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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融资租赁(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3-08 11:33:01 查看人数:5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融资租赁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融资租赁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年融资租赁

【第1篇】2023年融资租赁

01 融租兼营保理十年路

2023年6月远东租赁向商务部申请在原有的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中,增加商业保理的经营范围,成为我国第一家兼营商业保理的融资租赁公司

2023年9月上海自贸区设立后,允许在自贸区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增加“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随着全国更多地区设立自贸区,兼营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就成为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时经营范围的标配,同时各地在出台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办法中也进一步明确了租赁公司兼营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经营范围。

2023年4月20日,商务部将制定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行三类公司的业务经营与监管职责划给银保监会

2023年5月,银保监会在《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首次没有提及“兼营商业保理业务”内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过渡期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三年(即2023年6月30日)

2023年5月,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现有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新增商业保理业务,相关存量业务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短短的十年间,融资租赁公司在兼营保理业务这个事情并没有清晰地将二者结合起来,随着监管的转向,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始独立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来开展相关保理业务。只不过很可惜,在租赁公司指导下设立的保理公司经营情况实属一般。

02 平行时空之一:起点不同

融资租赁业务是以租赁物件为出发点的,业务期限一般为中长期,一年起步,三至五年居中,十至二十年也是常规业务期限,其租赁款的偿还与企业的经营虽然相关,但是关联度较低,多为信贷结构

商业保理业务是以应收账款为出发点的,业务期限一般为中短期,一般为一年以内,随着保理业务结构化融资属性的凸显,保理业务期限开始被拉长至五至八年,虽不常见但是也是事实,其保理款的偿还与企业应收账款的到期回收密切相关,即严格匹配企业经营活动,关联企业收入、应收账款、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等关键科目

03 平行时空之二:初衷不同

商务部先后主导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类金融牌照企业在国内的设立,商务部希望通过融资租赁工具的引入解决我国制造业设备能力不足、产能不足、设备更新换代等问题,这一点从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初衷来看,并无异议,但是回顾当下的融资租赁行业,已经严重偏离了商务部引入融资租赁的初衷,其解决企业在固定资产购入、置换、激活融资的情形逐步减弱,金融信贷影子银行的角色逐步凸显,这也是2023年商务部将相关职能移交银保监会的原因。

商务部经过多年的调研,于2023年在天津滨海和上海浦东启动了商业保理业务的试点。保理工具的引入是希望解决“三角债”和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无法及时回收、融资和变现等问题。十年发展过去了,保理公司并没有得到大发展,逐步偏离了商务部引入保理的初衷,成为了企业信贷融资、p2p的工具、企业融资的通道和核心企业侵占中小企业利益的工具。2023年移交银保监会后,205号文发布,监管趋严才迫使商业保理公司业务回归本心,近期(2023年6月)银保监会启动了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聚焦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垄断限制中小企业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保理融资收取的息费不合理和其他侵害中小企业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况。

04 平行时空之三:逻辑不同

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已经发展了近四十年,其业务逻辑已经接近于“万物皆可融资租赁”状态,这一点说实话只能说“呵呵”。

这几年的融资租赁行业几乎覆盖我国的各个行业,其主要业务类型以回租赁为主,直租赁几乎可以忽略。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在近几年的资产逾期和处置中愈发发现,其业务已经资产抵押信贷,但是与传统的银行等资产抵押信贷不同的事,租赁物存在大量的重复使用或者大量无法变现处置的形式租赁物件。

融资租赁业务依仗着租赁物件这一出发点,做了大量无法解决所有权归属实为信贷的企业或个人租赁业务,其经营范围已经严重偏离了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初衷,行业也将进入资产管理的处置大浪潮时代。

商业保理业务在我国试点了十年,这个行业的发展远不及预期,与融资租赁的发展完全不可比拟。保理的业务逻辑以债权为出发点,在十年的发展中夹杂了大量的正常的债权和不正常的债权,这些不正常的债权成为了行业发展的毒瘤,主要包括信用社、农商行、城商行改组中的不良资产,类金融公司(如小贷公司等)的不良资产,p2p债权,个人借贷,大量逾期的应收账款,以及为了满足企业融资虚构的大量关联应收账款或虚假应收账款等。这些不正常的债权已经发酵,不良率飙升且出现了大量地即使打赢了诉讼而陷入无资产可执行的尴尬境遇。

05 平行时空之四:风控不同

融资租赁业务目前的主流风控是以主体信用为主,辅以租赁物的资产信用。信用环境的恶化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未来融资租赁风控的核心就是要回归第一还款来源,即主体信用相对可控的情况下,租赁物产生的现金流才是第一还款来源,资产管理的核心是对租赁物的处置。

融资租赁实现的筹资行为大多反映在企业长期负债、筹资活动现金流和固定资产等科目上,企业的融资租赁款的偿还主要来自于企业经营的自由现金流。

商业保理业务目前的主流风控是也是主体信用,这个主体信用主要是以核心企业为主,目前市场上的保理业务已经将核心企业的主体信用神化,保理公司成为通道。

市场上大量的应收账款资产无法得到有效地融资,核心问题聚焦在资产信用无法得到资金方风控地认可。保理业务的第一还款来源无论是有追还是无追都应该是债务人,而实际保理业务中,能够做到这一点的风控评估还是很难的。

保理实现的筹资行为大多反映在企业短期负债、经营活动现金流或筹资活动现金流和应收账款等科目上,企业的保理款偿还主要是来自企业应收账款对应的债务人。

06 平行时空之五:融资不同

融资租赁公司和保理公司虽然都是以资产为主,但是在融资市场中的观点截然不同。

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大多附有租赁物件,且租赁物多为固定资产,无论是银行等间接融资还是资产证券化等直接融资,融资租赁公司都可以获得融资,且融资租赁公司拥有aa+以上主体信用评级的较多。

保理公司的资产大多附有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一般被风控视为白条,其资产价值明显不及固定资产,保理公司中能够达到aa+主体信用评级的寥寥。大部分保理公司在银行的授信多为集团公司或核心企业授信的拆分,自身授信比较少。

07 融租与保理的产业链接

融资租赁业务中大多的承租人都有自己的产业链,可以通过兼营保理业务进一步拓展其上下游业务,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往往遇到的就是同一还款来源构成的问题。如操作承租人的上游业务,第一还款来源还是承租人,如操作承租人的下游业务,第一还款来源是承租人的债务人,与其租赁业务的还款来源即为密切和关联。因此大多租赁公司的风控都无法从产业链的维度真正的开展和放手审批保理业务。

十年兼营保理路,保理逐步成为租赁公司的附庸,兼营是无法真正实现保理业务的发展。随着监管政策的趋严,单独设立保理公司几乎成了所有租赁公司的必选之路,但是摆在租赁公司面签依然要解决的就是如何让保理公司独立发展,进而实现保理成为租赁发展的重要补充。

租赁保理本在平行空间,交叉并不能实现二者的联动发展。

【第2篇】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今年,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接连发布对中力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国泰大搜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山财财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安诺韵融资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4家融资租赁公司从事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的批复。

天津:2023年至今已新增32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天津市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扶持力度较大,且注册在天津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也较多,近些年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也较多。

2023年,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意8家融资租赁公司从事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业务;

2023年,天津市又新增10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2023年,天津地区新增永钢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攀西金隆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赋界吉瑞(天津)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联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11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2023年,截至目前,天津新增4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自2023年起已陆续公示33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其中有1家已经于2023年3月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上海:7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有2家为合资转内资

