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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费用与生产成本一样吗(20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查看人数:4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生产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生产费用与生产成本一样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生产费用与生产成本一样吗

【第1篇】生产费用与生产成本一样吗

生产费用与生产成本不一样,生产成本是企业为生产产品而发生的成本,而生产费用是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所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总和。生产费用包括进行商品生产发生的费用和企业自制设备和各项劳务作业所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来料加工所耗用订货者的原材料价值和未经加工转售的原材料、燃料的价值。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费、直接工资、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分配转入的间接费用;贷方登记转入“库存商品”账户的完工产品的制造成本。

【第2篇】安全生产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安全生产经费的可以税前扣除,预提的不能税前扣除。

【第3篇】产品生产费用的查账技巧有哪些

查账人员在对生产费用的错弊进行检查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针对产品成本计人错误,应根据生产科报送的生产统计报表,了解在产品 的加工情况,审阅生产成本计算单,确定问题,并作调整。审阅生产成本计算或 明细账,检查完工产品与在产品费用的分配方法,然后再计算原材料成本占总成 本的比重,即可确定问题,并作调整。审阅有关定额资料,查询、确定各项指标 的准确性。如各项消耗定额、费用定额等,再进一步审阅月末在产品定额成本计 价,即可确定问题。

2.对于加大产品成本的问题,应审阅自制半成品的明细账,在审阅过程中发 现有关产品的自制半成品的明细账期末余额为红字,需进一步查询,确定问题。 对产品性质及产品生产工艺进行了解;在了解生产过程的情况下,再审阅生产报 表和生产成本计算单,确定问题,并作调整。

【第4篇】怎么对混淆生产成本与期间费用及支出的界限查账

审阅各种期间费用明细账、支出明细账及生产成本、制 造费用明细账,发现线索,必要时调阅有关会计凭证作进一 步查证;也可通过查阅有关存货明细账贷方记录及摘要发现 疑点

【第5篇】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22〕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对2023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

2023年11月21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措有章。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

(二)支出有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实开支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三)管理有序。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四)监督有效。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由企业用于以下范围的支出:

(一)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不含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

(二)购置、开发、推广应用、更新升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

(三)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

(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

(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一节 煤炭生产企业

第六条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

(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

(三)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四)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的规定;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号)的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的规定。

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包括开展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冲设备和设施,建立防冲实验室等支出;

(三)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顶板、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设,实施矿压、热害、露天煤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四)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节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第九条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回采、闭库等有关活动。

第十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

(二)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上款所称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在项目或工程实施期内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一条 尾矿库运行按当月入库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

尾矿库回采按当月回采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防冒顶片帮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机械化、智能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智能化、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销库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油、页岩气)开采是指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参照陆上采油(气)企业执行。

第十四条 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石油、天然气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

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造价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及时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参照危险品储存企业执行。

第十五条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油气井(场)、管道、站场、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监测、监控、防井喷、防灭火、防坍塌、防爆炸、防泄漏、防腐蚀、防颠覆、防漂移、防雷、防静电、防台风、防中毒、防坠落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野外或海上作业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

井巷工程、矿山建设参照建设工程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3.5%;

(二)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节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是指经批准开展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物品,以及列入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品直接生产和聚积保存的活动(不含销售和使用)。

危险品运输适用第六节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二十二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节 交通运输企业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的铁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经营性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过驳、仓储;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普通货运业务1%;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1.5%。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防灾监测预警设备及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铁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测设备支出;

(四)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备安全检测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承运人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节 冶金企业

第二十六条 冶金是指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生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冶金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二十八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高温、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雷、防窒息、防触电、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节 机械制造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石油炼化装备、建筑施工机械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本办法所称机械制造企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不含第十一节民用航空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8类企业。

第三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3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三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第三十二条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含防护屏障)、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墙(网)与栏杆、防高温、防潮、防山体滑坡、监测、检测、监控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节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第三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三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屏障、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节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第三十八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军工危险化学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三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一年度军品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军工危险化学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火炸药、推进剂、弹药(含战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导弹发动机、燃气发生器等,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四十条 核工程按照工程造价3%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第四十一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含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四)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节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第四十二条 电力生产是指利用火力、水力、核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以及地热、潮汐能等其他能源转换成电能的活动。

