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财政拨款会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财政拨款收入是什么类科目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财政拨款收入是什么类科目
1、财政拨款收入是损益类科目。
2、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核拨给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市局核拨给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区财政核拨给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3、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应根据管理要求用于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尤其要优先安排用于保证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务活动必不可少的支出,不得用于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2篇】财政拨款是否计入收入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上海市财政局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切实了解单位在落实新准则制度过程中遇到的实务操作问题,积极做好政策解答、业务指导等工作。针对实务操作中的有关问题陆续发布相关实务解答,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问:如何规范、准确地使用“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答:“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单位从非同级财政拨款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从同级财政以外的同级政府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另一类是从上级或下级政府(包括政府财政和政府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款。
单位取得来自政府部门的各类财政款时,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基础上,应当根据资金来源、资金性质判断应当使用的会计科目。现以事业单位为例作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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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使用还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与“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事业收入”科目之间核算范围的差异。
“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单位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单位收到同级政府财政部门预拨的下期预算款和没有纳入预算的暂付款项,由于该款项不属于当期的预算拨款,因此,不应确认为财政拨款收入,而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2)单位收到同级政府财政部门采用实拨资金方式通过本单位转拨给下属单位的财政拨款,由于该款项不属于本单位预算收入,因此,不能确认为财政拨款收入,而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事业收入”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其不包括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但包括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财政专户返还的事业收入,以及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收到的来自非同级财政部门的财政款。
2.“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和“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确认条件和确认时点的差异。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属于财务会计下的收入类科目,按权责发生制基础进行核算,应当在收入实现时(即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属于预算会计下的预算收入类科目,按收付实现制基础进行核算,应当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
问:事业单位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款,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我们在上个问题中已经对“财政拨款收入”科目、“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与“事业收入”科目在核算范围上的差异进行了分析。但是实务中,仍然有不少单位对从同级财政以外的政府部门取得财政款的账务处理存在疑问。现举例进行解释说明。
【示例1.1】
a大学是中央部属重点高校,2023年3月,a大学承接了xx省财政厅的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并签订合同,合同总金额30万元。2023年10月,xx省财政厅向a大学支付项目款30万。
【分析】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事业单位对于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应当通过“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目核算;对于其他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应当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
因此,区分“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与“事业(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的关键在于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以外的政府部门取得财政款是否需要履行特定的义务或工作任务。如果拨款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必须履行特定的义务,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而相关工作任务也属于单位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内容,那么事业单位收到财政款应当通过“事业(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目核算;如果拨款部门不要求事业单位履行特定的义务,只是对事业单位的经费补助,那么事业单位收到财政款应当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核算。
本例中,a大学取得xx省财政厅的财政款是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款,并按有关协议要求,需要完成相应的培养任务并开展教学工作,因此,该笔财政款应当通过“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目核算。
【示例1.2】
2023年11月,xx省财政厅向a大学拨付一笔财政款20万,作为对a大学的经费补助,用于支持a大学的各项事业发展。
【分析】
本例中,a大学取得xx省财政厅的财政款是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款,且不需要履行特定的义务或工作任务,因此,该笔财政款应当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核算。
【账务处理】
a大学收到xx省财政厅支付的财政款时
财务会计:
借:
银行存款
200 000
贷: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200 000
预算会计:
借:
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00 000
贷: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200 000
问:事业单位从同级政府主管部门取得的财政款,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接前问,我们继续举例说明单位从同级财政以外的政府部门取得财政款的账务处理。
【示例】
c单位是市级预算主管部门b下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23年3月,b部门对其部门预算中编列的某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c单位中标,中标价格为450万。2023年10月,b部门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向c单位支付项目款450万。
【分析】
本例中,c单位从b部门取得的财政款是从同级财政以外的同级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款,同时,由于c单位承接了b部门的服务项目,需要履行特定的义务,开展具体的业务活动,因此,该笔财政款应当通过“事业(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目核算。
问:事业单位从非同级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款,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接第1、2问,我们继续举例说明单位从同级财政以外的政府部门取得财政款的账务处理。
【示例】
n单位是全额拨款的区级事业单位,在业务上受市级预算部门m的指导。m部门的一些具体工作需要n单位来完成。2023年预算执行时,m部门向n单位转拨专项财政款80万,用于n单位开展具体工作。
【分析】
本例中,n单位取得m部门的转拨财政款,是从非同级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款,同时,n单位取得财政款是用于开展具体工作,因此,该笔财政款应当通过“事业(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目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
从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来说,应当由市财政局向区财政局下达财政转移支付指标及资金,区财政局将该笔财政款纳入n单位的部门预算,n单位在实际收到财政拨款时通过“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核算。
问:如何准确地理解和使用“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答:“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
准确理解和使用“上级补助收入”科目,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上级补助收入是非财政性的资金。“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的补助收入,如: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用自身组织的收入拨给事业单位资金等。而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取得的转拨财政款,应当通过“事业收入”科目、“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核算。
二是上级补助收入是纯补助性质的收入。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的资金,应当区分资金的性质进行账务处理。对于纯补助、资助性质的资金,应当记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对于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资金,应当记入“事业收入”科目。
来源:上海财政局
【第3篇】财政拨款属于免税收入吗?
财政拔款不属于免税收入而是属于不征税收入。
企业收到财政拨款当年汇算清缴时根据拨款金额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使用拨款形成的费用、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在其发生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
【第4篇】财政拨款属于免税收入吗
财政拔款不属于免税收入而是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收到财政拨款当年汇算清缴时根据拨款金额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使用拨款形成的费用、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在其发生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第5篇】财政拨款收入交税吗
被政府征用为隔离酒店,政府给的钱怎么做账,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用不用交税?
解答:
(一)会计处理
酒店被政府征用为隔离酒店,并不是无偿的,政府会按照一定标准支付费用。而且酒店在作为隔离酒店期间,提供的服务依然是日常的酒店住宿服务等,只是服务对象比较特殊而已。
因此,对于酒店作为隔离酒店从政府取得的收入,需要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进行会计核算,而不能作为政府补贴核算,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
1.政府补助必须具有无偿性;
2.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二)税务处理
作为隔离酒店从政府取得的收入,从本质上说属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酒店企业需要依法缴税。
1.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酒店作为隔离酒店从政府取得的收入,通常是按照时间、房间数、酒店登记等作为标准计算的,属于45号公告规定的“与销售数量直接挂钩”的收入,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如果酒店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对在2023年4月1日-12月31日的期间取得征收率为3%的收入可免征增值税。
说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经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从2023年1月1日起不再继续免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企业所得税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3.“六税两费”:可以依法享受减免优惠政策。