结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构成情况、历次三会运作情况,说明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

资料显示,余春明、余超彪目前持有黄山胶囊41.51%的股份,为实控人,其他股东持股均不足1%。在受让29.99%的股份后,鲁泰控股将成为黄山胶囊的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法》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因此,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还是有区别的。上市公司的控制股东,可能并非是其实控制人。同理,上市公司的实控人,或并非是控股股东。

鲁泰控股自认无实控人,以及黄山胶囊认定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进入无实控人状态,个人以为是值得商榷的。其一,鲁泰控股第一大股东持股超过50%,在股东大会上拥有一票否决权,也能对公司的人事安排、重大事项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其二,鲁泰控股受让股权后,持股为第二大股东余春明及一致行动人的2.6倍,其他股东持股较为分散,鲁泰控股今后在上市公司中的话语权是不言而喻的。其三,在股权还未完成转让,且鲁泰控股还未对董事会进行改选的情形下,认定黄山胶囊将进入无实控失状态,不仅草率,也不合时宜。事实上,如果鲁泰控股入主后,通过改选董事会并占据多数席位,就控制了董事会,也就形成了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如此,鲁泰控股即为黄山胶囊的实控人。

如果上市公司前几大股东持股比例都较低,且股权较为分散,认定为无实控人无可厚非,但某些存在大股东,且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并不低的上市公司也被认定无实控人,这一现象并不少见,也有必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实际上,除了公司法外,像新股ipo、重组上市、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都涉及实控人问题,也对实控人设置了严格责任。某些上市公司自认无实控人,其实就是为了规避监管。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实控人不能成为一笔“糊涂帐”。个人以为,对于上市公司实控人问题,一方面规定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上进行披露。另一方面,对于自认无实控人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除了下发问询函外,也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认定,以压实上市公司实控人的责任,防止某些实控人在承担责任时成为漏网之鱼。

【第12篇】普通合伙企业变更有限公司

以“保商利”为经营理念的合伙企业是私人企业直接结合而成的形态,是最原始的企业形态。各所有者共同对结合而成的企业资产负责。那么合伙企业怎样才能撤出来,下边由小编为大伙儿进行相应的作答,以供大伙儿参考参考,期待下述解释对您有一定的作用。

一、合伙企业怎样才能撤出来

可以将股份转让给其他的股东,或是将股份转让给股东外的人,这时,别的股东要是不同意转让,则要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当有限公司经营发生了下述情形时,股东可以要求该企业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该股东的股权。

(1)企业持续5年也不分利润,而该企业持续5年都在盈利。

(2)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转让主要资产的。

(3)营业期限期满,不愿意延期的股东。

当公司经营发生了下述情形的,有限公司代表企业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股份公司持续持股180天,代表企业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该企业。

(1)企业持续2年以上没法举行股东大会,或是举行了股东大会无法完成其他有效的议案。

(2)企业董事会长期性发生冲突。

(3)公司经营发生其他的严重困难。

综上所述,合伙开公司后想撤出的可以根据以上情形当做参考。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述情形其一的,对股东大会此项议案投否决票的股东可以请求企业依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企业持续五年不向股东利润分配,而企业该五年持续盈利,且满足本法要求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转让主要资产的;

(三)公司章程要求的营业期限期满或是规章要求的其他的解散情形发生,股东大会会议根据议案修改规章使企业存续的。

自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的时候起六十日内,股东与企业无法完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的时候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出诉讼。

二、企业合作伙伴撤出步骤

1、根据当时签署的合伙协议履行,通常按注资占比利润分配或退返注资资金。需看合伙企业如今还有多少资产,按占比退返。

2、合伙企业退伙,合伙协议沒有协议的,按合伙时的投资占比对实际上合伙资产进行分割。

3、如果有借款合同在先,或是可以有证据证实是附带有借款合同且两方实际实行的便是借款合同,是可以判定为假股真债,这样的话是要还本付息的。如果是真的股权投资得话,这样也是可以让其他的股东回购,不过难以直接的让企业退款,由于有偷逃资金的、偷逃税金的嫌疑,除非是事前有协议由注资前的原股东用企业的钱回购。