电力供应是指经营和运行电网,从事输电、变电、配电等电能输送与分配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电力生产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6%提取;

6.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二)电力供应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亿元的,按照0.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亿元至1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元至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3%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四十四条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及安全状况的完善、改造、检测、监测及维护,作业场所的安全监控、监测以及防触电、防坠落、防物体打击、防火、防爆、防毒、防窒息、防雷、防误操作、临边、封闭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不含水电站大坝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支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治理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路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

第四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即当年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际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八条 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的,当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年末以当年营业收入为依据,按照规定标准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九条 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连续两年补提安全生产费用的,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补提数提高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且其提取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五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第五十一条 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度应计提金额60%的,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明。

第五十二条 企业同时开展两项及两项以上以营业收入为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的业务,能够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按各项业务计提标准分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业务对应的提取标准对各项合计营业收入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十三条 企业作为承揽人或承运人向客户提供纳入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服务,且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高于自客户取得营业收入85%以上的,可以将营业收入扣除相关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第五十四条 企业内部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主体,主体之间生产和转移产品和服务按本办法规定需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各主体可以以本主体营业收入扣除自其它主体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即剔除内部互供收入)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第五十五条 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以下简称集团总部),可以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子公司转出资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处理,集团总部收到资金作为专项储备管理,不计入集团总部收入。

集团总部统筹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检查、咨询和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

第五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优先用于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和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整改支出。

第五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但不得重复开支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十八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第五十九条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下列情形除外:

(一)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二)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第(一)和(二)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有存续企业的,由存续企业管理;无存续企业的,由清算前全部股东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六十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除集团总部按规定统筹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自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自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分别参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特定行业具体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纳入定期统计分析。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应急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同时废止。

【第6篇】如何归集和分配辅助生产费用

辅助生产费用是指工业企业为进行辅助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劳务作业所耗用的材料、燃料、动力、工资及附加费、折旧费和维修费,以及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等。 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和分配,通过“辅助生产成本”账户进行。辅助生产由于提供产品和劳务的种类不同,分配、转出的程序也不同。完工的工具、模具和各种备品备件等产品,应在完工入库时,从“辅助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分别转入“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账户的借方,基本生产车间领用时,再转入“制造费用”账户的借方。辅助车间提供的电、水、汽、修理、运输等产品和劳务所发生的费用,在对外分配之前先要在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进行费用的交互分配,然后才从“辅助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分配转入“制造费用”等账户的借方。在实际工作中,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与分配,一般通过编制“辅助生产费用分配表”进行。

【第7篇】制造费用怎么结转生产成本

当制造费用发生时:

借:制造费用-水电,车间人员工资等贷:现金/银行存款

月底结到成本:

借: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制造费用-水电,车间人员工资等。

【第8篇】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有什么区别

1、管理费用属期间费用,发生时直接记入当期损益,期末转到本年利润,广义的生产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狭义的生产成本则不包括期间费用,只包括制造成本,我们所学的成本会计是针对狭义的概念的。

2、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

【第9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22〕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对2023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应急部

2023年11月21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一节 煤炭生产企业

第二节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第三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五节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第六节 交通运输企业

第七节 冶金企业

第八节 机械制造企业

第九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第十节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第十一节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第十二节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措有章。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

(二)支出有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实开支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三)管理有序。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四)监督有效。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由企业用于以下范围的支出:

(一)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不含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

(二)购置、开发、推广应用、更新升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

(三)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

(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

(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一节 煤炭生产企业

第六条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

(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

(三)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四)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的规定;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号)的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的规定。

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包括开展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冲设备和设施,建立防冲实验室等支出;

(三)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顶板、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设,实施矿压、热害、露天煤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四)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节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第九条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回采、闭库等有关活动。

第十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

(二)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上款所称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在项目或工程实施期内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一条 尾矿库运行按当月入库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

尾矿库回采按当月回采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防冒顶片帮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机械化、智能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智能化、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销库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油、页岩气)开采是指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参照陆上采油(气)企业执行。

第十四条 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石油、天然气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

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造价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及时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参照危险品储存企业执行。

第十五条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油气井(场)、管道、站场、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监测、监控、防井喷、防灭火、防坍塌、防爆炸、防泄漏、防腐蚀、防颠覆、防漂移、防雷、防静电、防台风、防中毒、防坠落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野外或海上作业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

