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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20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查看人数:5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有限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第1篇】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对应的是很早以前的无限责任公司,但现在这样的公司在中国还没有。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就叫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实质的区别。

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同时《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他们最大的特点就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也就是说,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时,股东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需股东替公司还债。

【第2篇】教育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教育培训的公司注册对办资质,对人员、场地、注册资金、教材等都是有要求的,办理时间也比较长,审批比较严格。

申办营业性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需先到当地教育局进行前置审批,当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当地教育局申办《办学许可证》,大部分地区还需要办理《办学消防合格证》。

名称预核准办理周期为7个工作日,有效期为6个月。

消防备案审批周期为30个工作日。

消防正式审批周期为20个工作日。

办学筹设申请审批周期为30个工作日,有效期为3年。

办学正式递交审批周期为20个工作日。

等待审批期间,不得开展任何形式办学;审批通过,颁发《办学许可证》,没审批通过的,书面告知原因;全程下来,预计3--6个月

如果是注册公司为教育科技那就简单多了,和普通的公司一样的。虽然不像是传统的教育培训公司,可是教育科技公司的经营许可项目也不少。教育科技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哪些呢?

注册教育科技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一

教育软件研发及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企业员工内部培训;翻译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组织策划(不含演出);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办公用品、教学设备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保险、期货等限制审批项目);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会务会展服务;市场营销策划。

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二

教育软件的研发、销售;智能制造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教学科研设备研发、生产、销售;信息化、机器人、人工智能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企业咨询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三

教学软件、教学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与销售;教学仪器、体育器材、实验室设备、办公用品、文化用品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组织、策划;教学设备租赁;通讯设备;办公设备、日用杂货、文化用品、家用电器、礼品、通讯设备、电子产品、体育用品销售。

【第3篇】盛泽亚麻面料针织有限公司哪家好

新申集团成立于1988年,是一家集亚麻设计、研发、生产和服务于一体的集团化领军企业。

专业提供亚麻面料服务,构筑整体解决方案。

多年来,新申不断致力于在国内大力推广亚麻文化,推动绿色、环保、健康、舒适的亚麻生活方式与消费者时尚生活产生共鸣,并跨界融合科技、麻纺、时尚、设计、环保等多重资源,推动亚麻面料迈向主题化、系列化,提升亚麻品牌价值,创新商业模式来满足国内外品牌商家对于高品质、高附加值的亚麻面料的需求,推动企业与品牌化接轨,促进亚麻行业的发展。

【第4篇】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吗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设立符合法定要求的组织机构。而法律规定了有限公司应该设不少于三人的监事会,如果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但也要设一至两名监事。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5篇】有限公司什么情况下不用交税

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业务发生或公司停业、解散的情况下不用交税。

交税就是根据国家各种税法的规定,集体或个人收入按照一定的比率的把一部分所得收入缴纳给国家。

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第6篇】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所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主要体现为股票的转让或者买卖。

【第7篇】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增加股东吗

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增加股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个是股权转让,一个是增资。要么就是原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转一部分给新股东。要么就是增加注册资本,新股东认缴进来。然后公司的性质就会发生改变,就不是自然人独资了。就是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了。

【第8篇】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是国企,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名称核准、国家住建部资质审定、大型金融机构和国有投资公司共同出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10日在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

经营范围:化工石油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高压电力工程除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防腐保温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特种设备除外),土石方工程施工、管道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电力施工技术服务、环保工程施工等。

【第9篇】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公司吗

笔者在前面的文章把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在四种情况下的综合税负做了比较,里面提到公司制企业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但是合伙制企业不管是否向合伙人分配所得,合伙人都应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申报,接下来我们就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还有征税方式进行探讨。

1 合伙企业利润如何分配?

首先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上,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合伙企业法》 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可以简单概括为“先协议,次协商,再出资,后人数”。

2 合伙企业利润如何征税?

分析完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接下来分析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方式。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方式采用的是先分后税。先分后税,是指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先拆分再交税,而不是先分配后再交税,而是不考虑是否分红,直接就合伙企业年度应税利润进行分配后并入纳税。

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制,公司制需要就本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是纳税义务人。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合伙企业不是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才是纳税义务人

合伙人是自然人合伙人,则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企业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合伙制企业不管是否向合伙人分配所得,合伙人都应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申报。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先协议,次协商,再出资,后人数”,还有征税方式采用的是先分后税。接下来笔者将对合伙制企业就合伙人就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具体计算。

3 合伙人纳税所得如何计算?