2023年,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确认核晟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网汇(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招商局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和湘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4家公司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资格。

其中湘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首家通过股权变更成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

2023年,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又确认了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微创天牛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上海润宗设备租赁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资格。

其中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也是经过股权变更后成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内资融资租赁:审批停滞、机构变革和恢复审批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先后经历了审批工作的停滞、审批机构的变革和重新恢复审批,目前全国范围内也仅有四百余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

据悉,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04年至2023年间共发布了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名单,共192家,其中有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现已注销或变更,存续企业有183家。

而后,审批陷入了停滞。2023年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机构变更为银保监会,各地也很少进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审批工作。

直到2023年,天津、上海等地才陆续恢复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审批。国家大力支持自贸区开展融资租赁试点工作,未来如果监管部门能够出台相关的统一准入政策,会有更多优秀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加入。

【第3篇】融资租赁授信政策

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授信的品种

1、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直接授信;银行对于综合实力较强、以其综合经营收入偿还贷款有保障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贷款业务,以及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同业拆借等业务;

2、融资租赁质押贷款,银行向租赁告诉发放贷款,条件是融资租赁公司以一笔或若干笔应收租金债权等权利质押给银行;

3、融资租赁保理,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形成应收租金后,由银行支付对价受让租赁公司应收租金债权的业务,银行保留对租赁公司的追索权。

4、租赁资产证券化,银行为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债权,设计与对公或对私信托理财业务对接的准资产证券化业务,并提供结构设计、承销发行等金融服务。

▎授信对象的选择

商业银行拟授信的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设立,具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资格;

2、符合国家关于融资租赁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

3、现阶段以优先支持政府背景试点融资租赁企业为主,审慎介入外商、民营资本投资企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融资租赁业务且经营作风稳健;

5、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6、近三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7、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

▎授信对象的控制指标

融资租赁公司除须满足银行产品准入的底线要求外,还应设置一些具有行业特色的指标:

1、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资产减去非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这是国家监控融资租赁类公司的核心指标。根据银行相关管理要求及行业惯例,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5%以内为宜;

2、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与国家监管要求一致;

3、集团客户关联度。租赁公司对承租人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与国家监管要求一致;

4、租金回收逾期率,类似商业银行的贷款不良率,重点考核承租人租金给付情况。该项指标应小于2%,计算公式可设置为:租金回收逾期率=逾期租金所对应项目尚未归还的余额/融资租赁公司对外融资的全部余额。

▎对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的审查

在融资租赁业务的五种方式中,直接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是以“融物”为主的业务方式。而售后回租则是承租人以自己的设备向租赁公司抵押贷款的“融资方式”,类似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银行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对这两类业务的承租人,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承租人所在行业应符合建设银行年度信贷政策与结构调整的准入要求;

2、承租人的融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政策及建设银行信贷投向的规定;

3、如融资租赁项目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应对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关注未来现金流预测状况;

4、承租人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5、审查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物转让协议》和《融资租赁合同》,了解租赁双方的责任义务及违约事项的处理方式;

6、回租租赁必须有明确的租赁物,且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防止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7、承租人非银行退出客户,三年内无在银行申请贷款被拒的记录。

▎租赁项目真实性审查

1、审查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购买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调查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否真实;

2、融资租赁公司向关联企业采购租赁物时,租赁物的购入价不得高于市场的平均销售价格;

3、租赁公司应提供有效的物权凭证来审查租赁公司是否真实拥有租赁物,并需查明租赁物是否被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

4、审核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性质、型号、用途和金额等是否明确,必要时可要求租赁公司或承租人提供原始购买合同、原始购买发票、财产转移证明等资料进行核实。

▎授信要素的安排

1、贷款金额及期限的匹配

如融资租赁合同期限一年以内(含)的项目,对直租项目银行贷款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0%、回租项目合同总金额的70%,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等。

2、信贷资金封闭的方式

(1)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付款至生产厂家,确保信贷资金最终用途的落实。

(2)根据融资租赁业务流程,出租人应在银行开设租金回款专用账户,一份租赁合同对应一个账号,一个账号对应一笔流动资金贷款。

(3)回租方式下,如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债权采用抵押方式予以保障的,银行应在双方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行放款。

3、担保条件的选择

(1)在融资租赁客户的授信方案中除了常规性的抵押、第三方保证方式外,必要时可追加承租人提供另外的第三方保证或采取租赁设备的抵押方式,甚至对于处于弱势市场地位的机器设备生产企业,可要求其签订回购协议。

(2)融资租赁类公司还可将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收益权质押给银行作为对授信债权风险缓释方式的补充。

(3)融资租赁授信业务支用前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登记,防止不诚信的承租人利用动产登记制度的缺失,恶意将属于出租人所有的租赁物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保障出租人的所有权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第4篇】融资租赁业会计处理

员工体检费如何报账?

答: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由于在租赁期里承租企业实质上获得了该资产所提供的主要经济利益,同时承担了与资产有关的风险。因此承租企业应将融资租入资产作为一项固定资产计价入账,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并且要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

1.租赁期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2.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3.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的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是指本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该项租赁应分类为融资租赁。

对于融资租赁,其税务处理如下:

(1)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2)融资租赁设备可以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而租赁费高于折旧的差额也可以税前扣除;

(3)租赁费通过举债支付,其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

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该项租赁应归类为经营租赁。所以,一项租赁归类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依赖于租赁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

对于经营租赁,其涉税处理如下:

(1)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

(2)支付的租金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租赁形式最终将会使该利益集团可以实现利润合理转移,这是典型的租赁节税效应。

【第5篇】设备租赁和融资租赁

来源:大律师网

导读: 融资租赁和普通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咨询:融资租赁和普通租赁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在中国融资租赁和普通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咨询:融资租赁和普通租赁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在中国有租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如果从广义租赁的角度看,传统租赁和融资租赁都是租赁的概念,都有“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件出租给承租人”的交易行为。

如果从狭义的角度看,有“租赁”和“融资租赁”之分。“租赁”通常是指传统的出租服务,涉及的租赁物件范围比较广泛。租金是按照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件的时间或享受的服务计算的。“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租赁,属于现代租赁。租赁物件通常是动产,租金是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计算的。

如果从大租赁的角度看,“国际租赁”是指跨境的“租赁”或者是“融资租赁”交易。拿它和融资租赁比较好像不太合适。如果从狭义的角度进行对比,租赁交易不管是否跨境,都可以按“租赁”和“融资租赁”进行比较。

相关法律知识:

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第6篇】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来源: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2023年10月,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70000元购买李某名下小汽车后,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将该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李某按期支付租金。合同对租赁期限、李某应支付的总金额、每期租金、月租金的支付方式、车辆所有权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均进行了明确约定。签订合同后,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依约支付融资款并履行了租赁车辆交付义务,但李某只支付四期租金后就停止支付租金。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李某支付剩余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融资租赁交易中,出卖人与承租人、买受人与出租人关系混同时,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还是借款合同关系?