井巷工程、矿山建设参照建设工程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3.5%;

(二)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节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是指经批准开展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物品,以及列入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品直接生产和聚积保存的活动(不含销售和使用)。

危险品运输适用第六节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二十二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节 交通运输企业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的铁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经营性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过驳、仓储;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普通货运业务1%;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1.5%。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防灾监测预警设备及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铁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测设备支出;

(四)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备安全检测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承运人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节 冶金企业

第二十六条 冶金是指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生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冶金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二十八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高温、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雷、防窒息、防触电、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节 机械制造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石油炼化装备、建筑施工机械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本办法所称机械制造企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不含第十一节民用航空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8类企业。

第三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3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三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第三十二条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含防护屏障)、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墙(网)与栏杆、防高温、防潮、防山体滑坡、监测、检测、监控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节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第三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三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屏障、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节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第三十八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军工危险化学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三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一年度军品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军工危险化学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火炸药、推进剂、弹药(含战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导弹发动机、燃气发生器等,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四十条 核工程按照工程造价3%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第四十一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含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四)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节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第四十二条 电力生产是指利用火力、水力、核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以及地热、潮汐能等其他能源转换成电能的活动。

电力供应是指经营和运行电网,从事输电、变电、配电等电能输送与分配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电力生产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6%提取;

6.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二)电力供应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亿元的,按照0.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亿元至1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元至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3%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四十四条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及安全状况的完善、改造、检测、监测及维护,作业场所的安全监控、监测以及防触电、防坠落、防物体打击、防火、防爆、防毒、防窒息、防雷、防误操作、临边、封闭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不含水电站大坝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支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治理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路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

第四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即当年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际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八条 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的,当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年末以当年营业收入为依据,按照规定标准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九条 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连续两年补提安全生产费用的,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补提数提高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且其提取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五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第五十一条 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度应计提金额60%的,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明。

第五十二条 企业同时开展两项及两项以上以营业收入为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的业务,能够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按各项业务计提标准分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业务对应的提取标准对各项合计营业收入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十三条 企业作为承揽人或承运人向客户提供纳入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服务,且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高于自客户取得营业收入85%以上的,可以将营业收入扣除相关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第五十四条 企业内部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主体,主体之间生产和转移产品和服务按本办法规定需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各主体可以以本主体营业收入扣除自其它主体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即剔除内部互供收入)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第五十五条 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以下简称集团总部),可以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子公司转出资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处理,集团总部收到资金作为专项储备管理,不计入集团总部收入。

集团总部统筹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检查、咨询和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

第五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优先用于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和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整改支出。

第五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但不得重复开支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十八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第五十九条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下列情形除外:

(一)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二)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第(一)和(二)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有存续企业的,由存续企业管理;无存续企业的,由清算前全部股东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六十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除集团总部按规定统筹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自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自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分别参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特定行业具体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纳入定期统计分析。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应急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同时废止。

【第10篇】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分录

安全生产费通过“专项储备”账户核算。提取安全生产费时,则按用途借记:制造费用/生产成本 贷:专项储备。而是用安全生产费时,根据费用性质的不同其具体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如果是与资产有关的话就会将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分录为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同时按相同金额摊销折旧生产费用,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贷:累计折旧。如果是费用化,则是借安全生产费,贷银行存款。

【第11篇】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怎么算

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20条第2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12篇】生产经营所得每月可扣除费用

a 企 业 的 李 经 理 与 张 会 计 发 生 以 下 对 话 . .. . . .

李经理 : 张 会 计 , 帮 我 把 这 几 张 发 票 记 一 下 账 。

张会计: 可 是 经 理 , 这 些 发 票 是 用 于 您 的 个 人 消 费 啊 。

李经理: 我 们 是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所 有 的 费 用 和 支 出 还 不都 是 我 个 人 来 承 担 。 反 正 都 是 我 出 钱 , 记 在 一 起 应 该 没有 关 系 吧 ?

本 期 案 例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个 人 消 费 能 否 在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费 用 中 扣除 ?