首先确定计税依据,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我们可以看出计税依据不仅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也包括了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并不是像公司制企业一样,留存部分利润用于公司发展,留存这部分利润不进行分配就可以不交利润分配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合伙企业而言全部都需要进行申报缴纳。

确定了计税依据后,我们就按自然人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的分类进行计算。

对于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情况就不一样了,如果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超额累进税率,如果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照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下来举例计算说明,甲有限公司和乙自然人各自平均出资300万元人民币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丙,约定平均分配利润。假设合伙企业丙当年生产经营所得额200万元人民币,投资一家合伙企业分回所得额40万元。该合伙企业利润平均分配两个合伙人。那么甲、乙各自就该合伙企业所得如何缴纳所得税呢?

甲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100+20)*25%=30万元

乙分回生产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00*35%-6.55=28.45万元

乙分回投资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20*20%=4万元

乙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28.45+4=32.45万元

在上面的计算中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在这里笔者提出另外一个问题,合伙企业亏损的,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吗?答案是不可以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直接用案例演示。还是上述这个案例:甲有限公司和乙自然人各自平均出资300万元人民币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丙,约定平均分配利润。甲有限公司当年盈利1000万元,合伙企业丙当年亏损200万元。那么甲当年该如何缴纳所得税呢?

甲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1000*25%=25万元

从上述计算也可以看出,合伙企业分回给法人合伙人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是需要纳税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4 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一、税收政策内容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计算。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5 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及退伙后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经营中难免会合伙人想要退伙或者不得已退伙的情况,合伙企业退伙与公司制企业股东退出或转让股权还是有很大不一样的,比如公司制企业股东注册资本缴足退出后,公司的债权债务原股东是不需要承担的,除特殊约定外。但对于合伙企业来说,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规定分担亏损。

关于合伙人退伙税务处理应该考虑两部分,一部分是合伙企业当年的经营所得,另一部分是退出合伙企业份额。

关于第一部分是退伙当年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股息红利所得等,按“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第二部分退出合伙企业份额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也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处理。

【第10篇】上海元亨利贞拍卖有限公司简介

上海元亨利贞拍卖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6日在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杨皞远,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各类商品拍卖(第二类文物:书画、古籍、邮品、手稿、文献资料等;第三类文物: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罚没物资及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等。

【第11篇】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12篇】硕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硕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上海硕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物业管理,物业设备保养及配套综合服务,会议服务,花木零售,装潢材料、建筑材料销售,园林绿化,餐饮企业管理,家政服务,停车场(库)经营。

【第13篇】河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河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国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30日,所属行业为建筑安装业,主要从事建筑安装、机电设备的安装及市政工程施工、道路工程建筑施工、水利工程建筑施工。

公司具体经营范围有:航道、机场场道工程建筑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的设计与施工;玻璃幕墙安装工程施工;园林仿古工程建筑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消防工程施工;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房屋拆除。

【第14篇】万科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万科物业是国家一级企业,是上市公司万科集团的子公司,万科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位于成都的分公司。起源于深圳,是国内最早的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的楼盘都是万科自己开发的楼盘为主,楼盘面积比较大,管理规模非常大,是大型物业集团公司,全国一二线城市都有楼盘,公司实行管理质量体系,管理水平全国比较中等偏上,以住宅管理为主,总之万科是有实力的企业。

【第15篇】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是干嘛的

近一段时间,有不少朋友向小编反映,总是能够接到来自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电话。很多人朋友不知道这个公司是干嘛的,就来向小编咨询它的情况。

1.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是一家消费金融公司,由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由外商独资。

2.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是中东欧以及亚洲领先的消费金融提供商之一捷信集团。

【第16篇】中金支付有限公司是干什么的

中金支付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2月4日,注册资金1亿元,是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即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的全资子公司。那中金支付有限公司是干什么的呢?