第一种意见认为,融资租赁交易包括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李某既为出卖人又为承租人,不存在三方当事人,故本案并非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是借款合同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仍然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结论

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租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可以看出出卖人和承租人混同就认定为一定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根据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内容,李某违反合同约定,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依据合同要求李某支付剩余租金及给付违约金。

【第7篇】融资租赁工作计划

关于征集2023年度融资租赁支持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2〕 6 号),现开展2023年度融资租赁支持资金项目征集有关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新产品,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按照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的20%给予企业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条件

(一)企业为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支持条件的注册在北京市其他区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参照执行;

(二)企业年营业收入(指企业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等);

(三)融资租赁标的物是为上述高精尖产业领域搭建共性技术平台或科技研发服务所需的高端制造装备;

(四)融资租赁业务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支付的融资费用为依据。融资租赁业务开展不满一年的,以实际发生额计算。对企业同一笔融资租赁业务补贴不超过3年。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融资租赁支持资金申请表(线上填报);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总公司及分公司汇总)纳税申报表(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

(三)融资租赁协议(含能够体现每一期应支付租息金额的租金支付表以及租赁标的物等协议附件);

(四)融资租赁标的物是为上述高精尖产业领域搭建共性技术平台或科技研发服务所需的高端制造装备的说明材料;

(五)融资租赁租息和服务费支出凭证及相关票据;

(六)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信息表(包括名称、类别、证书发放日期、证书编号等)及证书。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

本次项目采取线上申报方式进行。由企业在“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在线服务系统”(网址:https://mis.kw.beijing.gov.cn/)进行申报,除申请表外的其他申报材料盖章扫描上传。

(二)申报时间

2023年1月16日(星期一)9:00至2023年2月10日(星期五)18:00,逾期不予受理。请合理安排时间,避开集中申报高峰期。

五、注意事项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从未指定、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融资租赁支持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无关。企业如委托机构代理申报,相关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六、政策咨询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春节期间(1月21日【除夕】—1月27日【正月初六】)暂停咨询服务。

申报咨询:15100217736、18211035089、010-55572340

技术咨询:010-58858680、010-58858685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11日

【第8篇】融资租赁和以租代购

● 虽然融资租赁目前已经为我国法律所保护,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比如如何厘清融资租赁合同与其他相关合同关系的性质、违约救济如何保障等

● 记者在某第三方投诉平台检索发现,汽车融资租赁的相关投诉,主要分为强卖高额商业保险和款项结清后无法过户两类

● 租赁双方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消费者在购车时应当理性判断自己的经济能力,在能力范围内消费,选择正规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购买。一旦发生纠纷,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汽车“以租代购”靠谱吗?近期,几起与汽车融资租赁相关的新闻让“以租代购”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以租代购”是指一种汽车融资租赁的购车模式,购车者先以租车的方式使用汽车,每月向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直到付清合同中双方达成的金额或者达到一定期限后,汽车从租赁公司处过户至购车者个人名下。

“以租代购”模式实际效果如何?一位通过汽车融资租赁方式购买了蓝牌货车的车主告诉记者,3年来,他共支付了16.92万元,月供是4700元,“该车原价13万余元,多付的部分相当于还了利息,还比较划算”。但在采访过程中,也有不少车主跟记者反映了自己遭遇的许多问题。

接受采访的专家表示,虽然融资租赁目前已经为我国法律所保护,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比如如何厘清融资租赁合同与其他相关合同关系的性质、违约救济如何保障等。双方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消费者在购车时应当理性判断自己的经济能力,在能力范围内消费,选择正规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购买。一旦发生纠纷,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信门槛较低

零首付可购车

“不看资质,当天提车,首付2999元起开新车……”记者通过网络搜索“以租代购”关键词,在网页上看到了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多条广告。

该公司金华分公司在网页上还明确标注了“征信不好,逾期,法院起诉,呆账,外面办不了;统统可以办理!”的字样。

网页信息显示,此种购车方式的提车费用包括4部分:一成首付、手续费、一个月月供和年保险费用。同时还提示,资金充裕者可选择在12至15期后提前付完余下款项,并称这种方式是“国外很早就有的形式”。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张俊岩介绍:“汽车融资租赁总体上是一种金融服务,许多消费者通过这种新型的购车方式,从事网约车等服务。汽车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现代营销方式,本身是合法的,民法典也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月颁布的《汽车金融管理公司办法》对汽车融资租赁进行了界定: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记者以购车者的身份与销售联系。喜相逢的一名销售告诉记者,“以租代购”可以为征信不好的消费者提供方便:“汽车融资租赁是和汽车融资公司贷款,对购车者的征信要求较低,但是需要购车者支付一成首付,不能零首付购车。”

该销售告诉记者,以一辆官方指导价为16.98万元的新车为例,通过“以租代购”的模式购置该车约需19万元,首付需要1.5万元左右,购车者可分4年47期进行贷款,月供3999元,贷款结清后免费过户。

当被问及还款过程中遇到困难不能及时还款如何解决时,该销售表示可以申请暂缓还款,但是具体操作需要与公司售后联系。

实际上,“以租代购”并非只受到征信存在问题的消费者青睐,很多为了从事网约车或其他营运车辆行业的人,也会选择“以租代购”模式购车。

来自河南郑州的陈先生向记者讲述了自己2023年的一段辗转求职经历:当时,处于求职过渡期的陈先生通过某网络求职平台面试过多家4.2米蓝牌货车司机岗位。几轮面试之后,陈先生发现,不少公司出具的合同并非工作合同而是购车合同,购车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其中部分公司与购车者签订的就是“以租代购”合同,货车会落到公司名下。同时,公司承诺购车后会提供业务保证其收入。

随后,记者进入该网络求职平台看到,在部分网约车招聘信息详情页中,确实标注了提供零首付购车的服务,所有车型均可先租后买,但是并未出现“以租代购”“汽车融资租赁”等字样。

“一开始,物流公司表示他们有固定运输线路,按照线路跑,一个月收入可达1万元至2万元。紧接着,他们便引导你买车,签订购车合同时,上面会写明首付款和每月分期还款的金额,价格也比市场上高不少,可以落到个人名下或公司名下。”陈先生说。

后来,陈先生从车友处了解到,这些公司良莠不齐,普遍存在设置线路、任务量不合理,甚至无货源的问题。“听说不少司机购车后并没有稳定收益,最终难以偿还贷款,所以我没有同意签订购车合同。”陈先生说。

汽车行业从业者李先生也表示,此类招聘公司通常会给车主配置超重的货量,让司机运输成本提高,并且对车的寿命也有影响。长此以往,司机如不愿按照公司安排的任务工作,公司便称是车主个人原因,而不是公司不安排工作。

没有明确约定

强卖高价车险

广西南宁的肖先生曾是一名网约车司机,因个人原因逾期未还款,车被公司收回,现在正在法院上诉,希望追回首付款和超额保险金额。

据肖先生回忆,2023年7月,他通过“以租代购”在广州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汽车,开始跑网约车。双方约定首付8000元,月供4750元,供36个月,共计17.9万元。当时该汽车的市场价为13.68万元。

从2023年7月起,肖先生正常支付月供至2023年6月,已实际支付给该汽车租赁公司融资租赁款项11.4万元,加上首付款8000元,共计12.2万元。

肖先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标明,首付款不计入租金,并不属于租金的性质,但也并未对该笔首付款的性质作出具体说明。

关于超额保险金额的问题,肖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他与销售之间的聊天记录以及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双方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的第六项关于保险与事故的约定第一款写道,“租赁期间保费由乙方承担,乙方有权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肖先生告诉记者,第一年的保费双方协商由汽车租赁公司代为购买,但是第二年该公司仍强制肖先生购买保险。根据2023年的车保全国平均收费标准和2023年的全国车辆商业险平均价格,该公司的保险价格高于市场价30%。

“逾期是我不对,但公司强制购买保险属于违约在先。公司提供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共计8617.91元,市场价是4650元。后来我觉得这是公司的一种套路,其实就是打着‘以租代购’的幌子高价租车,还强制购买保险。”肖先生愤然说道。

对此,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辉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合同,汽车价格是构成合同重要的因素,因此在签署合同前双方应当对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买方认可的话,那么高于市场价也并不违法。但是如果强制车主购置高价商业车险,则涉嫌构成强卖保险行为。

王艳辉说,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汽车租赁公司为承租人提供的保险中,除第三者责任险为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外,其余险种均为商业保险,不属于强制险范围。也就是说,汽车租赁公司不能强制要求汽车承租人购买。

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及时偿还贷款而导致车辆收回,购车者是否有权利追回首付金额?