第一步

症状分析 a 企 业 主 要 从 事 木 质 产 品 的 收 购 、加 工 及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类 型 为 私 营 独 资 企 业 ,属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该企业 2017 年 的 营 业 收 入 为 14 5 2 万 元 ,而 2 01 8 年的营业收入仅为 97 4 万 元 , 下 降 了 近 500 万 元 , 但 2 01 8 年 的管 理 费 用 相 比 20 1 7 年增加了 20 余万元。

总 体 症 状 : 2 01 8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减 少 , 但 管 理 费 用 异 常增加。

具 体 表 现 : a 企 业 经 理 于 2018 年 7 月 在 某 医 疗 机 构 购 买了价值 1 0 万 元 的 药 品 及 相 关 医 疗 器 械 ,并 于 当 月 将 该 笔费 用 计 入 该 企 业 的 管 理 费 用 -福 利 费 。 该 企 业 经 理 于 1 1月 份 又 购 买 了 价 值 5 万 元 的 保 健 品 , 同 样 于 当 月 将 该 笔费 用 计 入 管 理 费 用 -福 利 费 。 以 上 两 笔 合 计 1 5 万元的费用 导 致 了 该 企 业 2018 年 的 管 理 费 用 大 幅 增 加 。上 述 药 品 、相 关 医 疗 器 械 及 保 健 品 均 用 于 a 企 业 经 理 的 疾 病 治 疗 及后 续 的 营 养 保 健 。 由 于 该 经 理 认 为 自 己 是 个 人 独 资 企 业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兼 投 资 人 , 其 个 人 的 支 出 可 以 等 同 于 企 业的 支 出 , 因 此 将 支 付 的 款 项 在 企 业 的 财 务 账 上 列 支 。

病 因 确 定 : 将 投 资 者 的 个 人 和 家 庭 的 支 出 作 为 企 业 的 费用 进 行 扣 除 。

第二步

诊 断 意 见

根据财税 〔 2000〕 9 1 号 《 关 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投 资 者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规 定 》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的 规 定 ,本 规 定 所 称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是 指 :( 一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 和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 登 记 成 立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业 。 ( 二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私 营 企 业 暂 行 条 例 》登 记 成 立 的 独 资 、合 伙 性 质 的 私 营 企 业 。因 此 ,a 企业作为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应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不 缴 纳 企 业 所 得税 。 根 据 财 税 〔 2000〕 9 1 号 《 关 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企 业 投 资 者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规 定 》 第 四 条 的 规 定 : 个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 每 一 纳 税 年 度的 收 入 总 额 减 除 成 本 、 费 用 以 及 损 失 后 的 余 额 , 作 为 投资 者 个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 比 照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的 “ 个 体工 商 户 的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应 税 项 目 ,适 用 5 %~ 35%的五级超 额 累 进 税 率 , 计 算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总 局 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所 得 税 计 税 办 法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第 3 5 号 ) 第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个 体 工 商 户 下 列 支 出 不 得 扣除 :( 一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款 ;( 二 )税 收 滞 纳 金 ;( 三 )罚 金 、 罚 款 和 被 没 收 财 物 的 损 失 ; ( 四 ) 不 符 合 扣 除 规定 的 捐 赠 支 出 ; ( 五 ) 赞 助 支 出 ; ( 六 ) 用 于 个 人 和 家庭 的 支 出 ;( 七 )与 取 得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无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 八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不 准 扣 除 的 支 出 。

最 终 结 论 :a 企 业 购 买 的 医 疗 器 械 、药 品 和 保 健 品 均 用 于经 理 个 人 使 用 ,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第 六 条 , 该 笔 支 出 不 得 在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扣 除 。 因 此 , a 企 业 应 调 增2018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第三步

处 方 建 议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是 介 于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有 限 责 任 公司 之 间 的 一 种 企 业 模 式 , 其 为 个 人 出 资 经 营 、 由 个 人 承担 经 营 风 险 和 享 有 全 部 经 营 收 益 的 企 业 , 缴 纳 个 人 所 得税 。 正 是 由 于 该 类 企 业 这 一 特 点 , 部 分 纳 税 人 认 为 只 要是 由 其 个 人 承 担 的 费 用 , 都 可 以 在 税 前 进 行 扣 除 , 这 是对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纳 税 政 策 理 解 上 存 在 的 盲 点 和 误 区 。