4、合伙资产归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作伙伴投资人所有,退伙和解散,都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可以商量转让给合作伙伴外的第三者,或是将合伙企业变更为个体,不过要对合伙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时限的,合作伙伴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实行导致不良干扰的情形下,可以退伙,但应该提前30日告知其他的合作伙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七条合作伙伴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该陪偿因此给合伙企业导致的损耗。

以上常识便是我对“合伙企业怎样才能撤出来”这一个问题进行的解释,由此可见我国相关的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的股东,或是将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外的人,这个时候,别的股东要是不同意转让,则要购入该转让的股权。

【第13篇】有限公司变更法人流程

办理企业法人的变更是现在很常见的,企业法人的变更有哪些流程要走的?办理企业法人变更所需要的材料又是什么?小编把企业法人的变更流程与材料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公司变更法人代表流程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变更法人代表的具体流程:

(一)变更营业执照法人代表

准备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

2、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3、全体股东亲笔签署的相关法定文件。

过去工商局要求变更法人代表必须法人代表亲自到场,从今年6月开始,法人不必亲自到场,但是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如果身份证原件不能提供的,也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想办法解决。

在变更法人代表前,先要召开股东大会,并取得所有股东的同意。全体股东在相关法定文件上签字。工商局只有收到有全体股东签字的材料才能受理变更事宜。

(二)变更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

准备材料

1、新的营业执照原件;

2、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3、租房协议原件;

4、股东签署的相关法定文件。

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继续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

租房协议原件也有许多讲究,有的税务局要求贴印花税,还要证明出租人就是产权人,具体要求要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而定,最好咨询专业代理公司。

(三)变更质量监督局公司登记信息

准备材料

1、新的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

2、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3、股东签署的相关法定文件。

虽然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没有出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但是质量监督局登记的公司信息里面有法人代表的信息,所以也应该携带资料去变更登记信息。

(四)变更开户银行法人代表信息

准备材料

1、新的三证原件;

2、原银行开户许可证;

3、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当公司三证都变更好以后,最后去开户银行去办理法人代表变更事宜。

如何应对公司法人的变更1、公司法人的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暂住证(原件)

2、变更公司法人费用是多少?

变更法人的费用高低分为两种:其一法人不占股份:变更费用千八百的就可以搞定了;其二法人占有股份:如果法人占有公司股份,则会牵扯到股权问题,需要做股权转让 ,就工本费这一块有两个大头: 一个是印花税,照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收费,在一个就是个人所得税,它有两种收费方式,如果是平转,收费是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 如果是差额转,费用是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二十。注册资金比较大的企业,需要变更法人,一定要慎重了!

3、如何变更公司法人?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

(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 (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公司法人变更协议书变更法人协议书 变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原注册工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该表中);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14篇】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流程

、裁判观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及出资情况等多种因素,结合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综合审查认定。

二、类似场景:

丹吉公司成立于2023年9月29日,注册资本10万元,成立时法定代表人为沈某。2023年1月6日,沈某、徐某与陈奕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沈某、徐某将其持有的丹吉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陈奕巍。2023年1月6日,陈奕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将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奕巍,并对公司章程作了修改。工商管理部门于2023年1月19日准予变更登记。2023年3月8日,丹吉公司盖章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陈奕巍办理丹吉公司股权变更手续。

2023年3月8日,丹吉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有陈奕巍与“杨俊洁”字样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载明陈奕巍将其所持有的丹吉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杨俊洁。同日,丹吉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公司登记(变更)申请书》,要求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奕巍变更为杨俊洁,并提交了有“杨俊洁”字样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该《法定代表人信息》所附之杨俊洁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06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6日,住址为河南省灵宝市xx街xx街坊xx栋xx号。同日,丹吉公司提交有“杨俊洁”字样签名的公司章程、股东决定,将股东变更为杨俊洁并任命杨俊洁为执行董事,陈奕巍不再担任执行董事。

一审另查明,前述《公司登记(变更)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中“杨俊洁”字样签名均非杨俊洁本人所签。

三、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经有关部门鉴定,丹吉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中“杨俊洁”签名字迹均非杨俊洁本人所签,故该次股权转让对杨俊洁不产生效力。另由于杨俊洁已于2023年1月对有效期限自2006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6日的身份证予以挂失并补办了身份证,说明丹吉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之时所提交的杨俊洁身份证已不是受杨俊洁控制的身份证。