张俊岩表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是看合同约定。在融资租赁交易实践中,出租人为了控制风险,保证收回部分成本和收益,常采取让承租人先行支付总租金10%至30%的首付款,剩余部分款项向出租人融资的模式,这属于常见的商业交易模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通常是根据出租人的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来确定的,若租赁首付款是租金的一部分,则在车辆被收回后不应返还。

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租赁首付款+每月支付租金’的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院也应以合同约定为主要审查依据。”张俊岩说。

张俊岩说,这种强制车主购置固定渠道高价商业车险的做法值得商榷。一方面,租赁公司未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说明车险情况,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通过合同约定限制车主购买商业保险的渠道,也是对车主自主选择车险权利的侵犯,这种通过合同约定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约定,法律并不支持。

款项结清以后

汽车无法过户

记者在某第三方投诉平台检索发现,汽车融资租赁的相关投诉,主要分为强卖高额商业保险和款项结清后无法过户两类。

来自广东东莞的王先生就遭遇了款项结清后无法过户的情况。2023年3月,王先生通过网络求职平台应聘网约车司机时,通过“以租代购”模式购入了一辆汽车,合同中标价为14万多元,已于今年4月还清贷款,但截至7月8日仍未能过户。

王先生说,当初是在招聘方劝说下,他才与东莞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以租代购”合同。首付过后,王先生才发现车子还牵扯第三方公司,但由于租赁公司称放弃购车要扣1.6万元,所以王先生没有当即反悔。

今年4月,王先生结清款项后,该公司以车辆涉及第三方公司为由迟迟不给王先生办理过户,王先生多次与公司联系仍未解决问题。

王先生说,他周围这样的案例有很多,和他同批购车的网约车司机都面临着贷款还清却不能过户的问题。“很多车主都放弃过户了,他们打算继续跑网约车业务赚钱,直至把车跑报废,车子废了就没必要过户了,也有未结清款项的司机听到没法过户的消息,就和公司协商多跑一个月业务将车退还给公司。”

让这些司机苦恼的是,车不能过户便意味着要继续承担高额的商业险,并且存在驾驶者局限等问题。“我现在不干网约车司机,但因为这辆车未过户还是商用车,不仅要继续买高额商业保险,我家人也没法开。”王先生说。

今年4月以来,王先生多次联系租赁公司进行协商,也尝试了解了各种不同的维权方式,但至今仍未解决问题。其间,他曾想起诉,但诉讼成本也不低,而现在这辆车卖掉也不值几个钱,所以放弃了。

对此,张俊岩认为,若承租人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并拒绝履行车辆过户,则构成违约,承租人可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除民法典中对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外,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也确定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可以作为车主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

“车款结清后,如果租赁公司未能和车主办理过户手续,租赁公司涉嫌违约。”王艳辉说,车主可凭合同以及付款凭证到法院起诉,要求租赁公司履行过户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王艳辉提醒,购车者选择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时,应当注意合同格式条款中是否有明显增加买方义务而减轻卖方责任的霸王条款,约定租期届满时转移租赁物所有权的条件以及违约后的相关违约责任,以免今后产生纠纷。

来源:法治日报

【第9篇】外资融资租赁转让

一、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流程

1、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承让的一方需要经过股东的反复磋商,在股权转让上达成共识,确定承让股份的百分比、对象,由双方完成签署。

2、工商信息变更:需要递交股权转让书以及指定的材料到工商管理局申请法人、营业执照、许可资质等工商信息的更改,周期时间根据收购者的实际情况而定。

3、审核:尽管是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流程,同样也是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核实的,在确定递交材料符合要求的情况,允许通过,就完成了相应的手续。

二、融资租赁公司转让费用

融资租赁公司转让的价格影响因素:注册地,企业类型,注册年限;目前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注册比较热门的地区是在广州,深圳,上海,北京,天津这几个地区。其中,除了广州以外,其他几个城市办理融资租赁公司新设的门槛是比较高的,基本上不受理新设立注册申请。就转让价格方面,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四个城市,转让价格依次走低。综合价格因素,华商投顾认为,要收购转让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重点考虑选择深圳前海自贸区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深圳前海,要转让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收购的类型是:纯外资融资租赁,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参考价格在13-18万之间。

三、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种类

第一类:金融租赁公司

这类公司一般是银行成立的,例如招银租赁、建信租赁分别是招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成立的,这类有公司全国不超过50家,不过最近也在陆续成立,也有部分是央企国企成立的,这个各地都有,这类公司有个特点,就是一般对客户要求较高,金额较大,利率较低。

这类公司一般都有“金融租赁”四个字,实际上跟银行差不多。

第二类:内资租赁(或者假外资)

这类有远东宏信、平安租赁、国药租赁等,一般是有各地国资委成立的,也有很多成立时为避开监管将股权形式做成外资,但实际上为国企。这类公司在国内大概200+以上,业务种类较多,一方面承做政府项目,一方面也插手民间中小企业融资。

第三类:外资融资租赁

从名字上看不出和内资的差别,这类公司也是种类最多的一类,做的业务五花八门,还有一些纯的中介公司或壳公司,这类公司约有20%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其中较为出色的大多为成熟的外资企业,例如只做新设备直租的台新租赁、专注回租的仲利租赁、专注车辆融资租赁的欧力士等。

如果想做这一块业务的话就需要从市场上现有的融资租赁公司收购一家,我们公司现在就有几家融资租赁公司要转让,公司是干净的,有合资的、内资的、外资的。

【第10篇】融资租赁合同认定

在办理融资租赁类案件时,通常被问及案件“是否会”或者“是否可以”认定为民间借贷,究竟哪些情况可能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呢?

一、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3年修正)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二)《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是否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要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来认定。

二、通过案例检索,如下情况被认定为民间借贷:

(一) 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未转移

1.(2020)最高法民终1256号

基本事实:

2023年11月21日,九鼎租赁公司与中民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8-e-005-003-001),主要约定:九鼎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中民租赁公司作为承租人,双方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中民租赁公司将其所有的“岚桥港3#、4#液体散货泊位配套罐区堆场”出售给九鼎租赁公司,再从九鼎租赁公司处租回使用。

上述租赁合同附件二显示为“租赁物转让通知书”内容为:“租赁物转让通知书编号:【2018-e-005-003-001-02】,致: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根据我公司与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我公司已将我公司在贵我双方之间签订的编号为【cmifl-2017-037-sb-hz-001】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我方享有所有权的租赁物转让给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特向贵方发出本转让通知。……转让人:(盖章):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1日”。

上述租赁合同附件五显示为“所有权转移证书”(承租人致出租人),内容为:“所有权转移证书编号:【2018-e-005-003-001-05】致: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1月21日,我方已收到贵方依2023年11月21日签署的编号为【2018-e-005-003-001】的《租赁附表》中《租赁物清单》所列的如下租赁物对应的购买价款。我方确认,自2023年11月21日起,本证书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由我方转移给贵方。除非特殊说明,本证书项下的术语与《融资租赁合同》具有相同的解释或含义。租赁物清单:【详见附件十《租赁物清单》】特此证明。承租人(盖章):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1日”。