在税收实 务 中 , 按 照 《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关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者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规定 >的通知》 (财 税 〔 2000〕 第 91 号 ) 第 六 条 第 三 款 的 规定 ,投 资 者 及 其 家 庭 发 生 的 生 活 费 用 不 允 许 在 税 前 扣 除 。投 资 者 及 其 家 庭 发 生 的 生 活 费 用 与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费 用 混合 在 一 起 , 并 且 难 以 划 分 的 , 全 部 视 为 投 资 者 个 人 及 其家 庭 发 生 的 生 活 费 用 , 不 允 许 在 税 前 扣 除 。 因 此 , 纳 税人 在 核 算 费 用 时 应 当 认 真 比 对 八 种 不 得 扣 除 的 项 目 , 以免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涉 税 风 险 和 经 济 损 失 。

【第13篇】制造费用结转生产成本的会计分录

1、借:生产成本-a产品、生产成本-b产品。贷:制造费用。

2、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成本。制造费用包含间接材料费、间接人工费用、折旧费等。

3、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一般有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应提取的福利费之和)、按产品产量等进行分配。

【第14篇】产品生产费用的错弊与查账技巧是什么

生产费用是指在企业产品生产的过程中,发生的能用货币计量的生产耗费, 也就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和支付的劳动报 酬之和。制造产品时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货币表现的总和,叫作生产 费用。

【第15篇】安全生产费用所得税

2023年12月12日,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办法》进一步扩大或调整了适用行业范围,扩大了安全费用使用范围,调高了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优化了安全费用监督管理机制,也体现了“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精神。

燃气行业是否适用,应参照何种标准执行,是大家比较关心的话题之一。我们看到此前有燃气行业的朋友做过这方面的研究,因此推送相关文章供大家参考。

城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费用财税影响浅析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原瑜 胡宝国

摘要:阐述了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于2023年出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背景,梳理了国内燃气行业上市公司的执行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燃气行业应该参照何种标准执行,分析了执行后对燃气企业财务、税务等方面构成的影响。

关键词:安全生产费 执行 财税 影响

0前言

燃气行业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不仅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是企业发展的命脉所系。如何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兼顾安全与效益,在政策法规范围内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是摆在政府监管部门以及燃气企业面前的一项永恒的课题。

1安全生产费制度相关背景介绍

2004年以来,国家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先后制定并实施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6]180号)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办法。这些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高危行业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安全生产费用相关制度在提取标准、适用范围、使用方向、配套政策等方面需要调整和完善,企业对此呼声较大。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安监总局于2023年出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相关高危企业遵照执行。《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2城市燃气行业是否应执行《办法》规定

参照《办法》中对不同行业计提安全生产费的相关标准及规定,对城市燃气行业应按哪一类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理论与实际执行中均存在以下三方面争议:

2.1危险品生产及储存企业

按照《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相关规定,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第1项“易燃气体”中,明确列有天然气(含甲烷的;压缩的)(别名“沼气”)、天然气(含甲烷的;液化的)(别名“液化天然气”)和煤气。但城市燃气行业是否应执行此类标准,暂无定论。以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各企业实际情况为例,制气企业主要业务为生产制造人工煤气,属于《办法》规定的危险品生产业,应按照危险品生产及储存业标准计提及使用安全生产费;而燃气销售企业主要业务为人工煤气、天然气及液化石油气的销售,无燃气库存,因此从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危险品生产及储存企业。

2.2交通运输业

按照《办法》的规定,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其中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对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燃气销售企业而言,其业务主要依托管道将燃气从上游供应端运输到管道末端的下游各用户,以实现燃气销售。从运营方式来看,似乎属于交通运输业。但从国民经济的行业分类(gb/t4754—2002)来看,燃气销售企业属于门类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中45大类的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国民经济代码:4500),交通运输业则归属于门类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因此,若对燃气销售企业按交通运输企业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也存在不妥之处。

2.3建设工程施工业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燃气销售企业主要业务除销售燃气外,还有与燃气相关的工程排管业务,该业务在税务上适用建筑安装业的税率及相应规定。但从业务实质来看,燃气销售企业只是对工程排管业务做承、发包,并未自行施工。根据《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且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因此,只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才应按此类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燃气销售企业的工程排管承、发包业务不属于《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业”。