1. 除了基础支付业务之外,中金支付形成了产业链综合支付、智能账户、供应链金融科技、跨境支付、大数据服务五位一体的中金支付产业生态圈,提供一站式供应链金融科技解决方案。

2. 中金支付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发改委设立的专属项目,2005年国家发改委下达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成功向发改委申报了“统一的电子商务安全网上支付平台”项目。

3. 2023年项目建成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验收,中金支付平台诞生。2023年2月4日中金支付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对外提供第三方支付业务。

【第17篇】有限合伙公司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是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搭建员工持股平台的常见架构安排。自2023年11月以来,多地税务机关对“公司变合伙”过程中未进行清算的行为进行检查,近日某互联网金融数据服务公司在其持股平台组织形式变换中因未清算税费而面临巨额补税的消息再度引发对“公司变合伙”合规问题的热议。

01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未清税,面临巨额补税

3月20日下午,同花顺年度股东大会在杭州召开,公司关于人工智能领域的建设本应是这场股东大会的重点,但公司股东关注点却聚焦于公司核心员工持股平台补税风波一事。在股东大会上,首次就“补税风波”作出了公开回应。

天眼查app显示,凯士奥于2023年迁址北京,2023年4月份从有限责任公司转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由北京凯士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2023年6月份,公司重新迁至上海,并多次变更名称。

2023年11月份,上海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下称“凯士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书提出凯士奥“涉嫌在转换组织形式的过程中末申报缴纳相关税款”,需要补缴税款25亿元。

#法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凯士奥为同花顺核心员工持股平台,目前为同花顺第三大股东。在同花顺ipo上市时,凯士奥曾做出股份自愿性锁定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本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的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由于不存在其他生产经营业务,凯士奥只能通过出售股票来筹集税款。根据自愿性锁定承诺、《证券法》和深圳交易所相关要求大致测算,股票全部解禁尚需30多年。

事实上,如果无法筹集到资金补缴税款,无疑将对凯士奥和同花顺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此,同花顺董事长易峥就记者的提问回复到:“有关单位告知我们有刑事(责任)风险。”

将有限公司转换为合伙企业,多发生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有限公司中。因有限公司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将面临“两层税”,即股票转让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税率20%。而如果是合伙企业转让股票,则仅需要一层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尤其是在2023年1月1日以前,即《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实施以前,合伙企业适用园区的政策进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整体税负率处于低税率状态。因此,部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有限公司,在减持股份之前,通常会将企业组织形式由有限公司变为合伙企业,以此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为吸引企业落地,部分地方出台“公司变合伙”的简易措施,企业可以直接由法人形式变更为合伙企业。但近年来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国务院牵头发文清理规范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其中便包括对股权投资企业“公司变合伙”简易措施的清理规范,也因此引发多地“企业转换组织形式未清算缴税”的税务争议案件。

【第18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1、金属材料研发,化工产品及原料,建筑及装饰材料销售,工程招标及货运代理。

2、新型建筑材料,环保设备的研发与销售,建筑装饰工程,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服务。

3、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机房工程,办公智能化系统工程安装,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

4、化工技术研发、推广及转让,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电子产品,日用品,金属矿产品,非金属矿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房地产开发。

5、数码产品,电子产品及配件,耗材的销售。

6、自动化系统工程设计,成套设备安装,调试及相关产品的销售,电器产品与灯具的销售。

7、普通机械设备,塑料机械研制开发、设计、生产,塑料机械,塑料制品批发与零售。

8、农业科学科技研发及推广服务,农用机械销售及维修。

注意: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须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第19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多少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人数分为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法定股东人数必须是2个以上50个以下。特殊情况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不受股东人数必须2个以上50个以下的限制。

《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

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人数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规模不大,有股东人数限制,适宜于公司决策和经营。

【第20篇】山东大恒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山东大恒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不是国企。山东大恒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一体的国内大型环保装备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坐落于泉城济南,集团始终致力于环保领域,专业从事节能减排、环境污染防治(大气、水)等领域。包含超低排放及烟气余热利用、废水零排放、市政污水提标、垃圾渗滤液处理、土壤修复综合治理、锅炉辅助设备等七大业务板块,是集技术研发、系统设计、生产制造、施工建设、安装调试、运营服务于一体的国内大型环保装备企业。坚持致力于“节能、环保、超低排放”的发展方向,秉承“诚信经营”理念,为大众提供最周全、最细致、最真诚的服务。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20篇)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对应的是很早以前的无限责任公司,但现在这样的公司在中国还没有。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就叫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实质的区别。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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