上述租赁合同附件八显示为“租赁物接受书”(承租人致出租人),内容为:“租赁物接受书编号:【2018-e-005-003-001-08】,致: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兹确认,我公司已经接受编号为【2018-e-005-003-001-01】的《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为【2018-e-005-003-001-01】《租赁附表》项下的如下租赁物。租赁物清单:【详见附件十《租赁物清单》】承租人(盖章):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1日”。

同日,中民租赁公司向九鼎租赁公司出具“所有权声明函”,主要内容为:“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我司就合同编号为【2018-e-005-003-001】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确认如下:我司拥有该租赁物完整、独立的所有权,我司有权自行处置(包括出售给贵司)该租赁物。特此声明!”。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物客观存在且所有权应由出卖人转移给出租人系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借款合同的重要特征。没有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仅有资金的融通,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中民租赁公司与九鼎租赁公司虽然签订的合同名称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在“租赁物清单”中载明的租赁物为“岚桥港3#、4#液体散货泊位配套灌区堆场”,九鼎租赁公司与中民租赁公司均认可该“堆场”是岚桥港公司在其海域使用权范围内通过填海造地形成的,仍登记在岚桥港公司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九鼎租赁公司仅凭中民租赁公司自己出具的“所有权声明函”、“租赁物转让通知书”等主张其已取得该“堆场”所有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综上,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九鼎租赁公司与中民租赁公司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虽然中民租赁公司与九鼎租赁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是合同所涉的租赁物“岚桥港3#、4#液体散货泊位配套灌区堆场”登记在第三方岚桥港公司名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认定双方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因中民租赁公司与九鼎租赁公司对一审认定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均不持异议,且双方之间事实上亦仅存在资金融通关系,故有关借款金额及还款本金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关系确定。

说明:本案例中的《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即现行《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2020)豫01民再547号

本案中,虽然人人租赁公司主张其与宣鑫锋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及服务协议》,但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案涉车辆清单中的车辆及融资租赁标的物并未登记在宣鑫锋或人人公司名下,人人租赁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宣鑫锋按照协议约定将车辆手续交付人人租赁公司。故人人租赁公司与宣鑫锋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案涉《融资租赁及服务协议》实为借款合同,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

(2)租赁标的物非真实存在,而是作假(标的物要客观存在、特定化)

(2019)沪民终467号

一审法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系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关系。远东公司主张本案系争《售后回租赁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争合同项下存在真实的租赁物,且未证明其按照系争合同约定对租赁物作过标志等事实的成立,虽然远东公司认为系中建六局三公司存在作假,但远东公司也未按照系争合同约定履行审核义务。远东公司仅向中建六局三公司提供资金,故双方当事人仅存在融资并无融物的事实,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征,系争《售后回租赁合同》实际为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售后回租赁合同》因没有证据证明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真实存在,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征。

(3)租赁标的物价值过低

(2018)最高法民再373号

部分摘取:案涉4号《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购买价远远高于案涉租赁物的实际价值,工银公司提交的发票复印件所载明的设备价款总额为17951.2567万元,华纳公司与之相对应票号的发票原件所载明的设备价款总额为1068.8652万元,合同约定的买卖价款为15000万元,涉案租赁物的实际价值与约定的转让价款差异巨大。工银公司作为专业融资租赁机构,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设备的价值,其以高于市场价值十几倍的价格购买租赁物,显然背离买卖合同等价交换原则,其租金亦不体现租赁物的真正价值。

综上,工银公司和华纳公司所签订的4号《融资租赁合同》虽然形式上有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但实际上并不存在融物的事实,双方实际上仅是“借钱还钱”的借贷融资关系,华纳公司、大江公司、建行开发区支行对案涉合同系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亦无异议,故对工银公司称案涉合同系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工银公司和华纳公司之间系企业间的借贷关系,并无不妥。

因此,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判断的标准主要就是看租赁标的物的情况,标的物并非真实存在、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标的物所有权未实际转移、标的物价值过低则不属于融资租赁,将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律师提醒:

1. 出租人要尽到审查标的物的义务,查看标的物的真实状态、价值、购买发票、权属状态等,审查完标的物的情况后,形成书面的清单,相关方予以签字确认;

2. 各方对标的物的价值进行协商,分歧较大时可以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3. 融资租赁公司不具有融资租赁资质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但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

【第11篇】金融创新对融资租赁的影响

2月24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网友看到这个新闻,以为是在大家不愿意贷款买房之后,政府又出台了政策支持大家贷款租房,其实不是这样的。

我们可以具体看一下这份文件。

支持谁来贷款?

(四)加大对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业园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新建、改建长期租赁住房发放开发建设贷款。

从文件中可以看到,房地产企业、工业园区、甚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可以成为贷款的对象。当然,贷款是指定用于开发长期租赁住房项目的。

支持贷款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

(一)支持住房租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应突出重点、瞄准短板,主要在大城市,围绕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问题,支持各类主体新建、改建长期租赁住房、盘活存量房屋,有效增加保障性和商业性租赁住房供应。

简单地说,就是大城市中的部分新市民、年轻人暂时买不起房的,需要租房居住。2023年,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努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新闻发布会上,住建部副部长倪虹公布过,在大城市,有70%的新市民和青年人需要租房。

这说明租房市场存在大量需求。

而当前房地产企业一方面存在融资困难、资金紧张的问题,另一方面他们手上可能正好有空置的地块、厂房、商业办公楼,甚至住宅楼。这些都是有待盘活的存量房屋。

银行向有意向开发租赁住房项目的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把闲置的存量房改建成合规的租赁住房,对外出租,然后再用租金收益来偿还贷款。

众所周知,一线城市住宅的房租收益率(年租金收入与房价的比值)大约在1~2%,但是商业地产的这一数值能达到3~4%。

这两年外资一直在抄底中国的商业地产。按之前soho试图5折卖身黑石来看,房地产企业可以按市面价格的5-7折购入商业地产,那其改建后出租收益率,就可以达到6~10%。

应该说,这是一笔有利可图的生意。

贷款的钱从哪里来?又到哪里去?

(八)增强金融机构住房租赁贷款投放能力。支持商业银行发行用于住房租赁的金融债券,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和经营性贷款的投放。

(九)拓宽住房租赁企业债券融资渠道。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专项用于租赁住房建设、购买和经营。

(十)创新住房租赁担保债券(covered bond)。住房租赁企业持有运营的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住房租赁担保债券纳入债券管理框架。

(十一)稳步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在把控风险前提下,募集资金用于住房租赁企业持有并经营长期租赁住房。支持房

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份额交易流通,促进长期稳定经营,防范短期炒作。

贷款使用的钱,可以是银行吸收的存款,也可以是通过发债形式专门筹集的资金。

住房租赁企业也可以在项目前自行发债融资。

在项目开发建设后,住房租赁企业可以将项目物业抵押发债,或者打包成信托基金发售。银行和企业可以提前收回资金。

担保债券、reits则可能被各种投资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持有,也有可能在层层包装后,成为我们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

如何看待这份《意见稿》?