庭审中,杨俊洁否认曾向陈奕巍支付过股权转让款,陈奕巍亦承认其并未实际收到股权转让款,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杨俊洁行使过丹吉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权利。综上,杨俊洁对成为丹吉公司股东的事实并不知情,且其从未向丹吉公司出资,亦未行使过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一审法院认定杨俊洁并未与陈奕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丹吉公司股份,其被登记为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杨俊洁要求确认其不是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陈奕巍提出杨俊洁本人曾亲自到工商管理部门签署过《签章真实性承诺书》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但陈奕巍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一审法院对陈奕巍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丹吉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杨俊洁不具有丹吉公司的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二、丹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登记机关办理将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由杨俊洁变更登记为陈奕巍的变更登记手续,陈奕巍予以协助。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鉴定费9,000元及外勤费3,000元,由丹吉公司负担。

四、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杨俊洁起诉。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判决程序错误,杨俊洁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理范畴,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企业法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变更属于《公司法》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即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的行为。杨俊洁若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据不合法或不真实,可单独对相应依据的文件或协议进行确认之诉,而非直接诉请其不具有股东资格及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来自于公司意思自治,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而公示,法院没有直接赋予或取消公民相应身份的权利。故一审法院直接判令陈奕巍不具有丹吉公司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没有法律依据,所附法律法规也并无相关内容。

第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办理变更登记当时的工商登记政策是要求本人到场,否则必须出具公证或律师见证的委托书。而本案的变更登记材料不存在委托书,不属于代理登记,故应属于本人办理的情形。事实上,陈奕巍当时到场办理登记时也确实是等待杨俊洁到场持身份证原件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核实并签字后才能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办理。能够办理登记也反证当时是人证一致的,至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当场核实了身份证。且2023年3月是杨俊洁在上海工作生活的时间,具备本人办理的条件。陪同杨俊洁办理变更登记的宋某称杨俊洁系其女友,且在杨俊洁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后也多次找陈奕巍想要撤销该登记。不排除是杨俊洁与宋某串通的故意行为。一审鉴定的公司文件中杨俊洁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不影响该次变更登记的效力。

第三,如杨俊洁系被他人冒充,则陈奕巍也是受害者,不应判令陈奕巍对变更登记承担协助义务。即便持有杨俊洁身份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非杨俊洁本人,在工商登记机关核实身份的情况下都无法准确识别,陈奕巍个人更无法辨别,故一审判令陈奕巍予以配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一,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第二,将杨俊洁变更为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对杨俊洁产生确认其股东身份的效力,第三,陈奕巍是否需对为杨俊洁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提供协助义务。

关于争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条款是对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概括性规定,亦对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中各当事人诉讼地位进行了明确。本案杨俊洁请求确认其非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从法律性质上系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中的否认确认之诉,该反向确认之诉亦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陈奕巍关于本案非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争点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及出资情况等多种因素,结合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综合审查认定。现杨俊洁已就相关工商登记资料系列文件中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进行了举证,而陈奕巍一则未能就其所述杨俊洁曾在《签章真实性承诺书》、《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中亲笔签名提供证据佐证,二则未能举证杨俊洁实际履行了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对价支付义务,三则未能举证杨俊洁实际行使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权利,故仅凭并非由杨俊洁签名的将其作为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无法证实系杨俊洁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确认杨俊洁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法律效力。

关于争点三,鉴于此前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由陈奕巍变更为杨俊洁的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系由丹吉公司原登记唯一股东陈奕巍完成,现一审判决判令陈奕巍协助杨俊洁办理复原登记状况的工商变更手续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奕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唯一审判决所附适用法律尚不全面,应增加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15篇】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

新京报讯(记者 于桂桂)12月13日,天眼查显示,杨国福麻辣烫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业内有声音称,此举或是在为上市铺路。

据天眼查app,原上海杨国福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多项工商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杨国福企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同时公司经营范围新增品牌管理、互联网销售、餐饮管理等。

业内人士分析称,杨国福麻辣烫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是为了后续大规模资本运作铺路,通过扩大股东数量,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更多吸引投资机构,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和组织结构,进而向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募股(ipo上市)的申请。

公开资料显示,杨国福成立于2023年11月,注册资本1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杨国福。

新京报记者 于桂桂

编辑 王琳 校对 柳宝庆

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流程(15个范本)

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发起人发起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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