3城市燃气上市公司执行《办法》情况介绍

据调查,国内燃气类上市公司对于《办法》的执行也参差不齐。根据各上市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报,具有城市燃气业务的5家a股上市公司中,仅有三家按照《办法》执行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其中,陕天然气参照“交通运输”计提安全生产费、华闻传媒参照“市政公用工程”计提安全生产费。具体如下:

表1国内燃气类上市公司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情况

造成各燃气上市公司执行不一致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城市燃气行业是否应执行《办法》、若执行应参照的企业类别等不能达成一致有效共识。

4相关会计处理及财务、税务影响分析

根据上述分析,燃气制气企业应严格按照《办法》中的危险品生产及储存业计提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燃气销售企业执行与否,则应有相关权威部门出台细则或解释予以明确。制气企业在执行过程中:

4.1相关会计处理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版规定:高危行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专项储备”科目。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2)根据《办法》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存储、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3)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应分别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①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②购置不需要安装设备,直接形成固定资产的,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安全费用专户)”,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③购置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4)当年计提的安全生产费若未使用完毕,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实际操作时,应先从“专项储备”中开支费用类的安全生产费,年底再将已完工的资本化的安全生产费从“专项储备”中转出。若当年实际发生的资本化的安全生产费大于年末“专项储备”余额,应按照“专项储备”余额进行结转(此时应注意固定资产的一一对应)。同时,在季末、年末编制集团企业合并报表时,应先根据各合并单位的“专项储备”余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然后再进行相关权益类科目抵消。

(5)“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设专项予以反映。

4.2财务影响分析

《办法》的出台,使安全生产费的核算通过“专项储备”科目进行专户核算,理论上更加科学、规范,但在财务处理和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办法》的会计处理实质是对企业计提与支出的所有安全生产费均通过一个科目进行核算,以保证企业安全投入,利于企业统计当年安全生产支出总金额。因此《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费开支范围中既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化安全投入(如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也包括费用化的安全投入(如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投入),但对于资本化的安全投入,就如同汽车的刹车装置一样,企业无法准确界定到底整辆汽车都属于安全投入,还是仅有刹车装置才能作为安全投入。从广义上讲,企业购置固定资产都是为了生产经营安全有效开展。因此,企业发生的各项资本化投入,是否属于《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费开支范围还有争议,《办法》的可执行性有待商榷。

(2)按照《办法》规定,从安全生产费中开支的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不合理,容易造成资产账实不符,不利于资产管理。由于对形成的固定资产一次提足折旧,冲减专项储备,从财务账面看已无资产价值,但从实物角度看资产完好在用,造成账实不符,给后续计量带来不便。

(3)《办法》规定从事危险品生产及储存企业,应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计提安全生产费。在企业经营亏损情况下仍需要计提安全生产费,无疑是加重企业负担。而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批准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形成企业对利润调节的一种手段。

(4)《办法》规定对安全生产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这对资金相对紧张的企业来说,既要保证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又要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需求,会加重企业的资金压力。

4.3相关税务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6号)精神,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企业购进并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设备并符合税收优惠目录范围的,则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如果企业购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当年没有足够的应纳税额可供抵免,但以后五年内预计有足够的应纳税额可供抵免,应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该项差异随着以后年度的实际抵免而转销。

因此,企业按照《办法》预提的安全生产费无法在税前列支,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每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5结论

城市燃气行业涉及国计民生,不论国外的燃气企业,还是国内各燃气公司,均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运营的头等大事。《办法》出台后,燃气企业执行《办法》与否,只是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及税务处理带来一定影响,但不会改变企业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与安全资金的切实投入。从长远来看,城市燃气企业更应建立完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建立长效安全机制,保证燃气安全供应。

【第16篇】管理费用可以直接记入生产成本吗

管理费用是企业管理的费用化支出。企业在于办公时产生的费用,我们平时管理人员的工资,报刊费用,差旅费,办公用品等都是靠这个科目结转。

生产成本是企业在生产产品时的费用,比如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期末转入的制造费用,都是靠这个账户结转。

如果把管理费用转入的话会导致利润不明确,账务混乱。他们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科目。

【第17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费用包括哪些

建筑工程其实也是存在着很多的危险的,正是因为这样的危险存在着,所以建筑工程开工的时候就需要及时的做好安全措施,避免意外的发生。其实不同的建筑工程是需要不同的安全生产费用的。