方案理论上很完美,年轻人的租房选择多了,部分房地产商的资金和资产活了,银行赚到了贷款利息,理财产品的购买者收获收益,reits持有者获得信托的现金分派。

如果说有什么人可能会因此遭受损失的话,那应该是当前大城市的房东了。毕竟在政策支持下,可供租赁的住房增加,租房需求跟不上的话,房租就需要相应下调。

需要注意的是,在完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过程中,一定不能忽视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尤其是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运营监管上,如何保障租户预付租金的安全,如何持续监管reits的运营等。

毕竟长租公寓连环“爆雷”的新闻,离现在也才过去2年多。

【第12篇】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公司

经济导报记者 韩祖亦

步长制药(603858)17日晚间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天津步长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取得了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薛人珲。

公告显示,该公司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仅限医疗器械类);租赁业务(仅限医疗器械类)。

【第13篇】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票

者:贾珺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清风苑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日,租赁公司甲公司与张三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向张三购买汽车一辆,价款为216,799元。之后甲公司将该车租给张三使用,合同租赁期限为36个月,每期租金8,209.16元。同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公司作为甲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代理商,乙公司承担融资租赁合同与抵押合同的手续办理工作。

2023年12月6日,甲公司与张三、丙公司(丙方)签订《主体变更协议》,约定将代理商乙公司变更为丙公司。之后张三正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可张三已付15期租金,合计123,137.4元,之后张三再未付款,甲公司主张张三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律师费用。一审法院判决:张三给付甲公司租金172,392.36元,张三支付甲公司违约金7,824.57元,支付律师费用2,500元。

张三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本案真实情况是2023年4月期间因我方资金周转困难,甲公司的业务人员称可以提供金融借款业务,并询问我方名下是否购买了车辆。我方名下正好有一辆福特牌越野车,甲公司业务人员提出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汽车抵押合同》后就可以向我方发放贷款。过后才知道甲公司是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且没有金融借贷资质。双方虽然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但车辆所有权人仍是我方。我方也不可能将自己的车辆租赁给自己然后再向甲公司按月交付租赁费,其实际每月租赁费就是借款利息。本案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我方的车辆本身就不属于甲公司,也没有向指定人购买及进行抵押登记,我方与甲公司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一审法院直接认定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甲公司与张三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二、张三应否向甲公司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

一、关于甲公司与张三之间法律关系界定的问题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中《汽车租赁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的签订完全出于当事人自愿,且合同内容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在张三没有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上述两份合同合法有效。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就个案中认定售后回租合同性质的问题,应当综合标的物性质、价值以及租金的构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结合到本案看:第一,本案标的物是车辆,而车辆作为动产是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甲公司向张三支付购车款后,以占有改定方式获得车辆所有权。之后,张三向甲公司租赁并实际占有、使用该车辆。虽然张三并未实际向甲公司交付车辆并办理变更登记,但这并不影响甲公司享有车辆的所有权,且车辆登记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外效力,并不具有当然物权的效力;第二,从本案标的物价值及租金的构成看,张三在2023年12月购买2013款探险者3.5l自动尊享型越野车的价格为559,800元,张三在2023年以该车辆向甲公司融资的金额为216,799元符合交易常理。张三如依照《汽车租赁合同》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其应向甲公司支付租金共计295,529.76元。融资款与租金之间的差额为78,730.76元(295,529.76元-216,799元),就是甲公司就该笔融资租赁业务的利润及其他费用,该利润率符合融资租赁业务交易的合理利润空间,故可以认定本案租赁物价值及租金构成的合理性;第三,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看,《汽车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即车辆真实存在。甲公司依约向张三支付了购车款,而张三最终也收到融资款项。因张三对收到融资款项且占有使用涉案车辆的事实不持异议,由此可以认定,甲公司已经履行出租人的义务,双方间符合售后回租的交易模式。本院对张三与甲公司之间存在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关于张三是否应向甲公司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的问题

如前所述,张三与甲公司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现张三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向甲公司支付租金是事实。张三上诉称,实际收到融资款185,139元。丙公司对此表示认可,同时称该金额是扣除手续费及其报酬后的金额。本院认为,甲公司与张三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需要缴纳相应手续费,故应以张三实际收到185,139元融资款计算剩余欠付租金及违约金。因合同双方均认可张三已经支付租金123,137.4元(8,209.16元×15期),故本案中张三尚欠甲公司的租金应为133,134.66元(185,139元÷213,500元×8,209.16元×36期-123,137.4元)。张三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现甲公司按年利率10%计算违约金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请求,低于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本院予以采纳,故张三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6,785.16元(以欠付租金133,134.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暂计算2023年8月12日至2023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并按年利率10%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甲公司因本案诉讼产生律师代理费2,500元是事实,且合同中对此亦有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评析

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合同,不能仅以承租人未向出租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为由否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认定此类售后回租方式的融资租赁合同,除了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认定外,还应结合个案中标的物是否真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实际存在、标的物的价值及租金的构成是否存在对应关系等因素,综合认定合同是否属于售后回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

本案中,张三主张涉案合同系抵押借款合同。张三认为,他们虽然与甲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他们的自有车辆并未进行物权变更登记,车辆从未卖给过甲公司,车辆实际上为张三与甲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了抵押担保。

在我国金融业管制较严、市场主体获取商业银行贷款普遍较难的背景下,确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希望借道融资租赁,以实现贷款融资的目的,由此产生了融资租赁合同形式与市场主体贷款融资之实的分离。售后回租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融资租赁模式,因交易的出卖人与承租人归于一体,与传统融资租赁交易的三方当事人存在一定区别,而体现出与抵押借款相类似的特征。因此,对售后回租合同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一、售后回租合同的实际履行中是否有实际的租赁物

本案中,张三的自有车辆系售后回租合同的租赁物,符合该条认定规则。但是,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书面约定其属性为回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但并无实际的租赁物,事实上也不存在租赁物的买卖交易。出租人的所有权与承租人的使用权也均无实物载体,因此,对于没有实际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而应认定为借款合同。

二、售后回租合同中是否实际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出租人是否真实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本案中,甲公司与张三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张三将涉案车辆转让于甲公司,同时约定甲公司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虽然承租人不向出租人实际转移车辆的占有,但这并不影响出租人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针对本案中张三主张其未向甲公司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的抗辩意见,鉴于车辆属于动产,系以交付作为物权发生变动的主要生效要件,且车辆登记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外公示效力,并不具有物权的应然效力。当然,对于物权变动以变更权属登记机关登记为要件的标的物,应依法办理标的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根据登记情况确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是否实际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但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法律效果,对于没有登记的动产、设备,以占有为主要公示方式,因此,对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实际存在,仅从租赁物的占有似乎无法认定。此时,应综合考察以下因素,以确定合同是否属于售后回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

三、标的物的价值及租金的构成是否存在对应关系

标的物的价值及租金构成,主要针对的是以价值明显偏低、无法起到担保租赁债权实现的情形,如将10元的石头估价为100万的设备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此时,仅有融资之实,而无融物之实。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行业共识来看,租金因素不仅是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普通租赁合同的重要特征,也是真实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最重要的合同条款,是租赁公司确定盈利标准的重要考量因素。《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虽然未明示租金系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要素,但《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亦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租金除了包括租赁物购买价款及其利益之外,一般还包括其他成本,如保险、正常维修和保养费用以及一定的税务成本。根据以上标准计算,融资租赁公司的表面利润一般为3%-4%。

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显著高于前述计算方式的数倍甚至数十倍,实际上也是以融资租赁合同为掩盖的借贷合同。司法实务中,常见于标的物本身价值极低,如报废的机器设备,一块普通的石头;另一种情况是标的物本身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但与租金总额相比,脱离了出租人正常的租金构成范围。

结合本案,涉案车辆系张三于2023年12月以559,800元的价格购买。甲公司约定以该车辆融资216,799元,车辆的实际价格能够为甲公司提供有效的物权保障。同时,张三如依照《汽车租赁合同》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其应向甲公司支付租金共计295,529.76元。融资款与租金之间的差额为78,730.76元(295,529.76元-216,799元),就是甲公司就该笔融资租赁业务的利润及其他费用,该利润率符合融资租赁业务交易的合理利润空间,故可以认定本案租赁物价值及租金构成的合理性。

【第14篇】融资租赁总经理致辞

本届论坛力邀20+重磅嘉宾分享

500+行业专家学者和企业领袖合力建言献策引导行业发展新方向

100+头部媒体报道50%行业核心参与度

论坛概况

目前,我国宏观金融环境日趋严峻,融资租赁行业也在新监管政策变动之下的发展过程中面临转型。“去杠杆、频踩雷、融资难、人才稀”的问题也呈现此起彼伏的态势,作为有效扶持实体经济的金融模式,融资租赁企业总经理们需要共同围绕行业发展进行研究探讨。

本次论坛是一次由融易学金融学院联合各大行业协会、资深专家、强势媒体共同主办的盛会。将邀请各地区融资租赁行业专家、业界领袖齐聚北京,共同研讨2018中国融资租赁业及国内外经济界、企业界备受关注的五大主题:新政策监管下融资租赁行业的变局;融资租赁行业的转型、破局与融合;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处置与租后管理;融资租赁行业如何提高融资能力,开拓融资途径;融资租赁企业高层如何站在企业战略规划上做好租赁人力资源管理与人才培养。以强大的嘉宾阵容、鲜明的主题、极具实战性的内容、生动的会议形式以及高端媒体对未来融资租赁的发展趋势做剖析和展望。

他们是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知名人物,他们是行业的领头人,他们与第一届中国融资租赁总经理高峰论坛共同贡献智慧。

论坛概要

主办单位:

融易学金融学院

深圳市金证前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联合主办:

中国融资租赁(西湖)论坛

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

中国绿色租赁发展共同体

学术支持:

中国融资租赁研究院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

中央财经大学资产证券化研究中心

承办单位:

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

融易学总经理校友会

深圳金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支持单位:

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

广东省融资租赁协会

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湖北省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河南省租赁行业协会

广州融资租赁产业联盟

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租赁业(西部)创新服务基地

协办单位: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恒鑫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岳海汽车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腾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益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天津津投租赁有限公司

海易出行(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汉理通(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天津福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达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汕头市信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云水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广州弘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国宏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国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江苏苏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四川汇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华宸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耘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汇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国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弘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江西省金控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德威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深圳市朗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东粤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兴银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

山东乾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同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华通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厦门海信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河南省农业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安徽新华国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深圳诺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富道(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顺建投(天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大连永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石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前海晋商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北京阳光第一车网科技有限公司

速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山东如意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时代天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兴登(成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东耀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核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前海汇富同泽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国贸恒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中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谷米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广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潞安国际融资租赁(横琴)有限公司

上海众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达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和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临港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筑信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干货分享+趋势洞察+知识传递

大会亮点

政策:20+嘉宾现场解读新监管政策变动下,租赁企业转型创新之路

趋势:扶持实体经济 金融去杠杆 企业频踩雷 企业融资难 租赁人才稀缺

智库:3大研学机构、多家行业协会一致高度聚焦,提供智库支持和讨论参考

权威:500+金融租赁、央企背景租赁公司、国企背景租赁公司、成长创新型租赁企业,这是一场下半年最值得期待的行业盛会之一

往期论坛

参加企业:

金融租赁公司、国企央企背景融资租赁公司、上市背景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银行、保险公司、汽车厂商、汽车延保公司、汽车经销商集团、汽车4s店、商业保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大型制造厂商、互联网金融公司、科技公司等企业的管理层。

参会人员:

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企业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首席代表、常务副总及以上级别等。

媒体支持:

中国新闻网、人民网、中华网、中国网、新浪汽车、搜狐汽车、消费日报网、网易新闻、财经天下周刊、北京时间、亚洲财经、中国汽车报、中国企业报、野马财经、速途网、一本财经、汽车观察网、汽车纵横、第一财经广播、和讯网、汽车商业评论、上海汽车报、万联网、投资家、今日头条新浪深圳金融;深圳特区报前海特报;深圳商报;晶报;深圳晚报;金融家;第一财经;新华网;和讯网;搜狐焦点;财经频道;凤凰网;今日财富;未央网;周知客;互联网周刊;中金在线;证券之星;前瞻网;私募排排网;投融界

自媒体:

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融易学租赁研究院、融资租赁发展共同体、融易学、保理人、华尔街俱乐部、前海创业、中国投行俱乐部、汽车金融帮、中国私人飞机会、整点pe、西城教育、产融学堂等

热点议题

1、“新监管”政策下,融资租赁行业的机遇与挑战?

2、“暴雷”环境下,融资租赁行业如何选择业务新投向?

3、融资租赁如何回归实体经济促进行业发展?

4、目前融资租赁行业“新贵”领域的发展状况如何

5、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处置与租后管理的探究

6、资本寒冬下,融资租赁行业如何开拓融资途径?

7、如何站在企业战略规划上做好租赁人力资源管理与人才培养

拟邀与会嘉宾

(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龙永图:原国家外经贸部副部长

杨 钢: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会长

程东跃:中国融资租赁30人论坛执行主席

黄 敏: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万 钧: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罗晓春: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总裁

乔 凯:蔷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利钧:恒鑫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付必茂:中铁建金融租赁副总经理

张启峰: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何融峰: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 炜: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曾忠生: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袁 虹: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游朝阳:厦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总裁

宰金勇: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钱亚军: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焕礼:广发资管资产支持证券部总经理

沈海育: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 炜: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元乾:广西玉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 敏:招商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志武: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蔡 宁: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会长

翁 亮: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会长

赵大鹏:中广核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益翔:中广核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稚萍: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 磊:核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

晏宗敏: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时永坤:中国融资租赁研究院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

朱宣明:泸州老窖集团财务总监

周 峰:四川汇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 鹏: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顾志伟:山东华宸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 劲:江苏苏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 勇: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经理

邱纪刚:江西省金控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贾 焱:基石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劲伟: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 峰: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

楼继忠: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何文远:上海耘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贺竹磬:成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宏宇:青岛华通东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谢伟全:富道(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许 铮:广发融资租赁(广东)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 荣: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鲁 可:毕马威管理咨询负责人

匡双礼:北京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葛立群:汇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荣华: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秘书长

王闵威:德威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慧淼:厦门海信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桂环:安徽新华国金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

议程安排

第一届中国融资租赁总经理高峰论坛

11月9日上午09:00-12:00

主持人:中国融资租赁研究院秘书长肖旺

时间

内容

8:30-9:00

签到

9:00-9:15

嘉宾致辞:原国家外经贸部副部长龙永图(拟邀)

9:15-9:20

嘉宾致辞: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会长杨钢(拟邀)

主题一:新政策监管下融资租赁行业的变局

9:20-9:40

主题演讲:《新监管政策变化下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趋势》

分享嘉宾: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黄敏

9:40-10:00

主题演讲:《“暴雷”环境下融资租赁行业的新突破》

分享嘉宾: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总裁罗晓春(拟邀)