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18篇】生产经营所得费用减除

个人所得税之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征税对象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以下业务按本项目交税: ■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 ■从事个体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所得; ■将自己拥有的出租车以挂靠方式运营取得所得;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四业),且能单独(分开)核算,不征个税;不属于原农、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征税;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暂不征个税。

2.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查账征收纳税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限定性扣除项目 ①工资、薪金支出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其可以减除费用60000元/年(5000元/月)、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注意: 个体工商户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50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②三项经费的扣除

职工福利费:14%

职工工会经费:2%

职工教育经费:2.5%

③补充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5%

补充医疗保险:5%

④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⑤开办费

开办费为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费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不包括项目: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 扣除方法: >>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可以选择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 注意:上述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⑥捐赠支出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指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⑦研发费扣除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准予直接扣除。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⑧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利息支出、劳动保护支出

(2)不得扣除项目的规定: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②税收滞纳金 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不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 ⑤赞助支出 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⑦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注意: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应纳税额 申报环节:分期预缴、汇算清缴 适用税率:见附件。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计税方法1.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2.税率:见附件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查账征收方式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等扣除项目 注意:一般收入确认和扣除项目可以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税务处理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收入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等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主体(法人企业)的上述行为,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一般的扣除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支出等>>其他限定扣除项目:(具体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处理) (1)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教育经费(2.5%);(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3)业务招待费(60%,5‰)。 >>不得扣除项目:(具体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处理)

但下列项目应遵从以下扣除标准: ①投资者本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其可按60000元/年(5000元/月)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注意: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应选择在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②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生活费用同经营费用难以划分的,则全部视同生活费用,不允许扣除。 ③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④计提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⑤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税务处理 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50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注:上述处理同个体工商户。 ⑥与关联企业往来时,未按独立交易原则,导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2)核定征收方式下 核定范围:未设置账簿;账簿资料混乱;未按期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后,仍不申报的。所得额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注意:企业经营多业的,按主营项目确定应税所得率;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人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4.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原则确定先分后税原则,具体如下: (1)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 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5.应纳税额计算 (1)各个合伙人按自己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额。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税。 汇总全部企业的经营所得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分摊给每个企业,由各个企业多退少补。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3)亏损弥补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注意: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税务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比例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再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税。

7.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雇员律师与事务所的分成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雇员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应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把余额与雇员律师事务所当月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注意: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税务局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3)律师兼职获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税务处理 针对上述所得,事务所在扣缴税时,不再减除5000元,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税率,计算个税;次月自行申报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汇总计税。 (4)律师以个人名义聘用其他人员的个税处理 律师再聘请其他人员,如秘书、助理等,其支付的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 (5)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律师按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可据实扣除。

8.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的税收政策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1.征税对象 (1)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后,不改变企业的性质,按分配方式分进行税务处理: ①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 ②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人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注意:判断是否为承包、承租所得:承包人掌控了企业全部或部分的经营权。 2.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费用扣除标准×实际承包或承租月数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从事建筑安装业个人取得所得的税务处理 (1)区别承包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取得所得的不同情况,确定应税项目。 ①凡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实行承包经营,对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分两种情况处理: ■对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对承包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对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征收管理 ①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税。 ②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

附:个人所得税之经营所得税率表

【第19篇】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提取标准如下: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20条第2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20篇】如何计算生产成本生产费用

生产成本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三部分组成。只有根据企业生产的特点和成本管理的不同要求,选择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才能正确地计算产品成本。

直接材料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对象,通过加工使之成为半成品或成品,它们的使用价值随之变成了另一种使用价值;直接人工是指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资源,可用工资额和福利费等计算;制造费用则是指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厂房、机器、车辆及设备等设施及机物料和辅料,它们的耗用一部分是通过折旧方式计入成本,另一部分是通过维修、定额费用、机物料耗用和辅料耗用等方式计入成本。

生产费用与生产成本一样吗(20篇)

生产费用与生产成本不一样,生产成本是企业为生产产品而发生的成本,而生产费用是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所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总和。生产费用包括进行商品生产发生的费用和企业自制设备和各项劳务作业所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来料加工所耗用订货者的原材料价值和未经加工转售的原材料、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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