主题二:融资租赁行业的转型、破局与融合

10:00-10:20

主题演讲:《抱团取暖——同业合作的开展》

分享嘉宾:恒鑫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张利钧

10:20-10:40

主题演讲:《商用车融资租赁的定位与潜力》

分享嘉宾: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万钧(拟邀)

10:40-11:00

主题演讲:《乘用车融资租赁行业的展望与趋势》

分享嘉宾: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炜

11:00-11:20

主题演讲:《高新技术产业融资租赁的展望与趋势》

分享嘉宾: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何融峰

11:20-12:00

圆桌会议:《融资租赁行业如何回归实体经济促进整体发展》

分享嘉宾: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黄敏

恒鑫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张利钧

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总裁罗晓春(拟邀)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万钧(拟邀)

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炜

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何融峰

11月9日下午14:00-18:00

14:00-14:10

主持人:融易学金融学院联合创始人李思远

主题三: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处置与租后管理

14:10-14:30

主题演讲:《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处置解决之道》

分享嘉宾: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王云

14:30-14:50

主题演讲:《融资租赁企业租后管理的运营之道》

分享嘉宾:中国融资租赁(西湖)论坛执行主席程东跃

14:50-15:10

主题演讲:《不良资产法律诉讼注意要点》

分享嘉宾: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稚萍

15:10-15:30

主题演讲:《涉租纠纷选择仲裁裁决的比较优势》

分享嘉宾:深圳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副会长李永海

15:30-16:20

圆桌会议:《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处理的方向与政策》

分享嘉宾: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王云

中国融资租赁(西湖)论坛执行主席程东跃

深圳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副会长李永海

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稚萍

主题四:融资租赁企业运作效率提升与人才培养

16:20-16:40

主题演讲:《融资租赁企业信息化效率提升策略》

分享嘉宾:深圳市金证前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16:40-17:00

主题演讲:《基于目标管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搭建》

分享嘉宾: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经理张勇(拟邀)

17:00-17:20

主题演讲:《融资租赁企业薪酬福利制度规划》

分享嘉宾:毕马威管理咨询负责人鲁可(拟邀)

17:20-18:00

圆桌会议:《融资租赁企业人才管理面临的难题及应对策略》

分享嘉宾:

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经理张勇(拟邀)

毕马威管理咨询负责人鲁可(拟邀)

融易学金融学院董事长位少卿

11月9日晚上18:40-20:40

总经理闭门专题-融资租赁公司转型、产品设计与同业合作

18:30-19:00

主题演讲:融资租赁公司转型与新产品设计

分享嘉宾: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黄炜

19:00-19:30

主题演讲:租赁产业转型升级压力及应对

分享嘉宾: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晏宗敏

19:30-20:40

融资租赁同业合作专题

参会须知

时间:2023年11月9日

地点:北京

主办单位:融易学金融学院、深圳市金证前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会议规模:500人

论坛报名:吴老师 18138221223

(长按二维码添加微信,咨询详情)

收费方式:

1、报名参与白天论坛,费用1280元/人;

2、报名参与白天论坛+闭门晚宴,费用1880元/人;

3、报名参与白天论坛+闭门晚宴+两天总经理学院课程,费用4800元/人;

【第15篇】汽车融资租赁有风险吗

近年来,我国汽车消费产业高速发展,融资租赁在提供汽车金融服务供给、促进汽车流通和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之而来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日益增多。2023年至2023年,天津自贸区法院审结汽车融资租赁案件12936件。法院在实践中发现部分承租人由于法律观念匮乏、风险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欠缺,容易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通过细致梳理审判实践经验,近日,天津自贸区法院制定《汽车融资租赁承租人风险提示书》,旨在引导承租人群体提高法律风险意识,依法维护汽车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打造一流融资租赁司法保障高地,助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示书》主要内容包括:

认真阅读合同条款,识别法律关系性质。承租人在签约时要仔细查阅合同条款,通过合同名称、签约主体身份、特别提示等条款辨别合同性质及业务模式。留意合同文本中是否存在“融资租赁”“承租人”“租赁物”“租金”“留购价”等融资租赁业务范围的字样,通过重要字样辨别易与融资租赁业务相混淆的分期贷款、车辆抵押贷款等业务类型。要特别关注涉及自身重要权益的如融资金额、租金数额、相关费用、租赁物价值确定方式等合同条款。

妥善保管身份信息,审慎进行电子签约。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字在外观形态呈现较大不同,部分承租人抗辩电子签名并非本人签署,并以此否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承租人要妥善保管身份信息、确保电子签约账户为本人操作注册,在合同签署过程中要注意阅读合同文本,签约之后尽快下载合同文本并妥善保存。

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切勿随意代人签约。部分承租人法律风险意识欠缺,为赚取利益或帮助信用资质较差的亲友获取融资款购入车辆,在明知自己并非车辆实际使用人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与租赁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行为扰乱了融资租赁交易秩序,一旦实际使用人无法按期付租成讼,自身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具有特殊购买目的,关注资质办理条件。近年来网约车较为流行,不少承租人存在购买车辆用于运营网约车的需求,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和网约车主要平台开展合作提供资金支持。承租人存在特殊购买目的,要关注合同中有关网约车车辆准入要求、运营资质办理等核心合同条款,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出现车辆瑕疵风险,依法找准维权对象。在一般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公司是根据承租人自主选择购买车辆,往往由出卖方直接向承租人交付车辆并由承租人验收确认。若租赁公司未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选择,车辆质量瑕疵与其无关,承租人不得以此拒绝支付租金,承租人可依法向出卖人进行索赔。若车辆选择系依赖出租人技能确定或存在出租人干预选择的情形,承租人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可随意更换、处分租赁物。租赁物经各方在融资租赁合同确认之后,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与出卖人自行更换租赁物,如需更换的,需经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此外,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限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否则将构成严重违约,可能引发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不利后果。

审慎进行付款操作,注意备注付款信息。承租人在支付租金时,要核实收款账户是否为合同约定账户。避免在未核实对方是否存在收款代理手续的情况下,通过现金或微信等方式随意支付给业务员或其他主体。对于租金支付记录与凭据,要妥善保管。与同一出租人存在多台车辆融资租赁关系的,在支付租金时应备注对应车辆及租金期次信息,避免款项支付混乱产生争议。

如遇车辆毁损灭失,不可单方拒付租金。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因承租人原因(常见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非因承租人原因遭受意外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在当事人未选择解除合同的前提下,承租人仍然负有继续给付租金的义务。即便合同解除,承租人仍负有补偿出租人损失的义务。故承租人不可因车辆毁损灭失随意中断租金支付,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增强证据留存意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对于签约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证据要注意留存并妥善保管。承租人在依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支付留购价款(如有)后,出租人负有配合注销其抵押权登记并配合办理过户的合同义务。承租人支付完毕租金之后,若出租人拒不配合办理的,承租人可及时据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重约定送达条款,预留准确送达地址。实践中发现,部分承租人并不关注或知晓“约定送达地址”的法律效力,其在合同中确认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送达信息并不准确,或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出租人,致使合同材料或法律文书未能被接收却依然产生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承租人要关注约定送达条款并预留准确的送达地址信息,发生变更后要及时告知出租人。承租人在接收相关文书后,要积极查看内容、妥善处理,避免因消极对待产生不利后果。

2023年融资租赁(15个范本)

01融租兼营保理十年路2012年6月,远东租赁向商务部申请在原有的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中,增加商业保理的经营范围,成为我国第一家兼营商业保理的融资租赁公司。2013年9月,上海自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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